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民工建勤修建養護公路暫行規定

《甘肅省民工建勤修建養護公路暫行規定》是一則檔案,文號甘政發[1990]9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民工建勤修建養護公路暫行規定
  • 發布時期:1990年06月01日
檔案信息,主要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0]91號
【生效日期】1990-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0年6月1日甘政發〔1990〕91號)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了切實改進民工建勤工作,使公路事業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民工建勤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民工建勤工作的領導。各級公路、交通部門負責編制、審定民工建勤修建、養護公路計畫,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組織動員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民工建勤動員範圍:以縣為單位,公路兩側各十五公里(人口稀少地區為公路兩側各二十公里)範圍內年滿十八至四十五周歲的男性及年滿十八至四十周歲的女性農、牧民;屬農村戶口的鄉鎮企業職工、個體戶、國營農、牧場的農、牧工(因病不能勞動或孕婦除外),以及從事農業生產、運輸的畜力車和各種機動車輛(船隻),均有建勤義務。
第四條每年每個勞動力的義務建勤按公路工效定額折算為二至三個工日,畜力車、各種機動車輛(船隻)每年義務建勤為二個工作車(船)日,建勤車(船)工的生產定額由各地有關部門根據車輛(船隻)載重和運距制定。建勤所需工具由民工或建勤單位自帶。
第五條民工建勤,以村(農、牧場)為單位,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單位應建勤的勞力、車輛(船隻)數和上級下達的建勤任務,組織實施。民工建勤可以採取代表工的形式,對於常年從事公路修建、養護工作的代表工,公路部門應與其簽訂契約,給予適當補貼。民工建勤也可以金代工、以金代車(船),以金代工的工資按當地二級工工資標準折算,以金代車(船)計費標準,按生產定額折算。
第六條民工建勤修建、養護公路,主要是進行國道、省道和列入各級公路部門養護的縣鄉以上公路的修建,養護,改善、修復以及采備砂石料等。
對清除公路積雪。水毀等緊急搶修任務,公路部門可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動員沿線民工、運輸工具義務建勤,並取得附近部隊、機關、學校等單位的支援。
第七條修建大車道、田間小道、鄉、村道路以及國營農(牧) 場、工廠、
礦山、林場等自修自養、自行管理的專用公路及公路的綠化用工,不作為國家規定的民工建勤範圍。
第八條民工建勤修建、養護公路在劃撥的料場取土、采砂、挖石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阻撓或索取價款。
第九條各級公路、交通部門,在民工建勤時,應做好現場準備、技術指導、質量檢查、驗收和總結評比工作。對全面完成民工建勤任務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本規定由甘肅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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