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林木管護條例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林木管護條例
  • 發布單位:東鄉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 實施地區:甘肅省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查意見,審議情況,

條例全文

2015年1月22日東鄉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5年5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自治縣境內從事林木培育種植、林木林地經營管理和其他改變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改變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宗教界和企業界人士及廣大幹部民眾,積極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大力造林育林,擴大林地面積。
鼓勵城鄉居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宜林荒山、荒地、荒坡和荒灘,進行造林綠化。對承包和租賃造林的,林地所有權不變,林地使用權和營造的林木歸造林者所有,但不得使宜林地荒蕪閒置和改變用途。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組織林地資源調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權屬等林業資源檔案;
(三)負責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指導編制林木林地經營方案,對林木林地資源實施動態監測;
(四)負責區劃界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林種,制定和實施採種育苗、植樹造林和林地資源保護、培育、利用規劃,並進行監督和管理;
(五)負責林地內的林木防火、病蟲害防治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制止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的行為;
(六)負責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林區科學研究和促進林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林木管護採取縣、鄉、村、社依法管理與村規民約協商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全力鞏固造林成果。
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鄉(鎮)和重點林區設立林業工作站,指導和組織林業生產。
國有林場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劃定責任區域,負責林木管護。
村社集體林地,指定專門人員,實行專人管護。
機關團體和城鄉街道、學校營造的林木以及渠道、水庫、農田周圍栽植的樹木,由造林單位或個人負責管護。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東大坡、奴拉坡、邢家梁等重點林區和新造林區的管理保護,確保有林地面積逐年增加。
自治縣境內的珍稀林木、名木古樹,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查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誌,予以重點保護。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和護林聯防組織,負責林區的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落實防火責任,加強護林防火。
重點防火區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林區發生火災時,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民眾開展撲救。
第十條自治縣森林防火期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防火期內應當進行限制性管理。
第十一條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木和種苗的檢疫,嚴禁病蟲林木和種苗進出縣境。
第十二條禁止毀林開墾、採石、采砂、取土等行為。禁止在縣、鄉、村劃定的封山育林區和幼林區進行放牧、砍燒柴、挖樹根、開荒種地。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徵收、徵用和占用林地,確需徵收、徵用和占用林地及臨時使用林地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按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准徵收、徵用和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林地經營單位依法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向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植被恢復費,對伐除的林木交林木所有單位和個人處理。
第十四條國有林場應當營林為主、采育結合,憑證限額採伐林木。
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營造的樹木及公路兩旁樹木的採伐,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採伐許可證。
採伐個人在承包地上種植的林木,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採伐許可證。
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和期限進行採伐,並按規定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十五條採伐許可證應當由林木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申請辦理。
採伐林木應當由採伐審批部門指定人員現場監伐,採伐作業完成後,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
第十六條運輸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自治縣境內外,須持有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運輸證和檢疫證。
第十七條自治縣境內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的,應當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經營、加工非法採伐和來源不明的木材。
第十八條對在植樹造林、林木管護和森林防火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伐或濫伐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或濫伐株數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樹木,沒收盜伐或濫伐林木及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或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其中盜伐或濫伐珍稀林木、名木古樹、重點林區林木的,從重處罰;
(二)在林區進行開墾、採石、采砂、取土等活動,致使林區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可處毀壞林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故不能補種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收取造林費並代為補種;
(三)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情節嚴重的,除承擔代為更新造林的費用外,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相當於所需造林費用的罰款;
(四)在森林防火期違反規定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違反規定用火失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畝以下,造成損失在五百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五)無證或非法運輸木材、逃避檢查的,沒收所運輸的木材,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貨主處以非法運輸木材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損壞他人房前屋後林木及果園果樹的;
(二)窩藏盜伐木材的;
(三)拒絕、阻礙林業管護人員和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第二十一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東鄉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委託,作關於《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林木管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東鄉族自治縣是以東鄉族為主體的少數民族自治縣,也是國列、省列扶貧開發重點縣之一。全縣總面積1510平方公里,轄5鎮、19鄉,總人口29.1萬人。境內山巒起伏,溝壑縱橫,植被稀少,森林覆蓋率為8%左右。由於長期乾旱,山區植被稀少,物種單一,水土流失非常嚴重,生態環境極為脆弱。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及省、州業務部門的大力幫助支持下,經過全縣上下的共同努力,林業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生態環境有了較大改善。但是,由於林木管護工作滯後,非法占用林地、亂砍濫伐、毀壞林木等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時有發生,造管矛盾十分突出。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業資源,改善生態環境,鞏固造林成果,制定一部符合自治縣實際,規範林木管護的單行條例顯得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為了推進依法治縣進程,鞏固造林成效,加強林木管護,嚴防林區火災和林木病蟲害,依法打擊毀林犯罪,改善生態環境,縣人大常委會將制定《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林木管護條例》列入2008—2012年五年立法規劃。對此,縣上高度重視,從政府辦、法制辦、林業局抽調專人,組成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著手開展條例的起草工作。2009年3月,起草班子深入鄉鎮、村社、林區,對條例制定工作進行了調研,廣泛聽取鄉、村幹部、社會各界對制定條例的意見建議,並蒐集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資料,於2009年8月,完成了條例初稿的起草工作。2010年5月以來,起草班子多次向全縣各鄉鎮、縣直各單位和社會各界印發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對各方面的反饋意見,對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進行了認真歸納和篩選,於2010年9月完成了條例(草案)第八稿,送州林業局請林業專家再次幫助修改後,縣政府常務會議又先後兩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討論修改。2013年後,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又組織起草班子和相關單位負責人,根據當前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討論修改後,又專程到省人大民僑委進行了匯報銜接。並通過省人大民僑委,徵求了省林業廳、省農牧廳、省交通廳等省直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立法顧問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縣人大常委會根據修改意見,結合自治縣實際,對照相關法律法規,逐條逐款反覆進行了認真梳理和修改完善,於2015年1月22日提請縣十七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在條例的制定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遵循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當前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同時,還學習借鑑其他兄弟民族自治縣有關林木管護方面的單行條例和政策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對縣、鄉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林木管護的原則、區域以及林木林地的權屬、林木病蟲害防治和重點林區的管理等工作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三、幾點說明
《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林木管護條例》共二十二條,需要說明以下幾個方面:
(一)條例保護了受益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第一至二條在明確制定條例的目的、依據和執行範圍的同時,第三條對林木、林地的權屬作出了具體規定,強調“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針對全民義務植樹中,社會各界特別是宗教企業界在林木管護中的特殊作用,強調“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倡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宗教界和企業界人士及廣大幹部民眾,積極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大力造林育林,擴大林地面積。鼓勵城鄉居民承包、租賃宜林荒山、荒地、荒坡和荒灘,進行造林綠化。對承包和租賃造林的,林地所有權不變,林地使用權和營造的林木歸造林者所有”,突出了“誰造林、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二)條例規範了各層面的工作職責和加強林木管護的措施。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外地民族自治縣在林木管護方面的單行條例,結合自治縣實際,第五至八條規定了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林業機構的主要職責和林木管護責任區域,明確林木病蟲害的防治及對重點林區的管理工作,突出“林木管護採取縣、鄉、村、社依法管理與村規民約協商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全力鞏固造林成果”。強調“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東大坡、奴拉坡、邢家梁等重點林區和新造林區的管理保護,確保有林地面積逐年增加。自治縣境內的珍稀林木、名木古樹,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查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誌,予以重點保護”。第九至十條對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和護林聯防組織,落實防火責任,加強護林防火;重點防火區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林區發生火災時,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民眾開展撲救”。“自治縣森林防火期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防火期內應加強火源管理,禁止林區野外用火”。第十一至十三條對林木種苗出入縣境和毀林開墾、采砂取土以及在重點林區放牧砍柴等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強調“禁止毀林開墾、採石、采砂、取土等行為。禁止在縣、鄉、村劃定的封山育林區和幼林區進行放牧、砍燒柴、挖樹根、開荒種地”。“嚴格控制徵收、徵用和占用林地,確需徵收、徵用和占用林地及臨時使用林地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徵收、徵用和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林地經營單位依法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向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植被恢復費,對伐除的林木交林木所有單位和個人處理”。第十四至十七條對林木的採伐、經營、加工、運輸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強調“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和期限進行採伐,並按規定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務”。“運輸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自治縣境內外,須持有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運輸證和檢疫證”。
(三)條例明確了表彰獎勵的條件和職能部門的依法行政手段。依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實施森林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第十八條規定了在植樹造林、護林防火中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的條件。第十九至二十一條結合自治縣時有發生非法占用林地、亂砍亂伐等毀林現象的實際,對違反本條例的具體行為作了處罰規定。
以上條例文本及說明,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民族僑務委員會於2015年4月24日舉行第十一次會議,對東鄉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林木管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東鄉族自治縣總面積1510平方公里,境內山巒起伏,溝壑縱橫,植被稀少,森林覆蓋率僅為8%左右,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脆弱。近年來,由於林木管護工作滯後,非法占用林地、亂砍濫伐、毀壞林木等現象時有發生,造林和林木管護矛盾十分突出,影響了自治縣擴大林地面積和加快國土綠化的進程。因此,制定《條例》對於自治縣鞏固造林成果,保護林業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族僑務委員會認為,《條例》針對自治縣林木管護的現狀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植樹造林和林木管護的職責分工、基本原則、具體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突出了針對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符合自治縣的實際,體現了地方特色。《條例》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沒有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制定過程符合法律程式。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審議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2015年5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林木管護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該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民族僑務委員會逐條進行了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1、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城鄉居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宜林荒山、荒地、荒坡和荒灘,進行造林綠化。對承包和租賃造林的,林地所有權不變,林地使用權和營造的林木歸造林者所有,但不得使宜林地荒蕪閒置和改變用途。”
2、第十條修改為“自治縣森林防火期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防火期內應當加強火源管理,禁止林區野外用火進行限制性管理。”
3、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嚴格控制徵收、徵用和占用林地,確需徵收、徵用和占用林地及臨時使用林地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按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4、第十六條修改為“運輸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自治縣境內外,須持有自治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運輸證和檢疫證。”
以上報告,請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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