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

2014年10月8日,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54號公布《臨夏回族自治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公路養護、路政管理、資金籌措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7條,由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回族自治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號: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54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8日
檔案內容,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54號
《臨夏回族自治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州長 馬學禮
2014年10月8日

管理辦法

臨夏回族自治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確保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州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的橋樑、隧道和渡口。
本辦法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逐步形成機構健全、責任明確、投入穩定、制度落實、有路必養、養護達標的工作機制,實現養護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中要大力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降低養護成本,保護生態環境,提高養護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臨夏州交通運輸局是全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監管主體,負責制定全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劃;編制審核養護工程建議計畫;督促籌集和監管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臨夏州公路管理處具體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重點督促執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技術規範、驗收標準和考核辦法;檢查、指導、考核縣(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市)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養護管理組織體系;籌集、管理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管理工作,定期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配備滿足養護工作需要的專、兼職養路工。
第七條 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編制養護建議計畫;監督、檢查和考核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縣(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具體承擔縣道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管理縣道、鄉道專、兼職養路工,並指導鄉、村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鄉(鎮)和鄉(鎮)公路管理養護所負責本轄區內村道的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工作,同時協助、配合縣(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做好縣道、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村委會及村公路養護組按照鄉(鎮)統一安排,搞好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用地、砂石料場及因養護需要挖砂、採石、取土、取水的,由縣(市)、鄉(鎮)政府統籌解決,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無法通行時,各縣(市)、各鄉(鎮)立即組織修復,儘快恢復交通。
第十二條 各縣(市)、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綠化規劃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提高農村公路的使用質量和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保證農村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日常養護主要指小修保養;養護工程主要指中修、大修和改建。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標準:
(一)縣道、鄉道全面養護,做到各種病害及時修復、路面平整、行車舒適安全;路肩整齊整潔、邊坡穩定;邊溝、橋涵等構造物完好無損壞、無淤塞、排水暢通;橋頭、涵洞無跳車;公路沿線標誌及安全設施完善。
(二)村道養護以路面為主,裂縫、坑槽、斷板等各種病害及時修補修復、路面平整、行車安全;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
第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巡查,並做好巡查記錄。發現公路損壞和危險情況時,及時組織人員修復排除。難以及時修復排除的,在危險路段按照規定設定警示或限行限載標誌,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第十八條 縣道和鄉道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或繞道通行的,須經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採取保障車輛安全通行的措施,並發布通告。
第十九條 為保障公路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條 路政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兩側自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以外各不少於1米寬的土地以及用於養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的其他土地為公路用地。縣道兩側各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2米為公路建築控制區。
第二十二條 在農村公路和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棚屋、維修、洗車、加水、加油場點和電桿、變壓器及其他非公路設施;
(二)打場曬糧、擺攤設點、違規設定廣告牌;
(三)進行集市貿易,舉辦物資交流會等商業性活動;
(四)採礦、採石、取土、挖砂;
(五)填埋、堵塞、損壞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等設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築壩蓄水、設定閘門;
(六)傾倒、堆積、拋撒、焚燒垃圾等;
(七)盜竊、移動、損壞、塗改公路標誌、標線及界樁、護欄、花草樹木等公路附屬設施;
(八)鋪設妨礙公路安全暢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線;
(九)其他侵占、破壞、損壞、盜竊、遷移、污染公路路產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禁止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農村公路。因工程建設重載車輛確需反覆通過特定農村公路路段的,建設單位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公路修復協定,並交納相應數額的公路修復保證金,按不低於原有公路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運輸散裝貨物車輛規範裝載,採取防範措施,裝載貨物不得觸地拖行、拋撒或滴漏。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確需使用農村公路及農村公路用地,必須徵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徵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並由責任方補償相應的修復所需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大、中公路橋樑和渡口的周圍200米、小型橋樑的周圍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挖砂石、開礦、修築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類似行為;
(二)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以及其他類似活動;
(三)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其他妨礙公路橋樑、渡口、隧道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資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籌措機制。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來源:
(一)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補助的專項資金(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
(二) 州、縣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三) 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 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資金;
(五) 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 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各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按養護進度及時撥付到位,並實行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審計、財政部門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審計、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農村公路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不按時到位;
(二) 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
(三) 其他造成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採取扣留車輛、工具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兩年。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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