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於2014年1月21日東鄉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東鄉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改善通行條件,方便民眾生產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和《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自治縣境內的縣鄉村道路。包括其附屬的橋樑、隧道和渡口。
縣道指除國道、省道外的縣際間聯絡公路和縣內骨幹公路;鄉道指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之間和外部的聯絡公路;村道指縣道、鄉道主幹線到村、村與村之間的道路。
自治縣境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境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分級管理、明確職能、權責一致的原則,注重宣傳引導,動員全社會參與,加快建設步伐。
第二章 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四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依據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按照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重點、分布實施的原則編制。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村鎮總體規劃相協調,與縣域幹線相銜接,與農田基本建設、水利改造、環境綜合治理相結合,統籌安排,統一實施。
第五條 縣道、鄉道規劃由縣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道規劃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州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鄉道規劃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報州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村道規劃由縣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由縣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備案。
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的項目,應當上報省交通主管部門納入農村公路基礎數據管理系統。
第六條 農村公路規劃批准後,應當嚴格執行,認真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更改。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方案,按原程式審批、備案。
第七條 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農村公路建設標準。
縣道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鄉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村道建設標準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遵循經濟適用、注重環保、分級負責、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九條 縣道、鄉道建設由縣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關鄉鎮配合;村道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鄉、村道路建設中所涉及的耕地占用、房屋拆遷、樹木砍伐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甘肅省基礎設施建設徵用土地辦法》等法律法規,由縣人民政府制定補償和安置方案,公告後予以補償。
農村公路建設需要占用荒山荒坡和灘涂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農村公路建設需要挪動水利、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進行,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依法進行招投標;未達到招標條件的,按照相關程式議標,簽訂契約。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依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契約約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保證公路工程質量。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公路養護和路政管理
第十三條 縣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按照建養並重、保障暢通的要求,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工作。
縣道養護管理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鄉道大中修工程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日常養護維修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道按誰受益、誰建設、誰養護、誰管理的原則,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自管、自養。
縣交通主管部門對全縣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按照專業養護和民眾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沿線民眾應當履行公路管理和養護的義務。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管理和養護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確保管理和養護質量。
第十五條 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自治縣退耕還林和綠色通道工程建設,因地制宜,綠化公路宜林路段,有效保護公路,改善交通環境。
第十六條 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完善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縣道路政管理工作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鄉村道路路政管理工作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在農村公路兩側設建築控制區,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2米。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嚴禁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地面構築物。確需在控制區內修建臨時建築物的,應當提前向縣交通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後實施,期滿後及時拆除。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及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打場曬糧、傾倒垃圾、挖溝引水、砍伐破壞行道樹或者進行其它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塗改公路附屬設施。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它標誌,須經縣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宣傳、廣電、司法等部門定期宣傳公路建設、路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增強依法建設、依法管理、自覺養護的意識。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公路法律法規宣傳。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應當建立以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集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籌措機制。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國家和省、州人民政府補助的專項資金;
(二)縣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措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資金;
(五)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通過其它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項目投資外,自治縣實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經費財政預算專列制度,預算比例不低於縣級財政收入的5%,保證公路建設和養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設立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無理阻撓公路建設,致使公路建設不能正常進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地面構築物的,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並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准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臨時性建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建築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糾正,恢復原狀,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處1千元以下罰款;已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賠償損失,並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其它標誌的,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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