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政府職責,第三章 部門主要職責,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章 企事業單位責任,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五章 應急管理,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第三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縣(區)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各企事業單位是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對其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負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實行對口
管理、屬地管理、綜合管理和主管負責制,堅持環境保護工作“預防為主,科學規劃、綜合治理”方針,落實“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六條
(二)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實施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要有利於環境保護。
(三)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處理環境污染事故。
(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負責。
(五)
城關區、
七里河區、
安寧區、
西固區人民政府組織街道、社區對本行政區的揚塵、小火爐、餐飲業等污染源實行格線化管理。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人民政府負責制止秸稈焚燒,監控轄區污染企業和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及保護。
(六)
蘭州新區、
經濟技術開發區和
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園區內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園區環境保護機構,按照有利於環境保護原則編制實施園區規劃,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園區企事業單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監督園區建設項目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及正常運行環保設施,組織開展園區環境綜合整治、環保專項行動、環境隱患排查、污染限期治理等工作,依法查處環境污染事件和破壞生態事件及環境違法行為,解決園區環境污染問題,調解環境污染糾紛,確保區域環境安全和環境質量不受影響。
第三章 部門主要職責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職責,監督管理各類污染源,統籌實施區域污染治理,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及時有效治理環境污染。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實施限期治理;對經限期治理仍無法達標排放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關閉;對污染物排放超標的餐飲單位實施綜合整治;對非法排污單位及個人,組織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二)對全市及縣區政府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及總量控制等工作任務進行監督考核。
(三)負責制訂和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排放控制計畫。
(四)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組織審查相關規劃環境影響內容(或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監督建設落實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五)負責建立健全市域內環境監測網路,強化污染監控,落實環境監測責任,全面、及時、準確統計分析相關數據,為環境保護
決策和監管責任落實提供依據;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年鑑,發布環境質量公報等。
(六)負責對電磁輻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七)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監督工作。
(八)負責工業企業標準化建設、管理工作。
(九)負責對自然保護區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指導督促縣區落實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環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十二)依法徵收上繳排污費。
(十三)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對符合環保要求的核發環保標誌。
(十四)協調解決環境保護矛盾糾紛和因環境污染事件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
(十五)負責規劃和建設城鄉環保基礎設施,組織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按有關規定進行規劃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
(十六)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十七)完成環保年度目標責任及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
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一)提出符合環境保護、污染物總量削減的國民經濟發展和綜合平衡、最佳化經濟、產業、能源結構的目標和政策。
(二)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
(三)負責協調質監、商務等有關部門做好低標號燃油退市工作,並逐步提高燃油品質。
(四)配合環保部門制定和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職責:
(一)對未通過環境保護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核准。
(二)協助環保部門制定實施污染物減排總量控制計畫,負責制定並監督落實工業結構調整計畫和工業企業限產、停產計畫。
(三)執行符合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推動企業節能降耗;提請政府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能、工藝和產品,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市煤炭專營市場及二級配送網點的監管,督促煤炭經營運輸企業保證煤炭質量、落實煤炭貯運防塵措施。防止不符合環保標準的煤炭進入主城區。
第十條
公安部門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通行證;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運輸、使用、儲存進行安全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污染。
(二)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負責丟失、盜竊放射源案件的立案偵查和追繳,配合環保部門做好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相關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四)負責制落實定機動車保有量相關政策。配合環境保護部門作好機動車環境保護標誌發放和在用機動車的環保檢驗工作;配合環保部門查處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機動車;劃定 “黃標車”禁、限行區域;執行“黃標車”等老舊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
(五)負責限定落實運輸渣土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會同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規拉運土石方、散裝物料的車輛。
(六)負責對機動車輛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七)負責做好環境污染事故的相關維穩工作,依法查處涉及環境保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統籌安排環境保護及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體系建設資金,納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二)研究和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一)對未提供開採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的項目,不予核准採礦權。
(二)負責督促採礦企業實施環境、生態恢復治理,督促企業有效防治地質災害和環境污染。
(三)負責未利用地開發項目的揚塵污染監管,督促項目實施方落實防塵抑塵措施。
(四)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一)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建設;對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負責城區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工作,擴大熱電聯產供熱範圍,加快供熱管網建設。
(三)負責建築、市政道路、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工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
(四)負責制定並監督落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對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進行監管,確保達標排放。
(五)完善城區污水“全收集”管網,提高污水收集率,監督管理、逐步取締市區沿黃河生活排污口。
(六)負責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場所的建設,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四條
規劃部門的職責
(一) 負責將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實施規劃控制和監管。
(二) 負責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科學調整最佳化城市、產業規劃布局。嚴把項目選址關,對不符合環保要求或對區域環境質量有影響的項目進行調整或不予選址。嚴禁審批不符合環保法規、政策和相關規劃要求的項目。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職責:
(一)負責土方、渣土、建築垃圾、散裝物料處置和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拆遷施工工地揚塵污染的防治和監管。
(二)負責清理查處城區露天燒烤行為。
(三)負責查處露天焚燒垃圾、皮革、塑膠、油氈、枯枝落葉和亂堆亂放垃圾、亂倒亂潑污水等行為。
(四)負責查處夜間施工噪聲污染。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機動車船污染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
(三)督促油罐車實施油氣回收治理。
(四)負責監管、查處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交通工具污染水環境的行為。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二)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防範處置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環境污染。
(三)負責礦山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排除環境安全隱患。
(四)負責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進行安全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一)督促政府出資企業落實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管理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並與企業負責人的酬薪掛鈎。
(二)協助環保部門加強對政府出資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督查,督促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各項措施。
第十九條
農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修)定畜禽養殖業發展和污染治理規劃;實施農業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防治養殖業環境污染治理和做好畜禽養殖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三)負責對使用農藥、農膜、化肥和從養殖等污染水源、土壤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
(五)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污染治理工作。
(六)負責農田環境污染防治科學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及監督管理,落實科學施肥、施藥和農膜回收措施。
第二十條
水務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河洪道排污口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水功能區的劃分和監督管理。負責審定、監控區域內河流、水庫的納污能力;參與水生態保護和濕地生態補水工作;配合環保部門處置應急水污染突發事件。
(三)負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四)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水土流失監測和監督工程實施方進行水土流失防治。
(六)負責做好與水資源管理相關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
林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編制和落實林業生態增容減污工作規劃,提高林木覆蓋率,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
(二)實施兩山綠化、黃河沿岸濕地恢復與治理和城市出入口綠化與環境整治。
(三)負責林業工程、綠化工作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條
商務部門職責:
(一) 負責配合做好低標號燃油退市工作。
(二)配合環保、城管部門減少和治理商品流通環節產生的環境污染。
第二十三條
文广部門職責:
(一)負責查處文化娛樂場所噪聲污染行為。
(二)在審批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的,不予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督促廣播電視企事業單位落實環境影響審批手續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手續,落實廣播電視發射設備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條
衛生部門職責:
(一)協助環境保護部門進行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對醫療廢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
(三)做好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核、輻射設施設備管理,督促醫療單位嚴格落實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絕因診療引發的放射性污染;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組織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救治。
第二十五條
統計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內容,形成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指標相協調的指標體系,並定期公布。
(二)負責提供環境保護指標體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為環境保護考核提供依據。
第二十六條
質量監督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車用燃料油質量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煤炭專營市場、二級配送網點及相關工業企業用煤煤質的抽檢,並出具煤質檢驗報告。
(三)參與制定環保地方標準。
第二十七條
氣象部門職責:負責建立與環保等部門聯動的空氣品質預報機制,實現風險信息研判和預警。
第二十八條
監察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會同環保部門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部署的重大環保工作進行督查考核。
(三)負責對國家機關相關工作人員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違紀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企事業單位責任
第三十條
各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環保崗位責任制,設定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公開相關環境信息。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
第三十二條
制定實施環境保護計畫和污染減排計畫,加大環保投入,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穩定正常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完成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下達的污染減排、污染治理及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任務。
第三十三條
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業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及自行監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負責排查處理內部環境風險隱患,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對造成的污染和危害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並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制定本單位的輻射安全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相關企事業單位是防範和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主體,依法做好環境應急管理工作。
(一)制定切實可行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環保部門備案,落實應急保障措施及應急物資與裝備,滿足應急處突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環境風險防範工作的規章制度,制訂落實年度環境風險隱患排查計畫。
(三)定期對員工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有自救互救和處置事故風險的能力,開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四)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危險源。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一)開展污染源普查,掌握本區域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
(二)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三)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派生或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四)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設備的購置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五)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科研和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建設工作。
(六)加強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環境事件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七)建立統一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依據環境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並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級別。
(四)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五)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依法採取的預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第三十九條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負有直接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二)接報或得知情況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立即派出有關部門及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迅速開展處置工作。
(三)根據規定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四)環境保護部門應進行環境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五)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範圍進行科學評估,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責任企業負責消除污染,將受損害的環境進行修復,並承擔應急處置、善後工作、環境治理等費用。
(六)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第四十條蘭州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啟動時,各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回響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次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建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落實政府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一票否決”制,確保實現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級政府報告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情況。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點污染源監控制度,建立重點污染源資料庫,對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重點污染源資料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點污染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有效的防範監控措施。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環境污染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環境污染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有關部門應當下達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嚴格查處。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污染隱患和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或其他舉報方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按規定處理並公布查處結果。
第四十五條
相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存在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或者環境違法行為的,應在當日移送相關部門,並形成書面記錄備查,受移送部門應於次日內作出是否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書面認定,確屬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應寫明原因後退還原移送部門。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健全監督管理考核體系。對先進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落實不力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