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路造林與管護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公路造林與管護規定
  • 第一條:加強公路林木管護,鞏固造林成果
  • 第二條:適用於國家幹線公路(國道)
  • 第三條:公路管理機構統籌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四條

公路兩旁留地範圍內造林,應本著在公路留地靠外側邊界種植一行長青、果木或優質樹種,作為路界標誌樹長期保留。
縣鄉公路的造林工作,由各地、州、市交通處(局)規劃,並組織實施。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公路造林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組織機關、學校、部隊及企事業單位民眾義務植樹,配合公路部門搞好公路綠化。

第五條

公路造林地範圍:
1.國道、省道及重要的縣道,挖土路基保留至天溝以外一米,無天溝的地段,自坡頂起留二米,作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填土路基保留至取土坑以外一米,在原取土坑消失或無取土坑的地段,自路基斜坡腳起,每邊各留三米,作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
2.大橋上、下游各長二百米、中、小橋涵各長一百米、寬三米的河岸內側;
3.公路分隔帶、高邊坡、護坡道上;
4.公路苗圃、園林地;
5.公路其它防護林帶以及公路管養單位的機關、庭院及四周屬地。

第六條

樹權的劃分與收益分配
公路造林實行國家造國家有,集體造集體有,合造者實行共同所有收益分成的政策。
1.凡由公路部門投苗、栽植和管護的樹木(包括建國初期接收的行道樹,沒有明確劃分樹權的),樹權、收益分配歸公路部門所有。
2.凡由公路部門投苗,當地政府發動民眾栽植並由縣鄉負責管護的行道樹,樹權歸公路部門,收益按公路部門三、縣鄉七比例分成。原來已簽訂的分成協定,仍按原協定所定比例執行。
3.農民或集體通過公路部門同意,在縣鄉公路上投苗,自栽、自管的行道樹,樹權和收益分配全部歸農民個人或集體所有。

第七條

公路林木的管護實行養路道班與沿線村鎮民眾管護相結合的原則。公路沿線民眾集居的路段,由當地村鎮負責管護,並要與公路部門簽訂協定,收益按協定進行分配;公路沿線村鎮較少及無村莊路段,由養路道班負責養護。無論歸誰管護,公路部門都要按不同類型登記建立公路林木檔案。

第八條

公路林木採伐與審批許可權
1.按照國家《森林法》規定,對公路林木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對病樹、枯樹、影響路樹發育的成材樹和有礙電力、電訊及其他建築的樹木,通過申請,發給採伐證方可採伐。公路其它防護、防沙林帶及界樹,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
2.國道、省道和重要縣道上的行道樹,採伐量在一百株以內的、樹權屬公路部門的,由公路段向各公路總段提出採伐更新計畫,公路總段徵得同級林業部門同意後,發給採伐許可證;樹權屬地方或民眾的,由管護單位或個人申請,經當地公路段及林業部門審核,報公路總段和同級林業部門批准,發給採伐證,並上報省交通廳公路局備查。
縣鄉公路上行道樹的採伐,採伐量不超過一百株的,由管護單位和個人申請,經本縣交通局和林業局審核,報地區交通處和林業處批准,發給採伐證。
3.不論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凡採伐量超過一百株時,都要經省交通廳、林業廳共同批准,發給採伐證。採伐時要由當地公路部門在現場監督。
4.公路林木採伐證由省交通廳公路局統一印製。

第九條

凡違反本規定,盜伐或亂砍濫伐公路行道樹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要補種所伐株數十倍的樹木,並處以非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公路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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