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

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12月1蘭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05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06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公告,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公告

《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12月1蘭州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規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指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權。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城市規劃控制區、遠郊縣區政府所在地的鎮、其他建制鎮和各類開發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本規定已明確由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相關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實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以屬地管轄為主、屬地管轄與指定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在城市管理的重點、複雜區域,可以建立和試行民眾協管制度,聘用一定數量的民眾協管員,協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一般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具體辦法,由市行政執法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行政執法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必須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條

建立城市管理舉報投訴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下列行為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受理舉報和投訴,及時查處舉報和投訴的問題,並向舉報和投訴人反饋有關情況:
(一)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和不作為的行為。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接受管理,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行政執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行政執法局所屬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受其委託,承擔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工作。
市行政執法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規定;
(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主管全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四)統一調度、指揮城市管理重大綜合執法活動和專項整頓治理活動;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行政執法局負責或參與管理下列事項:
(一)對城市戶外廣告進行綜合行政管理,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的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協調和設定審批;其中對利用市政工程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與市公安交通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四區主要街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場(點)規劃設定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對公安部門負責審批的各類大型集會活動進行前置審核,主要就維護市容環境、臨時占用市政工程設施、臨時占用車行道以外的道路等情況提出具體意見;公安部門在審批各類大型集會活動之前,應當將活動申請書面告知市行政執法局;
(四)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進行審批管理,並將審批情況相互告知:
1、臨時占用車行道以外道路的,由行政執法局負責審批;
2、臨時占用車行道的,由公安交通部門負責審批;
3、工程性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4、同時占用車行道、車行道以外道路和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由行政執法局牽頭負責,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部門共同研究,統一審批。

第十條

縣、區行政執法局在本縣、區行政區域內履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行政職責,並接受市行政執法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縣、區行政執法局所屬的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受其委託,承擔本縣、區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工作。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區行政執法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市行政執法局裁決;對應當由縣、區行政執法局查處的違法行為,縣、區行政執法局未予查處的,市行政執法局可以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或者協調、組織縣、區行政執法局查處。

第十一條

市、縣、區建設、園林、環保、規劃、工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市、縣、區行政執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市、縣、區公安機關向同級行政執法局派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治安隊伍,協助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及時查處暴力抗法、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告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定時限內進行技術鑑定,沒有法定時限的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技術鑑定,並將鑑定結果書面告知行政執法局。
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案件時,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在行政處罰後補辦審批手續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市、縣、區行政執法局應當與同級建設、園林、環保、規劃、工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但遇緊急事項時,經請示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也可以臨時召開。聯席會議由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並由該局局長主持。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下列事項,應當提交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一)涉及兩個和兩個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作配合的重大執法活動和專項整頓治理活動;
(三)經部門之間協調,意見仍不統一的重大事項;
(四)涉及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的事項;
(五)需要通報和研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市、縣、區行政執法局應當與同級建設、園林、環保、規劃、工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相關事項互相告知制度。
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其他有關決定和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配合的事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同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審批許可事項、管理中需要行政執法局進行行政處罰和進行配合的事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同級行政執法局。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並保證程式公正。
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凡本人、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有權要求前款所列行政執法人員迴避。

第三章

綜合執法範圍

第十六條

違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蘭州市城鎮區域限制養犬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以及從高空向下或者從建(構)築物、車輛向外擲物、潑水的;
(二)在牆壁、電桿、樹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的;
(三)養犬或者放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四)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臨街建築物安裝空調設備、搭建封閉陽台、設定遮陽雨篷和安全防護網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五)交通工具破損不潔、帶泥行駛或者運輸液體、散裝物料及廢棄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的;
(六)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清運、處理垃圾,在市區拋撒紙錢,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雜物,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的;
(七)臨街建築工地不按規定設定遮擋圍欄、圍牆,施工作業現場揚塵、泥漿灑漏、污水外流或者不採取必要防範措施,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工程竣工、作業完成後不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和拆除工棚等臨時建築、設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八)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地和設施用地範圍內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清洗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作業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九)建築物和設施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標準的;
(十)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或者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

第十七條

違反城市戶外廣告管理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或者雖經批准但設定的戶外廣告不符合批准規定並嚴重影響市容的;
(二)在不得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載體和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場所設定戶外廣告的;
(三)侵占、損壞、塗污和覆蓋城市公共廣告欄的。
對超過規定的設定期限未拆除的戶外廣告、未經批准擅自設定的戶外廣告、在不得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載體和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場所設定的戶外廣告,行政執法局應當責令廣告設定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行政執法局予以拆除,拆除費用由廣告設定人承擔。
利用玻璃幕牆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或者利用透明玻璃從室內設定透視廣告對市容市貌有影響的,按照戶外廣告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違反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和《蘭州市城市規劃區黃河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市政工程設施或者開挖道路、河道、洪道等市政工程設施的;
(二)在市政工程設施範圍內堆放物料、傾倒垃圾等廢棄物或者排放污水、地下水,將污水、廢棄物傾倒在雨水井或路面的;
(三)不按規定排放污水、地下水,擅自改動、串接排水管道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在河道、洪道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架設橋樑、布設管線、淤河爭地、炸山採石、破堤扒口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在河道、洪道範圍內采砂、洗砂、取土、堆棄廢渣垃圾、圍填水面或者種植有礙行洪植物的;
(六)攀登路燈桿線或者搭線掛物的。

第十九條

違反市政公用設施維護管理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人身傷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相關單位對各自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和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未進行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第二十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甘肅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和《蘭州市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提出申請但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未予立項受理,擅自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二)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在批准的臨時用地範圍內進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設和臨時建築設施期滿既不拆除又不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城市重點區域規劃管理的規定,未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提出申請但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未予立項受理,擅自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蘭州市城市重點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影響城市道路兩側景觀、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設退縮地帶的;
(二)占用城市廣場、南北濱河路綠化帶和其他公共綠地的;
(三)影響黃河蘭州市區段兩岸地區景觀的;
(四)影響火車站、汽車客貨運站場、機場、客運碼頭、城市入口地帶景觀的;
(五)影響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景觀的;
(六)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的其他建設。

第二十二條

違反城市園林綠地管理的規定,在城市綠線控制範圍和園林綠地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和《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攀樹折枝,傷害樹木、綠籬,踐踏綠地草坪的;
(二)依樹搭棚蓋房,或者在行道樹樹冠範圍和距綠地、綠籬、花壇1.5米範圍內設定煎、烤、蒸、煮等攤點的;
(三)在樹上釘釘、拴繩掛物、拴系牲畜、倚靠車輛的;
(四)放牧捕獵、焚燒枯枝落葉、生火取暖或者野炊的;
(五)傾倒垃圾、污水的;
(六)設定影響園林景觀的標牌的;
(七)堆放物料或者硬化樹坑的;
(八)駕駛車輛等作業撞傷、撞倒樹木或者損壞園林設施的;
(九)擅自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逾期不歸還的;
(十)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
(十一)損壞城市園林綠地、樹木花草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違反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蘭州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保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二)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密集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三)在人口密集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
(四)在人口密集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機關、學校、醫院和廣場等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花圈、冥幣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
(五)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環境受到污染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蘭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及療養區、居民區、文教區、風景名勝區、一類混合區使用大功率廣播或宣傳車的;
(二)採用發出高大聲響的方法招攬顧客的;
(三)從室內外或者公共區域發出超標準噪聲的;
(四)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禁止作業的區域和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產生噪聲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工商市場管理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市區的市場和門店以外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和搭建棚台推銷商品的;
(二)在市區的市場和門店以外無照經營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蘭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機動車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進行施工作業的;
(三)在人行道上進行演技、雜耍等占道活動的;
(四)在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拒絕或者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採用暴力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局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作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局決定拆除違法建築、棚亭和取締攤點等設施但行政相對人無過錯,屬有關部門違反城市管理的規定擅自審批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由原審批部門承擔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責任;
(二)對違法審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因違法審批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對違法審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行政執法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依據及其編制說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程式、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文書製作規範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調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當使用格式文書,格式文書由市行政執法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