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

《甘肅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是甘肅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

發布通知,全文,

發布通知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礦區)交通運輸局(委),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部門:
《甘肅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23年5月19日第四次廳務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5月23日

全文

甘肅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甘肅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全面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水平,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規定(試行)》《甘肅省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甘肅省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交通運輸領域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共享、公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等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形成和掌握的能夠反映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從業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全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嚴格遵循依法依規、準確必要、公正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統籌管理和協調指導推進全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信用牽頭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和省政府有關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部署,牽頭制定全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管理制度,開展信用監督和檢查工作。省交通運輸廳相關業務部門負責擬定職能範圍內信用管理制度,指導相關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配合開展信用分析與監測,做好信用教育培訓和誠信宣傳工作。廳屬有關單位負責協助相關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
第五條 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負責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交通(甘肅)”網站的建設維護、運營管理,為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數據歸集、公開、共享、修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做好保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共享、公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評價、信用承諾、信用修復等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交通運輸信用建設相關政策措施。市、縣關於交通運輸信用管理的具體分工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與披露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全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查詢和互聯共享的樞紐,對接交通運輸部和甘肅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歸集交通運輸信用信息,開展統計分析,建立信用主體信用檔案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八條 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實行目錄製管理。全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甘肅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結合我省交通運輸行業實際採集信用信息。在採集過程中,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數據可通過主動採集、接口對接、系統推送和手工填報等方式獲取。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誰管理、誰採集、誰負責”的原則,通過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整地記錄和採集職責範圍內的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對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並確保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實、準確、及時。鼓勵行業協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和市場主體等依法依規向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場信用信息。
第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地方性法規,提出本行業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建議。省交通運輸廳信用牽頭部門負責依法依規編制全省交通運輸領域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補充目錄應逐條明確其對應的具體行為、公開屬性、共享範圍、歸集來源和渠道、更新頻次等內容,按照規定程式審定後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信用信息通過社會公開、政務共享、申請查詢等方式披露。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過依法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開公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依規公開公示的,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披露期限屆滿的轉為信用檔案保存。
第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目錄和共享要求,向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甘肅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相關交通運輸業務系統提供數據共享。建立完善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省級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國(甘肅)”、“信用交通(甘肅)”網站,及時公開發布交通運輸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諾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證明事項、信用修復等工作中套用信用承諾制時,應制定格式規範的信用承諾書,在信用網站和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支持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中加強信用承諾套用,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第十六條  信用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尚未完成信用修復的,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第十七條  依法依規推動信用承諾書、承諾主體情況、承諾流程等應公示、盡公示。
第四章 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應明確具體的評價辦法、標準、內容、計算方法、權重統計周期等,並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計分規則根據交通運輸部、省有關信用政策和各領域信用工作實際制定,並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省交通運輸行業不同領域信用評價的辦法、指標和程式,依據職責開展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並按照“誰評價、誰公開”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全省交通運輸信用評價實行等級制(或分值制)。市場主體的具體信用等級(分值)評價規定根據各領域實際制定。交通運輸領域實行定期評價的,信用評價等級應在“信用中國(甘肅)”、“信用交通(甘肅)”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認定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通過“信用交通(甘肅)”網站查詢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或分值。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甘肅省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結合信用評價結果,對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適當減少檢查頻次;對信用等級低的企業可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將被抽查機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相結合,抽查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守信認定與激勵
第二十二條  守信認定的主要依據:
(一)獲國家級、省級、市級交通運輸行業示範性企業的;
(二)省級及以上社團主管部門登記的交通運輸行業協會(學會)提供的誠信行為記錄的信息;
(三)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布的年度信用評價結果為優良等級的市場主體信息;
(四)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從業人員獲得省級及以上表彰獎勵或省行政機關認可的社會團體表彰獎勵的;
(五)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檔案規定認為應當列入誠信紅名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守信激勵主要措施如下:
(一)在行政審批和項目核准時,實施告知承諾等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的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開展招標投標和安排專項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四)在行業評優評先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五)在“信用中國(甘肅)”、“信用交通(甘肅)”網站等傳播媒體上宣傳推介;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要求的激勵措施。
第六章 失信認定與懲戒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式,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認定並如實記錄失信行為。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為依據,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認定依據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作出認定失信行為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依託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式以及救濟措施等,也可單獨製作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及時告知當事人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和約束。對納入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被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採取懲戒措施。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採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防止小過重懲。
第七章 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執行《甘肅省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辦法(試行)》,落實信用修復相關規定,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失信主體已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申請信用修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行政處罰和輕微失信行為應根據失信類型按照相關規定提交信用修復申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輕微失信行為信用修復的主要程式包括: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自被列入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半年,或被認定發生輕微失信行為滿3個月,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和《信用修復承諾書》。
(二)受理申請。認定部門(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三)開展核查。認定部門(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失信行為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四)修復公示。對於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並在“信用中國(甘肅)”、“信用交通(甘肅)”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五)實施修復。認定部門(單位)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辦理結果。輕微失信主體符合修復要求的,終止共享公開其相關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主體符合修復要求的,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不再實施失信懲戒,並終止共享公開其相關失信信息。
涉及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復,按照《“信用中國”網站信息信用修復指南》辦理。
第二十九條 信用主體對於已公示的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異議處理申請,具體處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請。信用主體作為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信用主體基本情況及資格證明材料(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書應由信用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自然人申請書應由本人簽字),異議信息證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收到異議處理申請後,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標註,並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三)調查核實及處理。由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對於異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作出維持、修改或撤銷公示的決定,並將調查結果反饋至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告知申請人。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四)異議答覆。對符合異議申請條件的申請事項,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依據相關規定做出維持、修改或撤銷公示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報處理結果的,信用公示網站應當中止披露、查詢該信息。在異議申請處理期間,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註。
第八章 工作保障與要求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對信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信用管理人員,信用管理工作經費在部門預算中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單位要做好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嚴格執行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安全管理由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按照國家、省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應急備份及省交通運輸廳關於計算機網路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單位信用工作人員嚴禁泄露、偽造、篡改、毀損、竊取、出售信用信息,對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應加強誠信典型的宣傳,宣傳推廣行業信用監管典型案例,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例,營造誠信為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四條 鼓勵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信用諮詢、信用培訓、政策宣傳、信用創新、信用監測服務等,促進全省交通運輸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鐵路、民航、郵政等信用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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