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區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流井區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自流井區交通運輸局
自流井區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保障農村公路的完好、暢通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實施辦法》、《四川省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辦法(試行)》、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加強我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議案辦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自府辦發〔2012〕4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流井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四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計口徑內的縣道、鄉道、村道,包括公路沿線的橋樑、涵洞、擋防構築物等配套建築物及標誌、標牌、公路渡口、站點站牌、綠化等附屬設施。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應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養護優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撐、體制創新”的原則,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養、養必規範”,促進農村公路暢、潔、綠、美、安。縣鄉道養護管理遵循“政府出資、部門管理、業主養護、市場運作”養護機制;村道養護管理遵循“村組自籌、政府補助、村民參與、市場運作”養護機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養護與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維護、小修保養、附屬設施管護,受災恢復工程、中修、大修工程以及路產路權保護。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自流井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
區人民政府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績效考核機制,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績效好的單位給予表彰和工作經費獎勵。
第七條 區交通運輸局具體負責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計畫,籌集、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領導和監督公路管理機構工作,管理、考核全區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質量,定期對農村公路及橋樑進行技術狀況評定,負責養護工程竣工驗收,指導和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道和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鄉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為保證養護質量,鄉鎮可委託專業養護機構承擔有鋪裝路面的鄉道實行經常性、專業化養護。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鄉鎮交通管理站,由各鄉鎮“村鎮建設環衛中心”承擔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職能,掛“鄉鎮交通管理站”牌子。鄉鎮交通管理站負責組織實施本鄉鎮村道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九條 區公路養護段具體承擔縣道的養護管理工作,擬定所管養道路的養護建議計畫,並按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養護管理工作,並負責對全區的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工程建設和大中修工程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由區政府統籌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區政府項目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新建(改建)的農村公路原則上三年內不安排大中修。
第十一條 區交通運輸局主管全區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區路政大隊負責縣道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交警、交管、國土、建設、工商、通訊等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協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鄉道、村道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目督辦、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林業、工商、國土、公安、安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對路面出現的病害要及時處理、修復,確保路面完好;
(二)經常清掃路面,保持路面乾淨整潔、路容美觀,無垃圾、無雜物、無糞便、無積水、無積雪;
(三)經常清理公路邊溝,發生垮塌及時清除,發生損毀及時維修,保持公路邊溝完好暢通,無雜草、無淤泥、無堵塞;
(四)經常清鏟整修路肩,使路肩無堆積物、無雜草,橫坡適度,排水順暢;
(五)經常疏通涵洞,保持進出口通暢,無雜草、無雜物、無堵塞;
(六)保持橋樑外觀整潔、橋面平整、排水暢通,養護伸縮縫、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橋面裂縫,養護、維修調治構造物及防護工程,經常檢查橋樑,及時發現受損病害情況;
(七)清除遮擋行車視線的樹枝、雜草等,以及邊溝外緣視線內的垃圾、雜草,確保路容整潔;
(八)做好防洪搶險工作,保證車輛安全通行,及時上報嚴重垮塌等重大險情;
(九)保護好標誌標牌、站點站牌、警示樁、防護欄、行道樹等公路附屬設施,保持清潔並防止損壞和被盜;
(十)積極宣傳愛路護路及交通安全知識,發現有損害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應及時舉報並制止。
第十四條 根據不同公路等級,不同路面結構類型,採用專業養護公開競標、個人(家庭)承包等相應方式,選擇責任心強、敬業愛崗、吃苦耐勞的公路養護隊伍,實行契約化管理,建立按養護契約拔付養護工程費制度和契約管理制度,有條件的鄉鎮也可委託專業隊伍對所轄區域內村道進行養護。
第十五條 縣、鄉道路原已劃定的公路用地,沿線民眾已作為包產地、占用地應歸還公路養護部門作為養護用地。村道養護用地由村民委員會自行確定。農村公路養護用地、料場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解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條 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從事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打場曬糧、挖溝引水、利用邊溝排放污物等活動。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斂財。
第十八條 區路政大隊應重點加強對縣道、鄉道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亂堆、亂倒、亂建和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落實專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加強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縣道的建築控制區為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米,鄉道為5米,村道為3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和設定交通以外的其他標誌。因特殊原因確需在控制區內修建臨時建(構)築物、架設、埋設管線、電纜、廣告牌等設施的,須報經自流井區路政管理大隊審批。
第二十條 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區路政大隊應對重要的縣鄉道路加強監控,嚴把超限超載車輛進出關。對超限超載的,依法卸載和依法處罰。
第二十一條 加強標誌、標牌等附屬設施管理。區交通運輸局、區路政大隊,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要配合公安部門嚴肅查處偷盜和損壞交通標誌標牌、站點站牌、警示樁、防護欄等公路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從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與管理所需經費、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獎勵資金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足額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縣、鄉道大中修工程年初編制方案報區政府審查確定後實施,由區財政按審定方案及時撥付大中修資金;鄉、村道養護資金不足部分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或其他方式籌集。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局負責全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籌措和監督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村道養護資金的籌集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和考核工作經費獎勵標準(今後隨物價變動作相應調整)。
(一)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補助經費,縣、鄉、村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2000元、1000元。
(二)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專項經費, 縣、鄉、村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3500元、1000元。
(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工作經費獎勵, 縣、鄉、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300元、200元。
(四)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由區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方案,其中大中修原則上每年安排不少於縣鄉道總里程的5%,道路病害綜合整治工程根據當年實際情況統籌確定。工程實施需報區政府同意,並按區政府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經費年初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賬管理、滾存結餘使用。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採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來源是:
(一)燃油稅轉移支付資金;
(二)上級撥付的養護管理專項資金;
(三)區財政安排的養護管理資金;
(四)鄉鎮財政安排的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資金;
(五)村民委員會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籌集的資金;
(六)經營交通資源獲取的收益;
(七)社會捐資;
(八)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籌資方式。
第二十六條 燃油稅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區財政統籌的資金由區財政局和區交通運輸局提出安排意見報區政府審批,納入部門預算;鄉道、村道補助資金和各鄉鎮、村民委員會通過各種方式籌集的資金由鄉鎮統一專賬管理、滾存結餘使用,鄉道的籌集資金和補助資金由鄉鎮安排使用,村道的籌集資金和補助資金由村民委員會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規範化管理,嚴格財經制度,專款專用,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區財政、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審計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確保資金安全,發揮效益。
村道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當地民眾公布。
第六章 檢查考核
第三十條 區政府將全區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納入年終目標考核,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每季度與年終考核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區政府授權區交通運輸局對各鄉鎮和區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實施考核,每年根據路況下達公路養護管理目標任務,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實行季查,年終考評,獎懲兌現(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推行公路養護市場化,逐步做到管養分離,積極培育、規範養護市場,建立適宜的市場準入制度。對縣鄉道實行招標養護、達標驗收、計量支付、契約管理方式進行日常養護。村道的養護原則上由各村所屬的村道養護管理隊實施,也可採取由當地有經驗、技能的村民個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二條 區交通運輸局要認真履行行業主管職能,加強對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考核工作,加強與鄉鎮的協調聯繫及業務指導。
第三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領導、監督和指導工作,並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轄區內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和檢查考核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對未完成養護任務,工作不力、措施不力,使公路因失養或疏於管理而造成損壞的部門和鄉鎮,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對未按契約完成養護任務的縣、鄉、村道養護作業單位,將取消其在全區的養護準入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由自流井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原《自流井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自井府辦發〔2011〕10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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