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
《甘肅省公路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 2023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8日
條例全文
甘肅省公路條例
(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路規劃
第三章 公路建設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五章 公路利用和管理
第六章 收費公路
第七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保護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提高公路服務水平,促進公路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利用、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利用、經營、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按照其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
農村公路的範圍界定以及專用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等,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路的發展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便捷通暢、綠色環保、開放融合、建養並重的原則,加強公路安全保護,充分提高公路利用效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 推進城鄉公路交通一體化均衡發展,加強公路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深度融合,協調解決公路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按照事權劃分統籌資金支持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利用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利、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路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融合,推進區域內交通設施互聯互通,增強對經濟發展的支撐能力和城鄉居民生活的保障能力,提高多元化服務品質和聯動融合發展水平,實現區域間相互聯動、資源共享、協調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方式依法參與公路建設、養護、利用和經營等活動,協同推進公路建設、養護、管理技術創新。支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和推廣套用,推動公路基礎設施數位化、智慧型化建設和升級改造。
第二章 公路規劃
第九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注重公路路網完善和公路等級、標準、服務水平的提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國家公路總體規劃,並與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
省道規劃應當與國道規劃相協調,縣道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相協調,鄉道規劃應當與縣道規劃相協調,村道規劃應當與鄉道規劃相協調,確保路網充分發揮功能。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項目應當符合公路規劃。公路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有計畫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規劃的編制及其批准、備案,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村道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畫,並依法進行用途管制。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村鎮等規劃或者審批建設用地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鄰近區域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並依法註明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規劃建設鐵路、水利等項目以及各類管線設施,確需與公路或者其設施交叉或者並行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安全標準以及其他要求。
因建設公路影響鐵路、水利等項目以及各類管線設施正常使用時,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影響運行安全。
第三章 公路建設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土地管理、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監督、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循環經濟發展、文物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建立健全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公路建設質量安全全方位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按照規定委託專業機構為公路建設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申報、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審查、審批及施工許可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技術等級為三級、四級的農村公路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技術複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可以提請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多渠道、多方式籌集,並加強管理,專款專用。財政、審計、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資為輔、鼓勵社會各界依法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籌措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資金,支持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國道和省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縣道、鄉道應當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但鄉道建設路段因地形地質條件受限達不到三級公路技術標準的,可以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村道應當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原有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等外公路,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統籌規劃建設公路交通安全、機電、公路服務管理設施以及其他需要配套建設的公路附屬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應當與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公路規劃和公路建設工程技術標準,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實施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契約管理制度。
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從事公路建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路建設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契約約定開展工作,保證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公路建設施工現場實行標示牌管理。標示牌應當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全面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設立專門的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等管理機構;
(三)審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
(四)組織排查質量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建設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結果、設計檔案負責。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實地勘察、測量,開展水文、地質、氣候、地下管網調查。遇到不良地質、特殊性岩土、有害氣體等不良環境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情形,應當提出防治建議,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前期對橋樑、隧道、高邊坡等建設條件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編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並對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不良地質、工程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在設計檔案中註明,提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相應措施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施工規範以及其他規定或者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並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負責。對橋樑、隧道、高邊坡等建設條件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編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由監理單位審查並經建設單位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和地質條件、結構複雜的橋樑、隧道等工程重點部位,以及拌和站、鋼筋加工場、梁板預製場等人員密集區域,採取視頻監控等信息化手段記錄施工過程。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契約的約定配齊人員和設備,設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建立監理制度,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對施工質量與施工期間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和工程監理契約,採取巡視、旁站和平行檢驗等方式,監督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重點監管關鍵部位、環節、工序的施工;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或者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下達暫停施工指令,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監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監理契約段執業。
第二十六條 試驗檢測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進行檢驗檢測。
試驗檢測單位不得在工程項目的同一契約段同時接受建設、工程監理、施工等多方的委託;試驗檢測單位的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試驗檢測單位執業;試驗檢測單位開展的檢驗檢測項目和參數不得超過其等級證書授權的範圍,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公路建設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檢測。未經質量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或者未按照質量檢測整改意見完成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交工驗收。
公路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通過後方可以進入試運營。試運營期滿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工程進行質量鑑定,質量鑑定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技術等級為三級、四級的農村公路建設工程交工驗收、竣工驗收可以合併進行,但是應當執行相應的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契約中明確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二十九條 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路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公路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公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檔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十條 本省跨行政區域新建公路項目,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按照標準統一、建設同步的原則實施,促進公路建設的區域協同發展。必要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三十一條 公路養護應當執行公路養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的規定,保持公路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第三十二條 公路養護職責按照下列分工履行:
(一)政府收費公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養護機構負責;
(二)非收費國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公路養護機構負責;
(三)非收費省道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養護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分工負責;
(四)縣道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養護單位負責;
(五)鄉道、村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六)經營性收費公路由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前款所列公路養護主體應當開展日常養護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設定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路養護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和保障:
(一)政府收費公路從通行費收入中列支;
(二)非收費的國道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承擔和保障;
(三)非收費的省道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和保障;
(四)經營性收費公路由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承擔和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撥付由其承擔的公路養護費用。
第三十四條 公路養護機構、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技術狀況、交通量、養護預算定額,以及養護規範等要求組織編制公路養護計畫。
公路養護機構、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實施公路養護作業前,應當制定公路養護作業方案,並同步制定相應的交通組織方案。養護作業方案、交通組織方案的編制,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在交通高峰期封閉車道施工作業;確需占道作業或者因占道作業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事先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規定予以公告;養護作業影響交通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計畫和公路養護作業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公路養護市場化。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招標投標,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和資格條件的養護作業單位,並簽訂書面公路養護契約。公路發生坍塌、隆起、損毀等嚴重影響通行安全並需要應急養護情形的,可以直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養護作業單位實施應急養護。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等實際情況,建立相對穩定的民眾性養護組織或者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對鄉道、村道實施日常養護。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養護單位或者個人簽訂書面農村公路養護契約,明確契約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 公路部分路段原有公路功能或者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發生變化,應當按照現有功能和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接收單位自辦理交接手續之日起履行公路養護等相關職責。
第五章 公路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公路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完善公路服務設施,提高公路服務、利用和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公路路產、維護公路交通秩序、服從管理指揮、不妨害公路安全暢通運行的義務,也依法享有公路通行權和其他合法利用公路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資源利用的服務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公路資源閒置、浪費、低效利用等問題,促進公路資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民眾出行的需要,科學規範設定出入口、改造連線線、拓展服務區空間與功能,全面提升公路的輻射範圍和服務能力。
收費公路應當根據公路交通量、技術狀況等情況調整收費標準,科學規範設定限速標誌,提升路網通行效率。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充分整合利用公路及其沿邊沿線的各類資源,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聯動機制,鼓勵引導有關市場主體有序參與,提升公路運輸增值服務,推進公路與相關產業的深度融合,促進路衍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公路物流管理體制,提升對公路物流市場的服務與監管能力,最佳化公路物流信息服務平台及其服務,合理配置公路交通運輸資源,促進公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的聯運,降低物流運輸車輛的空駛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公路利用許可。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路利用事項的許可應當按照下列職責許可權劃分辦理:
(一)起運地在本省範圍內的跨省超限運輸申請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起運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勘驗核查;跨市(州)、跨縣(市、區)超限運輸申請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縣(市、區)內超限運輸申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
(二)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許可、非公路標誌牌許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三)高速公路外的普通國道、省道的涉路施工許可、非公路標誌牌許可,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審批;
(四)農村公路的涉路施工許可、非公路標誌牌許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四條 下列車輛在公路上通行,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或者批准同意:
(一)確需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樑限載標準行駛的車輛;
(二)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規定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
(三)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四十五條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之內實施下列行為,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或者批准同意: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四)利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五)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設定非公路標誌的;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更新採伐護路林的。
第四十六條 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許可後通行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許可證照和相關許可檔案,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誌,並按照許可的時間、路線、時速安全行駛。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實施應當取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施工作業等行為,應當按照許可的方案、計畫、施工圖紙以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監管要求實施。
第四十七條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集市貿易;
(二)傾倒、堆積、拋撒、焚燒物品和垃圾;
(三)設定棚屋、維修、洗車、加水、加油場點等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場所,以及電桿、變壓器等與公路保護管理無關的設施;
(四)填埋、堵塞、損壞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等設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築壩蓄水、設定閘門;
(五)採礦、採石、取土、挖砂、采空作業;
(六)在公路橋樑下、公路隧道、涵洞內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埋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七)盜竊、移動、損壞、塗改公路標誌、標線及測樁、界樁、護欄、花草樹木等公路附屬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確定公路用地範圍:
(一)公路兩側有邊溝(坡頂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的,其用地範圍為邊溝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區域;
(二)公路兩側無邊溝的,其用地範圍為路堤或者護坡道坡腳向外不少於一米的區域。
在有條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用地範圍不小於三米;二級公路的用地範圍不小於兩米。
第四十九條 在臨近公路用地外緣、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區域進行施工作業,或者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等,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公路保護安全距離標準,不得危及公路及其設施安全。
第五十條 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以及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村道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應當不少於三米。
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住宅小區、學校、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其用地邊界外緣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村道不少於十米,並應當儘可能建設在公路一側。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施工作業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公路超限運輸治理監管平台,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現貨運源頭單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物運輸車輛和駕駛人信息、聯繫方式和超限許可等信息的共享。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公路網發展變化等情況調整最佳化國道省道幹線公路超限檢測站點布局,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按照規定對超限車輛加強現場檢查,並採取固定檢測、流動檢測、不停車技術檢測等方式,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超限檢測。對在現場超限檢查、檢測中發現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路監督管理工作,本省公路超限運輸治理的相關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條 煤炭、鋼材、水泥、砂石、礦石等貨物集散地、貨運場站,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單位(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不得為車輛違法超限裝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名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貨運源頭單位信譽考核和貨運駕駛人員誠信考核制度,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和其他裝載現場的監督管理,並採取巡查或者派駐執法人員的方式,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安裝合格的稱重和計量設備,建立健全貨運車輛駕駛和放行崗位職責規定及責任追究制度,不得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出其經營場所。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車輛裝載及運行全過程監控,防止駕駛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
第五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農村公路的需要,在鄉道、村道出入口或者重要節點位置依法設定限高、限寬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但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設定計重檢測設施,對貨運車輛進行計重檢測,不得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檢測站、高速公路入口檢測車道和通行車道。
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高速公路出入口與貨運源頭稱重檢測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檢測設備,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認定超限超載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於六十公里。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的安全距離和限速要求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得倒車、逆行,不得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或者轉彎,非緊急情況不得占用應急車道。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牌;夜間和雨、雪、霧天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開啟示廓燈、尾燈和後霧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五十六條 禁止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車輛運輸易拋灑、滴漏、飛揚、散落、污染等物品時,應當採取有效的防護或者密封措施。
車輛駕乘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公路上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高速公路、國道不得作為機動車駕駛培訓場地。在其他公路上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應當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行駛時間和路段的規定,並確保不妨礙其他車輛安全通行。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預防和減少事故隱患的發生。
本條例對道路交通安全、道路運輸安全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收費公路
第五十九條 在高速公路等收費公路上通行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收費公路可以根據不同路段、時段、車型等,實行差異化收費。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批准程式、收費期限和監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在收費公路以外的公路上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六十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交通流量,設定、開放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車輛快速通過,不得在收費道口造成車輛堵塞。
收費公路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執行救護、救援、搶險等現場處置任務的車輛提供優先通行便利。
第六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收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站(卡)、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延長收費期限、擴大收費範圍和轉讓收費公路權益;
(二)在車輛通行費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費用;
(三)收費不開具票據或者不開具合法、有效、足額票據;
(四)違規操作收費系統或者擅自減免車輛通行費;
(五)刁難、勒索駕乘人員;
(六)擅離職守,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七)挪用、截留、侵占車輛通行費;
(八)其他違反收費規範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車輛駕駛人員或者同乘人員不得有下列妨礙收費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
(二)強行沖卡;
(三)故意堵塞收費道口;
(四)侮辱、威脅、毆打收費人員;
(五)破壞收費設施設備、干擾收費系統正常運行;
(六)禁止、調換通行介質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介質;
(七)使用偽造、變造的通行費優惠證明檔案;
(八)冒充享受通行費減免政策車輛;
(九)其他妨礙公路收費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收費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車輛通行需要,設定一定數量的不停車電子收費專用車道。
收費公路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聯網收費、統一清分和結算,清分結算業務由省級收費公路聯網結算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收費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調度指揮、管理監督,明確調度指揮的機構,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編入名錄的清障救援服務機構。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費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收集、匯總和掌握轄區路段內交通流量、路況、施工作業、氣象等有關信息,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及時發布。
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現場設定安全防護設施,並在收費公路出入口進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費公路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協助疏導交通。
遇有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況,依法採取限速通行、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收費公路養護運營和服務區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收費公路服務區應當提供免費停車、休息、飲水、如廁等公益性服務和加油(氣)、充電、餐飲、購物、車輛維修等經營性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服務區拓展多元化服務業態,配備醫療急救箱,為司機提供便捷、經濟的休息場所。服務區應當規劃建設或者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區。
收費公路服務區不得擅自關閉。確需關閉的,應當報告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同管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數據交換、情況通報等公路管理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公路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公路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公路法律法規;
(二)保護公路路產,維護公路路權;
(三)監督管理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四)管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和收費現場秩序;
(六)實施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七)實施公路巡查,監督管理公路狀況和服務區服務經營活動;
(八)依法查處公路違法行為;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巡邏檢查,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時處理交通事故,疏導交通,維護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路養護等施工現場的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處置交通擁堵等突發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到場調查處理。
第七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履行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管理的主體責任,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加快農村公路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籌措保障機制,全面實行農村公路縣、鄉、村三級路長負責制。
第七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規範化管理,文明經營,保證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持服務設施功能齊全、設施完好、清潔衛生、秩序良好,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在依法實施公路檢查監督時,有權向單位和個人了解與檢查監督事項有關的情況,查閱、複製與檢查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並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信用建設制度標準,強化信用系統平台支撐和信息套用服務,指導行業依法開展信用聯合獎懲,全面提升行業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做好公路路網監測、調度、應急處置、出行服務等路網運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省公路路網運行管理,建立與相鄰省、直轄市的路網信息共享制度,運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手段,提升公路路網整體運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突發事件的統一組織領導,將公路突發事件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在公路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公路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方案或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建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等進行檢查、監控,對發現的可能引發公路突發事件的隱患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或者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履行公路保護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的;
(二)未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
(三)不依法及時處理公路突發事件的;
(四)截留、擠占、挪用公路專項資金的;
(五)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予以放行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貨運源頭單位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出其經營場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入口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沒收放行車輛的全部通行費,並可以處每輛二千元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2011年5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12年9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2016年11月24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