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區面山綠化條例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區面山綠化條例》,是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區面山綠化條例
  • 發布單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3年7月27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區面山綠化條例》。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區面山綠化條例
(2023年6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23年8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公布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高原生態,鞏固合作城區面山區域綠化成果,發揮面山區域綠化成效,建設草原森林城市,美化居民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合作城區面山區域綠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合作城區面山區域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對面山區域綠化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作城區面山綠化的建設保護區域,由合作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合作城區面山區域綠化工作堅持尊重自然、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分級負責、以市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合作城區面山區域綠化工作的領導,將面山區域綠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研究面山區域綠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合作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基礎,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面山區域綠化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保障綠化用地和經費,按規定程式報請批准後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林地、草地、林木、綠化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面山區域綠化保護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合作城區面山區域綠化工作。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面山區域綠化規劃。
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和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合作城區面山區域綠化相關工作。
自治州、合作市綠化委員會根據面山區域綠化規劃和責任分工,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民眾性綠化工作,承擔宣傳協調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合作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各單位應當配合開展合作城區面山區域綠化工作。
第六條 合作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植樹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面山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推動綠化事業的發展。捐資、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參加綠化和保護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和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信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條 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提高公民愛護森林、保護森林的意識,對綠化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 合作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科學合理確定綠化用地,擴大城區面山綠化區域,增加綠化面積。
第十條 合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區面山綠化美化,優先選用鄉土樹種,採取林分改造,提升林質林相,將面山綠化純林改造為混交林。
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遵守森林撫育技術規程,採取補植補造、修枝、施肥等措施,促進林木生長,提高綠化質量,建成綠化美化香化的森林景觀。
第十一條 合作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面山綠化區域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護林隊伍,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負責護林工作。督促相關組織訂立綠化保護公約,組織民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
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發現火情、林業有害生物以及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並向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移植面山區域樹木。因建設、綠地更新改造或者公共設施維護等需要移植樹木的,移植人應當在施工前將移植方案報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移植人應當嚴格按照移植方案和有關技術規範移植樹木,並加強管理養護。
因樹木生長對人身安全、居住安全以及對管線、消防、交通等公共設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造成影響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移植樹木。
第十三條 合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面山區域內農牧村綠化工作,提高農牧村綠化水平。
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引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村莊周圍、鄉村道路、溝坡隙地進行植樹綠化,美化鄉村。
第十四條 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面山區域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劃定防火區域,規定森林防火期。組織建立防火隊伍,落實防火責任,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加強防火宣傳教育。
合作面山綠化區域嚴格火源管理,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野炊、烤火取暖等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
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面山區域森林防火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和配備滅火器材並保持性能完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民眾森林草原防火隊伍,指導宣傳日常森林防火工作,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編制合作市處置突發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第十六條 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面山區域綠化需要建設圍欄、警示牌管護設施,加強管護設施保護;對破損圍欄、界樁等設施應當及時進行更新。
第十七條 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應當加強面山綠化區域內的林木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依法查處侵占林地、破壞林木和綠化基礎設施等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面山區域綠化用地。
國家、省、州列重大項目及公益性民生項目,確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用地及其他相關手續。
林權所有人在不破壞生態和不影響林木生長的前提下,經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適度在面山綠化區域內發展生態旅遊。占用人應當按照占一補一、占補平衡原則補植樹木,確保面山綠化保有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單位、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利用合作市行政區域內的荒山、荒地、荒坡等各類適宜造林地塊植樹造林,所植林木由造林者所有,可以用於交易。建設單位可以購買用來置換補償面山區域建設項目所占林地面積。
第二十條 禁止在面山綠化區域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二)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三)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四)擅自修建建(構)築物和經營性場所,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誌;
(五)排放污染物或者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渣;
(六)損毀綠化圍欄等基礎設施;
(七)盜伐林木;
(八)新建墳墓;
(九)其他破壞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合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面山區域未成林造林地劃定為禁牧區,並向社會公布。禁牧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實施禁牧工作。
合作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面山綠化需要,依法依規劃定綠化封育區,公布封育範圍和期限,落實封育措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森林資源權屬的確認和登記、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集體、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合作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確認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 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林木、林地。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雖經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面山綠化區域內的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由合作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森林、林木受到損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由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面山區域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森林保護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由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恢復森林保護標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規定,盜伐林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由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面山綠地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合作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綠化設施的,由合作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綠化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於《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區面山綠化條例》的說明
——2023年7月24日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常委會:
現就《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區面山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2006年,州委、州政府做出合作城區面山綠化的重大決策,並於2007年編制了《合作市面山綠化工程總體規劃》,啟動了合作城區面山綠化工程。截至目前,合作城區面山綠化區域共建成綠化基地8處,完成退耕還林4.07萬畝,栽植雲杉、圓柏、沙棘等各類苗木1197.5萬多株,基本建成了覆蓋整個造林區域的林灌網路系統、路網系統和管護設施,建成合作森林公園、依毛梁、錄豆昂觀景台等多個綠化景區景點,對改善合作市生態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儘管合作城區面山綠化環境不斷得到改善,但仍存在綠化成果保護不到位、城市建設與綠化保護相衝突、綠化建設與後續發展不協調、州市鄉三級政府及部門職責不清等問題,合作城區面山綠化管理體制還不夠健全。為適應新形勢下面山綠化工作發展的需要,亟需制定出台一部符合實際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區面山綠化條例》,統籌規範合作城區面山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二、《條例》制定的依據及過程
《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退耕還林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並參考了蘭州、西寧、拉薩等地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綠化標準、建設規範等。
2022年,州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為調研項目,州政府成立了由州林業和草原局牽頭、合作市人民政府配合的《條例》起草專班和編寫工作組,收集有關資料,匯總各部門意見和建議,完成了《條例》初稿。州人大常委會先後兩次組織有關人員赴合作城區面山區域鄉村開展了實地調研。2023年4月,經州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向州人大常委會報送了關於制定《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區面山綠化條例(草案)》的議案。4月,州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通過甘南日報、甘南人大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廣泛徵求了意見,同時還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林業和草原局、州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州、合作市相關部門的意見。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6月,經州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二條,分別是總則、保護和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主要解決了以下問題:
一是確立了合作城區面山綠化的基本原則和區域。鞏固合作城區面山區域2006年以來在退耕還林、義務植樹方面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合作城區面山區域綠化工作堅持尊重自然、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分級負責、以市為主”的基本原則。“面山綠化的建設保護區域,由合作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二是明確了各級政府及部門職責。規定:“州政府應當加強對合作城區面山區域綠化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面山區域綠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合作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基礎,編制面山區域綠化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保障綠化用地和經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林木、林地、草地、綠化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合作市面山綠化工作;駐合作市各單位應當配合合作市開展面山綠化工作。”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植樹是公民的義務及植樹形式。規定:“合作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植樹義務。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面山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推動綠化事業的發展。”
四是全面實施面山綠化保護管理。結合“讓森林草原擁抱城市,城市走進森林草原”的發展定位,從綠化美化、綠化管護、樹木移植、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方面對面山綠化進行保護。
五是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面山區域綠化用地。”“國家、省、州列重大項目及公益性民生項目,確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用地及其他相關手續。”“林權所有人在不破壞生態和不影響林木生長的前提下,可適度在面山綠化區域內發展生態旅遊。占用人應當按照占一補一、占補平衡原則補植樹木,確保面山綠化保有量不減少。”
六是建立了鼓勵支持植樹造林及占補交易制度。規定:“鼓勵支持單位、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利用合作市行政區域內的荒山、荒地、荒坡等各類適宜造林地塊植樹造林,所植林木由造林者所有,可以用於交易。建設單位可以購買用來置換補償面山區域建設項目所占林地面積。”
七是法律責任。根據上位法,對違反《條例》規定的事項設定了相應處罰措施。
以上說明及《條例》文本,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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