甘肅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甘肅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是為了規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3月,《甘肅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全文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甘肅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甘肅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全文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執法職責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四章 執法協同
第五章 執法保障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規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的活動。
第三條【綜合執法基本原則】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遵循合法、適當、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管理與疏導相結合,做到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保證執法效能和質量。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監管有力、服務優質的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完善執法保障和監督機制,加強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統籌協調解決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執法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屬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省級職責範圍內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屬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市(州)級職責範圍和未設定綜合執法機構的市轄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行局隊合一體制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名義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綜合行政執法職能。
第六條【相關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配合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執法力量下沉】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事項交由能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承接行政執法事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依照規定範圍和法定程式實施相關職能。
第二章 執法職責
第八條【省級綜合執法事權】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執法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交通運輸領域重大案件查處;
(三)負責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
(四)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職責。
第九條【市縣綜合執法事權】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執法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市、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未設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市轄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三)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複雜交通運輸違法案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職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條【案件管轄】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管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實施。
兩個以上執法機構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執法機構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執法機構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執法機構指定管轄。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轄的移轉、移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委託執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確有必要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符合條件的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除行政強制外的部分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職權。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實施行政執法,應當與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簽訂行政執法委託協定,明確委託依據、委託事項、許可權、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調用】上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式調用下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人員開展調查取證等執法工作。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執法協同工作需要,參加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三條【執法輔助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配備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並依法保障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服裝裝備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在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帶領、指導和監督下,配合開展執法宣傳教育、內部勤務、執法條件保障等行政執法輔助性工作,禁止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單獨執法。
第十四條【執法方式】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有權依法採取下列方式開展執法活動,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或者協助: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製作詢問筆錄;
(二)調閱、複製有關資料;
(三)進行拍照、錄音、錄像;
(四)核實涉嫌違法行為人員和車輛等信息;
(五)對案件相關的現場或者涉及的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六)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七)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事項或者問題進行鑑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十五條【執法基本準則】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執法活動,應當做到主體適格、許可權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並做到執法文書格式統一、邏輯嚴謹、內容完整、表述準確、用語規範。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行使職權,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目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情況,及時組織編制、調整本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州)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對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執法檢查制度】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執法檢查制度,推廣隨機抽查監管,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根據被檢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守法狀態等情況,適當增減隨機抽查的次數。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執法檢查,應當製作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對行政檢查過程中涉及到的證據材料,應當依法及時採集,並妥善保存。
第十八條【執法行為規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並按照有關規定穿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誌、攜帶和使用執法裝備。
第十九條【執法全過程留痕】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音視頻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工作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告知、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實現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條【法制審核】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作出下列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非現場執法】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推行非現場執法。非現場執法的取證要素、配套文書、移送流程等,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數據資料對交通運輸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實施。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裁量基準】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法、適當、精細、規範的要求及時制定、修改完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裁量權行使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裁量基準以及裁量權行使規範。
第二十三條【普法教育要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重視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非強制執法方式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運用,並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執法工作全過程,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四章 執法協同
第二十四條【內部機構執法協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交通運輸技術服務支撐機構之間的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業務會商、案件移送、聯合檢查等協同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執法機構間協同】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之間應當建立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對跨區域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案件,按照執法信息共享、證據材料互通、處理結果互認等要求開展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提高行政執法質效。
第二十六條【省級執法機構與地方協同】省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與執法工作所在地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加強聯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聯動協作機制。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省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干預或者妨礙其正常執法活動。
第二十七條【外部執法協助】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因執法工作需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提出執法協助請求:
(一)單獨行使行政執法權不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過自行調查取得行政執法所需資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所掌握,難以自行收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與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執法活動的;
(五)需要請求行政執法協助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請求事項,屬於被請求部門或者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被請求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聯合協同執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與公安、應急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或者行政執法機構加強協作配合,聯合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案情通報、信息共享、聯席會議、案件移送、聯動協作等行政執法工作機制,在重點領域推行聯合執法,避免多頭執法或者重複執法。
第二十九條【行刑銜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完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程式和標準,推進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制度化。
第三十條【信用獎懲監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按照規定開展信用獎懲,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執法保障
第三十一條【執法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管轄的區域面積、管理範圍、人口數量、路網規模、航道里程、管理車船量、辦案數量以及執法隊伍年齡結構、專業人才結構等因素,配備與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具體配備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基層執法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交通運輸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推進交通運輸基層執法隊伍職業化、基層執法站所標準化、基層管理制度規範化、基層執法工作信息化。
第三十三條【執法設施設備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辦公場所以及執法車輛(船艇)、執法服裝、執法裝備等設施設備。具體配置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統籌考慮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管轄的區域面積、路網規模、執法人員數量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數位化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有關行政執法數據資源的歸集整合、互聯互通、開放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執法能力建設,推進新技術在證據收集、執法數據分析等方面的運用,推行非現場執法、掌上執法、移動執法,提高證據採集核查、執法文書送達、信息提示、告知申辯、網上聽證等執法業務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執法權益保障】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妨害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六條【內部監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質量管理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執法培訓、警示教育、崗位交流、執法檢查、評議考核、督導督辦、責任追究等有關制度,督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層級監督】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工作情況的監督,及時依法糾正違法或者明顯失當的執法行為。
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社會影響重大、案情複雜或者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違法案件,可以採取發函督辦、掛牌督辦、現場督辦等方式,督促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調查處理。受督辦的交通運輸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查處進展情況和結果。
第三十八條【橫向監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相關法定職責或者協作義務的,其他有關部門或者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向其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糾正。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者行政執法機構不依法履行協助、配合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義務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向其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糾正。
第三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對本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開展行政執法統計分析,研究解決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並將年度統計分析情況及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第四十條【社會監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執法主體、執法職權、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執法事項,不斷拓寬執法監督渠道,自覺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性組織、新聞媒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對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違法失職行為向上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國家監察機關等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收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按規定反饋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執法者責任】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交通運輸技術服務支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者實施了其他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執法人員已經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相關規定實行盡職免責。
第四十三條【不履行協作職責責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19年以來,我省深入推進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權責相對統一、層級分工較為明確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體系已基本形成,初步實現了整合執法隊伍、減少執法層級、下移執法重心的改革目的。但由於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和影響,我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省級行政執法事權主體缺位、市(州)縣行政執法機構性質不統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邊界劃分不清、執法隊伍力量薄弱、執法經費及裝備條件保障不理想等。如果不能採取有效舉措儘快消解這些問題,就有可能直接影響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的質量與效能,並進而影響整個交通運輸行業的健康、穩定、高質量發展。
良法是善治之基。當前正是我省交通運輸事業趕超進位的關鍵時期,通過立法保障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成果,對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運行機制構建、執法促進與監督等重要事項作出相應的立法規範,有效破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中面臨的困境和問題,不僅十分必要,而且是比較緊迫的現實需要。
二、遵循的原則和起草過程
《條例》起草工作基本思路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立足本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和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際,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貫徹落實中央改革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實中央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執政執法改革的指導精神,聚焦《甘肅省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的各項改革目標任務,力求通過立法工作,進一步促進中央、省委的改革精神真正落實。二是堅持立法的問題導向。《條例》草案的起草重點聚焦我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領域記憶體在的、迫切需要進行立法調整的事項和問題,並立足有助於切實解決問題、促進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而設定具有針對性、實操性的規範制度。三是妥善處理與相關立法和政策的關係。除非確有必要,一般不照搬上位法的規定,其對上位法的複製率原則上控制在30%以下;對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交通運輸部門規章對行政執法程式等有明確係統化規定的,原則上也不作具體規定;對於具備可制度化、規範化條件的一些政策規定或要求,在文本中予以適當體現或者落實。
我廳關於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的立法工作著手較早。2022年,在《甘肅省公路條例》起草階段就同步確定了開展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相關研究。2023年5月至7月,結合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我廳開展了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專題調研,為《條例》草案的起草奠定了重要的實踐認知基礎。2023年7月,我廳又成立法調研組赴各市州開展了實地調研,並在反覆討論研究、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草案初稿。2023年9月、2024年2月,兩次將《條例》草案初稿印送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及有關省直機關徵求立法意見建議,並在廳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多次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蘭州大學、甘肅政法大學、省委黨校等有關單位和院校的領導、專家學者以及企業代表召開論證會,在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建議基礎上,對草案初稿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2024年3月6日報司法廳做送審前評估,2024年3月18日經廳黨組會審議後,形成了《甘肅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及相關說明
《條例(草案送審稿)》共有總則、執法職責、執法規範、執法協同、執法保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8章44條。
(一)關於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的概念。明確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的活動。不再將行政檢查局限於“與行政處罰相關”,而是由法律法規規定。
(二)關於執法機構主體。對於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性質及其體制安排,我省在實踐中做法有所不同:省高速公路路政執法總隊以本單位名義開展執法活動;市級綜合執法機構雖然機構獨立,但以所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名義開展執法活動;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實行局隊合一;市轄區原則不設執法隊伍,部分市轄區保留執法隊伍(如紅古區、安定區、平川區);自治州府所在縣級市(如合作市、臨夏市)沒有設執法隊伍,由州執法隊派駐執法人員。為了給將來深化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留有餘地,故在第五條“交通運輸部門職責”部分僅做了原則性規定。
(三)關於執法力量下沉。將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賦予鄉鎮和街道,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是黨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2020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賦予鄉鎮和街道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指導目錄》,將縣級交通運輸部門12項行政處罰和1項行政許可許可權賦予鄉鎮和街道。因此,在第七條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縣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事權的程式和要求進行了規定。
(四)關於執法輔助人員。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後,各級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人員編制較為緊張,普遍存在一線執法力量薄弱、執法隊伍“青黃不接”等問題。在立法調研過程中,也收到較多基層關於明確執法輔助人員身份、職能的建議。因此,在充分考慮我省交通運輸執法工作實際的基礎上,我們參考《甘肅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配備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同時,明確規定“禁止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單獨執法”。
此外,為了適應新時期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需要,根據中央有關要求,對執法協同、執法監督、執法保障、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和執法信息化等事項都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甘肅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送審稿)》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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