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安全發展條例

《蘭州市城市安全發展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3月30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蘭州市城市安全發展條例》進行了審查,現決定予以批准,由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23年4月4日訊息,甘肅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蘭州市城市安全發展條例》,這是全國首部為城市安全發展立法的市州地方性法規,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城市安全發展條例
  • 類型:地方性法規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11月29日蘭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30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安全
第三章 風險管控
第四章 重點防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樹牢安全發展理念,有效防範化解城市發展中的安全風險,增強城市安全管理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城市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安全發展工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發展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生命安全擺在城市發展的首位,統籌城市發展和安全。堅持全周期管理理念,構建綜合性、全方位、系統化的城市安全發展體系。防範和化解城市發展中的各種安全風險,增強城市系統在災害等環境中承受、適應和恢復的能力,提高市域社會治理能力,建設宜居城市、韌性城市、智慧城市。
第四條 城市安全發展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統籌推進、綜合施策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城市安全發展工作應當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單位負責、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發展治理格局。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安全發展工作。
市、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安全發展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安全發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蘭州新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各類開發區、園區、港務區、風景區的管理機構負責各自管轄區域內的城市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對轄區內的城市安全發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城市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履行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安全發展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城市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管、體育、糧食和儲備、城市管理、消防、人防、地震、氣象等負有城市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各自領域內有關城市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城市安全發展宣傳、教育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等工作,發現安全隱患、違法行為或者安全事故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和職業準則,為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城市安全發展方面的諮詢、培訓、檢測、檢驗等服務,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風險管理。
公民應當遵守城市安全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所在單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積極參與城市安全治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全社會在城市安全發展中的作用,對保護和促進城市安全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基礎安全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安全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城市更新,統籌城市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合理控制中心城區人口密度,構築有效預防和應對城市突發事件的空間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產業結構、城市功能、生產生活設施、城市安全與應急基礎設施布局,科學規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消防、排水防澇、交通、通信、衛生、人防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安全設施和應急避難、封閉隔離、緊急醫療救治等應急場所,提高城市安全發展保障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安全風險管控需要,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等各類專項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產業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安全風險管控的需要,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產業布局。應當完善高危行業企業搬遷改造和退出轉產政策,並有序實施。應當加快城鎮人口密集區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就地改造達標、搬遷進入具備化工產業承載能力的化工園區或者依法關閉退出。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進入化工園區,實施化工園區封閉化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等重大危險源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強制性國家標準為主體,推薦性標準為補充的城市安全標準體系,執行城市安全和應急標準規範。應當嚴格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高層建築、大型綜合體、電梯、大型遊樂設施等的技術標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鼓勵將安全生產標準等級評定結果作為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業態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和安全管理規範。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級產業政策,執行安全生產禁止和限制類產業目錄。對不符合產業政策、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不予核准。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周邊土地開發利用的安全控制線,嚴格控制重大危險源周邊土地開發利用,確保符合安全風險管控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持與已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及油氣管道等重大危險源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與重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六條 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出具與安全相關的評估報告,並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安全評估論證,根據評估論證的結果,落實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高標準建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消防、排水防澇、交通、通信、衛生、人防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並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同步建設相應的安全技術設施、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提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保障水平,確保城市生命線工程系統的功能良好和正常運行。推動供水、供電、通信等城市生命線備用設施建設,增強應對風險能力。
第十八條 市、縣 (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消防設施布局,推動縣 (區)、鄉(鎮 )、街道消防救援站點建設。人員密集場所消防車通道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應當科學設定消火栓、消防水源等基礎設施,強化滅火救援訓練基地建設,按照要求配備消防人員和裝備,因地制宜建設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微型消防站,根據實際組建專職消防隊、企業消防隊等專兼職消防力量,構建全面覆蓋的消防體系。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和建設城市路網。城市各級道路、居住區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道路應當根據實際設定成環狀,減少盡端路。科學規劃建設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設施,加快建設人行步道和非機動車道,加裝防護欄、反光鏡、警示樁、防撞墩、減速帶、分隔欄等設施,加強車速測定、信號設施、智慧型提示、電子警察的套用和管理,強化公車、客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輛的動態監管。加強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城區鐵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計畫,加快消除人員密集區域鐵路平交道口。城市橋樑和公路隧道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測評估,完成安全改造處治,並採取相應的養護措施。城際物資運送通道數量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技術改造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支持範圍,引導投資方向。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生產安全工藝、設備淘汰目錄。
鼓勵企業加大安全技術改造投入,採用先進的工藝及裝備,淘汰落後工藝和技術,降低安全風險,消除事故隱患。推動網際網路、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技術在安全生產領域廣泛套用,用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第三章 風險管控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將風險評估管控貫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全過程。建立城市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機制,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的城市安全風險普查、辨識和評估。編制更新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建立城市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繪製“紅、橙、黃、藍”四色等級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明確管控責任,落實管控措施。城市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是編制本市涉及城市安全的規劃的重要依據。
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標準,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責任。加強新興行業、領域以及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等的安全風險辨識。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風險辨識評估工作制度,對各類安全風險進行定期排查辨識、分析評估,並動態更新。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風險普查、申報、登記、建檔制度,查清安全風險的種類、數量和分布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的安全風險清單。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的安全風險清單,明確管控責任,落實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運用信息化手段,增強安全風險前端感知、精準定位、專業評估、協調聯動的能力。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及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安全風險監測情況以及對安全風險信息的匯總分析,形成城市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健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完善直達基層的叫應機制,依法及時對安全風險隱患可能影響的區域、單位、群體進行精準預警。建立健全各部門監測預警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提高預警預報水平。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會商研判機制,建立多方參與和多源監測預警的綜合研判制度,分析研判安全風險形勢,防範衍生風險和風險疊加。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按照分區域、分級別、格線化、實名制原則,明確安全風險管控的責任部門和單位,對不同等級的安全風險,採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實行差異化管理。對高風險等級區域,實施重點監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明確管控人員和管控責任,落實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城市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範,建立城市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聯席會議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加強廣告牌、燈箱和樓房外牆附著物管理,加強城市隧道、橋樑、易積水路段安全隱患治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智慧型化監測報警等技術、管理措施,配備專業人員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治理。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清單,依法記錄並通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依法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縣(區)聯動、部門協同、社會動員、區域銜接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有效應對城市重大安全風險。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區域和行業應當建立完善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推動實現行業、部門、區域間的安全責任共擔、資源共享。
第四章 重點防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聯動協調機制,強化氣象預警先導作用。加強城市氣象災害智慧型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完善預警信息傳播途徑。建立完善基於重大、極端氣象災害高級別預警信息的高風險區域、高敏感行業、高危人群的停工停業停課停產預警回響機制,提高防禦氣象災害的能力。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體系,依法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設定明顯警示及逃生路線標誌。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和易發區進行調查、排查、監測和巡查,劃定防治區域,掌握隱患發育特徵、動態變化情況,落實防治措施。對可能威脅城鎮、學校、醫院、集市、工礦區、景區和村莊、部隊營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重大隱患點,及時落實監測和防治措施,有效消除災害隱患。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開展城鄉國土綠化,因地制宜建設城市綠色廊道,打造街心綠地、濕地和郊野公園。加強河道、湖泊、濱河地帶等城市濕地生態和水環境修護。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地下水超采治理,推進城市節水。加強城市大氣質量達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風險防控體系,以增強早期監測預警能力為重點,強化疾控、醫院、科研單位間的信息共享,增強各類已知和新發傳染病早發現和預警能力。完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對可能引發較高風險等級和風險關注度趨勢明顯上升的事件,應當及時做好應急準備和資源配置。應當提高平疫結合能力,預留應急空間,確保新建改建大型公共設施具備快速轉化為救治與隔離場所的條件。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和運行狀況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澇隱患日常巡查制度,並開展汛前排查、汛中檢查和汛後核查,分區分類開展排水防澇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及時排查治理雨污混接管道、清疏堵塞的排水管網,利用城市雨水調蓄設施的滯滲、調蓄和雨水排放功能,保障城市汛期排水通暢。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易澇點進行防澇改造,協調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單位在立交橋下、地下通道等易澇區段設定必要的監控設備、警示標識,安排值守人員,配置搶險設備。對車庫、捷運、隧道等地下空間出入口採取防倒灌、緊急關閉和撤離措施,防止因暴雨、洪澇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當加強井蓋等設施的智慧型化建設,防止井蓋在突發位移、歪斜、損壞時無法及時修復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健全安全生產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機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設備設施、作業現場和操作過程等的標準化,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建設施工企業應當在現場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系統,加強企業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建設施工作業安全風險和事故。
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設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視頻監控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監測預警系統。監測監控數據應當實現對企業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部位的全覆蓋。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應當裝備安全儀表系統。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標誌等要求進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實際,優先就近安排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建設用地,加快新建專用停車場。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專用停車場。工業集中區、化工園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和數量的專用停車場,重點化工企業應當配套建設專用停車場。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當進入專用停車場停放,並服從管理。
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安全管理規範,由市級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物抗震設防監督檢查。加強既有建築抗震鑑定及加固改造,新建建築要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應當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落實自建房安全管理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自建房用於經營的審批監管。加強日常檢查和集中清查,重點排查自建房結構安全性、經營安全性、房屋建設合法合規性,及時消除自建房安全隱患。三層及以上城鄉新建房屋、經營性自建房應當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台,推進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過程監管機制。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定期對用戶的用氣場所、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進行免費入戶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及時書面告知用戶進行整改。
燃氣用戶應當正確使用燃氣和管道燃氣自閉閥、氣瓶調壓器等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燃氣燃燒器具及其連線管、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並按照使用年限要求更換。
餐飲行業應當安裝使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加強可燃氣體濃度監測。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屬地餐飲企業燃氣使用安全管理,督促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燃氣經營者銷售瓶裝燃氣,應當實行實名購氣制度,完善用戶信息檔案,建立用戶服務管理系統,如實記錄用戶基本信息、用戶持有氣瓶的數量、購氣時間,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用數據載體,逐步建立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鼓勵燃氣經營者對瓶裝燃氣實行統一配送。
第三十九條 場站、捷運、商貿市場、娛樂場所、旅遊景點、學校、醫院、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大客流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人員密集場所實際容納人數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視頻、警示牌或者採用廣播等形式對公眾提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以及滅火、逃生設備器材的具體位置和使用方法等內容,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大型民眾性活動風險管理制度,明確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單位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大型民眾性活動申報審批制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依法負責活動的安全,對大型民眾性活動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並制定、執行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落實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依法負責活動場所及設施的安全。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對事前報告、資質管理、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專家論證等重要管理措施做出明確規定,有效防範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在設計、施工、驗收、使用、拆除等重要環節的安全風險。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應當增加設定集中充電裝置。禁止在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消防、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電力、燃氣等單位為主體的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加強老舊城區火災隱患排查,定期排查老舊電線、燃氣管道等危險設施,督促整改私拉亂接、超負荷用電、線路短路、線路老化等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林業消防措施,加強南北兩山消防救援道路、儲水池、消火栓、輸水管線等基礎設施建設,種植防火林帶、設立防火隔離帶。
第四十二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人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經理人,負責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經理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每棟高層住宅建築應當明確一名消防安全樓長,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人的管理人員或者基層消防安全格線管理人員擔任,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推動高層建築火災風險智慧型監測和自動報警。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黃河蘭州段沿岸沿線為重點,完善防洪監測預警機制,健全防洪減災體系,加強防洪工程運行管護,因地制宜採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土保持、河湖管護等治理措施,提高防洪能力,保障防洪安全。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航道、水運、水上搜救等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協調解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重大問題,制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人員、裝備和經費,確保水路交通安全、暢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並對其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運行管理體系,依託智慧城市、安全監管、應急救援等信息資源,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整合各專業管線基礎信息和監測數據,並做好數據的更新維護和共享。
各類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供(排)水、供熱等老舊管線的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組織對地下管廊管線進行定期檢查,對城市地下管線、主幹道地下空洞進行探測普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建立普查數據信息庫,並及時與有關單位共享。督促責任單位加強地下空間可燃氣體濃度監測。督促城鎮燃氣供應企業安裝可燃氣體智慧型監測設備,線上實時監測燃氣管網相鄰地下空間可燃氣體濃度,實現監測區域內燃氣管線泄漏的快速感知。
建設項目施工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管線權屬單位,並牽頭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多方交底。對可能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管線權屬單位共同制定保護方案,簽訂施工保護協定,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施工期間,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安排專人現場管護和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交底材料、管線保護方案、施工保護協定列入開工前首次檢查內容。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早期人防社會幹道、早期單位人防工程及結建人防地下室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巡查檢查和工程普查,建立工程資料庫,對巡查發現的問題,公共人防工程依法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修維護,單位人防工程由工程權屬單位負責維修維護。
第四十七條 充電站建設單位應當將充電站運行維護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依法及時報送隱患排查治理、風險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信息。
充電站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制定充電站運行檢修、安全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制度,定期對充電站內充電樁、配套設備及系統進行安全檢測、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置。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安全納入基層市域社會治理格線化體系,編制城市安全格線化管理事項清單,清單內事項依法實行準入和退出的動態調整機制。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格線員制度,確定格線員工作職責、格線邊界、人員組成等事宜。格線員發現格線內屬於城市安全格線化管理事項的動態信息、問題隱患、民眾訴求等,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市安全發展資金,將應急場所建設、管理維護、安全風險評估和管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物資保障、培訓宣傳教育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裝備物資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實物與產能、政府與企業相結合的儲備機制。建立地方和企業儲備倉儲資源信息庫,最佳化重要民生商品、防疫物資及應急物資等末端配送網路。落實儲備責任,針對不同類型的儲備物資,選用適當的應急儲備方式,確保物資儲備靈活高效。
鼓勵單位和家庭儲備適量的體溫計、口罩、消毒用品和其他應急物資,提高應急物資保障能力。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應急準備,建立應急資源調查制度,開展應急資源自查和應急能力評估;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做好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調用人力、物資、設施、信息和技術等各類應急資源。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合理布局應急避難場所,將城鎮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公園、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適宜場所確定為公共安全應急避難場所,公示具體位置,設定明顯標誌,確保基本設施齊全並正常使用。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安全信息共享機制,整合現有城市安全管理的各類信息系統及數據資源,建設包含監管監察、監測預警、應急指揮、輔助決策、政務管理等內容的應急管理綜合套用平台,並與相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應當建設城市安全管理套用平台,整合城市應急、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業務信息和實時數據,推進信息化實時感知、智慧型化快速預警、自動化及時處置,為城市安全發展提供信息化支撐。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實施安全風險的實時監測、動態研判和預警,實現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門的公共數據資源與應急管理部門開放共享,提升城市安全風險管控和處置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與城市安全發展的深度融合,加快市政公用設施及建築等物聯網套用與智慧型化改造,部署智慧型交通、智慧型電網、智慧型水務等感知終端,推動新型智慧城市建設,實現城市安全發展的系統化、智慧型化。
第五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安全發展智庫,健全輔助決策機制。制定完善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指導目錄,加強城市安全專業技術服務力量。積極推廣新型適用的先進工藝、技術、裝備,提高安全自動監測和防控能力。組織科研單位、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開展有關城市安全發展的科技創新研究,為安全發展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安全生產等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培訓,將城市安全發展培訓納入幹部培訓課程體系,提高幹部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能力。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自然災害防治、事故災難救助、安全生產科普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培養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並定期開展應急避險演練。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安全發展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安全發展的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普及安全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城市安全發展的宣傳教育,對危害城市安全發展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鼓勵創作和傳播以安全發展為主題的公益廣告、影視劇、微視頻等作品。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全市安全教育基地建設,形成一區一場館、一街一科普宣傳陣地和交通運輸、建設工程、消防安全、防災減災等行業領域特色教育基地群,把安全發展文化融入街道、社區、學校、醫院、幼稚園、公園、廣場、居民小區等各級各類場所,提高全民安全素養和風險應對能力。
第五十六條 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險實現全覆蓋。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突出事故預防功能。
第六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五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和多部門協同的城市應急回響處置機制,建立聯動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和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完善應急信息報告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應急、公安等專網通信資源共享,形成融合互通的專網共用平台,打造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應急通信聯動機制。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備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制定單位和基層組織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安全責任單位應急預案和基層組織預案等。
地下場站、地下商場、下穿隧道等重點地下設施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內澇區應當建立一點一預案。鼓勵以家庭為單位制定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完善應急演練制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並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對應急預案評估修訂,提升應急預案質量,提高實戰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推動建設數字應急預案智慧型套用平台,加快應急預案編制數位化,套用智慧型化,實現決策科學化。
第六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支持和保障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可以依託大型企業,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具有國家規定的應急救援職業資格的專業救援人員。
鼓勵支持社會救援隊伍建設,並納入各級應急救援體系統一管理。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中小型企業可以與相鄰有關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服務協定,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六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機制,並系統協同相關應急機制。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慈善機構、紅十字會、志願者協會等團體和組織,應當發揮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中的功能。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全方位參與常態減災、應急救援、過渡安置、恢復重建等工作,構建多方參與的社會化城市應急格局。
第六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事件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可以根據突發事件預警級別以及具體危害程度,依法宣布和採取交通管制、特殊物資管控、暫停公共服務、關閉公共場所、限制公共活動、限制聚會或者集會等措施。
有關安全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救助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第六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過程和後果開展調查和分析,並對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體系建設情況、監測預警與風險管控、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評估,制定改進措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城市安全發展工作應當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城市安全責任體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釐清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關係,明確各級有關主管部門職責。
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安全工作的指導,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標準、管理規範,並督促落實。
第六十五條 市、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成員單位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理順新產業、新業態、新領域安全監管職責,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監管事項責任清單,明確各類安全事項的監管責任,及時向社會公開。
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做到安全管理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
第六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所屬部門、派出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城市安全發展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負責人年度履職考核中應當包含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納入考核系統,制定對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管理考核指標和獎懲規則。
第六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提高城市安全監管執法實效。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執法計畫,確定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確定管轄區域內重點風險單位,明確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分級分類實施差異化精準執法。開展執法檢查可以組織專家參與,提高執法檢查的專業化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實施聯合執法。聯合執法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牽頭的原則,與有關部門會商後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由同級或者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或者指定有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各有關執法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對涉及城市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體系,按照不同安全風險等級、企業數量,配齊配強各級監管執法力量。建立執法人員入職培訓定期輪訓制度,組織實施系統化執法培訓,提升專業監管人員比例,推動建立專業化、規範化的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隊伍。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取依法委託執法、派駐執法等方式,加強街道、鄉(鎮)和各類功能區安全管理執法工作。
第七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明確和落實對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懲戒和激勵措施,落實安全管理領域社會信用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安全社會監督員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等遵守安全法律法規情況以及有關部門安全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並落實城市安全風險投訴舉報和獎勵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信箱等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做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信息。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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