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

2009年8月14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09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2月1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6.08
  • 實施時間:2012.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產地管理,第三章 生產管理,第四章 產品認證和標誌使用,第五章 經營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條例的說明,研究報告,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加強生產經營管理,維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無公害蔬菜,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經專門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的蔬菜產品。
本條例所稱的無公害蔬菜基地,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式認定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
第三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公害蔬菜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蔬菜基地管理、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等機構分別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市、縣(區)工商、質監、商務、國土、規劃、環保、衛生、安監、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實施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加強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管。
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村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對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公害蔬菜發展規劃,按照社會發展與無公害蔬菜規模相協調的原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推動規模不斷擴大,市場不斷發展,農民持續增收,並加大財政投入,安排相應經費,用於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督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制定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並組織開展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無公害蔬菜的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標準化生產技術。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質量安全意識,保障消費安全。
第七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無公害蔬菜的市場信息體系,為無公害蔬菜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技術指導和信息諮詢,並根據需要開展其它相關服務活動。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並為舉報人保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產地管理

第十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實行產地認定製度。
具備一定規模的蔬菜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從事蔬菜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蔬菜生產者),均可向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認定申請。認定的具體辦法和程式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認定並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繪製詳圖、標定實地、登記造冊、設定標示,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實行嚴格保護和管理,嚴格控制徵用、占用。經認定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除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徵用、占用或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三條 確需徵用、占用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按有關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用、占用手續。
第十四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和其他蔬菜基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緩繳、減繳、免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凡未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第十五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平方米不低於15元的標準徵收。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蔬菜基地管理機構負責徵收,並及時足額上繳市財政國庫。財政、審計部門對其徵收、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實行監督。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公害蔬菜基地的環境保護。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無公害蔬菜基地環境進行監測與評價,重點預防和治理工農業生產、城鄉居民生活以及其他因素對無公害蔬菜基地造成的污染。
第十七條 禁止在無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禁止在無公害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工程項目。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指導、監督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按照規定使用農藥、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業投入品,引導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生產規範、技術推廣體系和監測體系,組織實施有關標準與規範,在生產經營的重要環節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農藥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高毒、高殘留農藥實行定點經營。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經營台賬。
禁止在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內銷售、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實行生產記錄製度。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要求,進行標準化生產,並將生產過程中的下列事項如實記載:
(一)種子(種苗)的來源、品種;
(二)土壤處理情況;
(三)灌溉用水情況;
(四)病、蟲害發生情況;
(五)農藥、肥料和植物生長調節劑的使用情況;
(六)蔬菜收穫、貯藏及出售情況;
(七)其他應當記錄的事項。
生產手冊記載應當真實完整,保存期二年。
第二十一條 鼓勵無公害蔬菜生產者使用生物農藥、生態肥料、有機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農業投入品。

第四章 產品認證和標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無公害蔬菜實行產品認證和標誌制度。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無公害蔬菜產品的認證和標誌管理工作。
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程式申請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
第二十三條 經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的無公害蔬菜產品目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無公害蔬菜經產品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後,生產者應當按照認證證書規定的品種、數量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無公害蔬菜產品進入市場,應當有無公害農產品標識。
取得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證書的,可以在產品的包裝、標籤、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不得超出認證證書規定的品種、數量等範圍。
禁止出借、轉讓、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證書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誌。
禁止偽造、冒用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證書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誌。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採取產銷掛鈎、產銷一體、連鎖配送等多種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公害蔬菜經營應當實行進銷台賬、索證索票制度,確保經營的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合格。
第二十六條 經營無公害蔬菜的批發市場、超市應當設立無公害蔬菜檢測點,配備檢測儀器和經市級以上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培訓合格的檢測人員。農貿市場、社區市場應當逐步設立無公害蔬菜檢測點。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無公害蔬菜經營進行監督抽查。根據需要,有權抽取樣品進行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數量進行。
對依法進行的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經營者不得拒絕。
第二十八條 無公害蔬菜銷售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無公害蔬菜的銷售應當憑農產品產地證明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明進入市場。包裝的無公害蔬菜應當在包裝上標明品名、產地、生產單位、生產日期、產品質量等級等標識內容。
對經營者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達不到無公害標準的蔬菜不得上市銷售。
第二十九條 本市無公害蔬菜銷往外地,應當有無公害農產品標識和市、縣(區)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無公害蔬菜質量合格證明。
本市外銷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無公害蔬菜品牌產品,應當統一包裝、統一標識。
第三十條 經檢測達不到無公害蔬菜標準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經營者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經營者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由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履行,所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無公害蔬菜的生產、包裝、儲藏(保鮮)、運輸、銷售等環節,都應當遵守相關標準,符合技術規程要求,並對主要事項和相應的技術指標進行記載。發現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無公害蔬菜產品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追溯發生問題的環節,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取得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的蔬菜生產者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關程式報請撤銷其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和產品認證證書:
(一)擅自變更認定產地範圍的;
(二)產地環境發生變化達不到標準的;
(三)使用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產品經檢測連續三次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占用無公害蔬菜基地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土地原狀,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罰。確實無法恢復無公害蔬菜基地原種植條件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在無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在無公害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工程項目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無公害蔬菜基地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並進行治理。治理達不到要求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履行,所需經費由責任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在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內銷售、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所造成的後果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無公害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無公害蔬菜質量監督檢查的,或者在被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無公害蔬菜批發市場、超市、農貿市場、社區市場發現銷售不符合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標準,隱瞞不報並允許其繼續銷售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銷售無公害蔬菜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無公害瓜果、百合、馬鈴薯、食用菌等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601(批准時間)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蘭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適應我市市情,鞏固我市蔬菜產業發展成果,促進農民增收的需要。無公害蔬菜產業是蘭州市近十幾年來依據本地的自然條件及銷售檔期採用標準化生產鑄造出來的優勢主導產業。我市各級政府始終把抓好蔬菜產業做為“三農"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大力推進全市蔬菜產業發展,截至目前,全市經報批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面積已達到144萬畝,其中無公害蔬菜基地面積67.27萬畝。去年,全市蔬菜種植面積65萬畝,總產量16.3億公斤,今年的蔬菜種植面積有望達到70萬畝,總產量近18億公斤,可以說蔬菜產業已經成為我市農村經濟中生產規模最大、商品率最高、農民獲益最多的優勢產業和支柱產業。農民從蔬菜生產中獲得的收入占到人均收入的23%左右,以高原夏菜為品牌的蘭州蔬菜在全國市場前景十分廣闊。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強對蔬菜產業的管理,有利於鞏固好當前蔬菜產業所取得的成果,有利於進一步把我市的蔬菜產業做大做強,有利於壯大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增加農民收入。
制定《條例》是推進我市蔬菜標準化、無公害化生產,保障和擴大蔬菜外銷以及出口的需要。我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保障全市人民菜籃子的同時,大力加強蔬菜外銷工作,去年全市外銷蔬菜總量達7.5億公斤。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農業生產的標準化、無公害化也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農產品無公害化要求必然反映為對農產品生產的標準化、規範化要求,也必然反映為對要進入市場的農產品的準入標準和條件。全國20多個省會城市相繼實行了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禁止達不到無公害質量要求的蔬菜進入本地市場。相比之下,我市蔬菜標準化、無公害化生產雖然經過近幾年的不斷努力有了很大進步,但全市蔬菜外銷規模不是很大,蔬菜產品的出口量也相對較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從法律法規的層面開展對蔬菜產業標準化、無公害化的管理和規範。因此,通過制定《條例》,從法制的角度對全市無公害蔬菜產業進行規範,把我市無公害蔬菜產業納入依法管理的健康發展之路,對提高我市蔬菜質量和安全水平,鞏固我市蔬菜在全國已經占領的市場,進一步開拓和占領新的無公害蔬菜銷售市場,並逐步實現無公害蔬菜產品質量標準符合國外市場的要求,進而開拓國際市場將發揮重要的促進作用。
制定出台《條例》是保障我市無公害蔬菜產業長遠發展的需要。近幾年,我市蔬菜產業在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過程中所起作用不斷加大,大力發展無公害蔬菜產業已成為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環節和各級政府的共識。根據全市蔬菜產業發展的規劃,未來幾年,我市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面積將進一步擴大,無公害蔬菜產業將進一步做大做強,要實現這一目標,切實增強我市無公害蔬菜產業發展的後勁,一方面要儘快完成全市蔬菜生產由常規性生產向無公害標準化生產的轉變,另一方要發展新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不斷擴大無公害蔬菜種植面積,提高蔬菜品質和產量。目前,由於城市建設的高速發展和人口的不斷增加,我市城市近郊現存蔬菜基地大多污染嚴重,已不適宜作為無公害蔬菜的生產基地,因此,必須將發展的重點轉向城市中遠郊地區,這些地區多為傳統的糧食種植區,要發展成為符合標準要求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就必須依法加強引導、管理和規範,保障新蔬菜基地建設有一個高起點。因此儘早制定出台《條例》有利於推動我市無公害蔬菜產業的後續發展,有利於全市無公害蔬菜產業進一步做大做強,有利於我市農村經濟發展再上一個新台階。
制定《條例》是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消費安全的需要。隨著我國經濟建設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對食用農產品的質量要求也在不斷提高,社會各方面對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的關注程度大大加強,這是社會進一步走向文明成熟的重要標誌。近兩年發生在我國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後果嚴重,影響巨大,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警惕,我們必須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從我市目前蔬菜質量狀況看,雖然近幾年在全國37個大中城市蔬菜質量安全檢測中名列前茅,但在蔬菜生產中超標使用農藥化肥和其他農業投入品的問題還是不同程度的存在,這是一個隱患,如不加以妥善解決,不但破壞農業生態環境,影響人民民眾身體健康,還會影響我市蔬菜產品在全國的質量領先水平。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市無公害蔬菜產業發展,依法加強對無公害蔬菜生產和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好、保障好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條例》的出台,既是不斷提高我市無公害蔬菜品質的現實要求,也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民眾的利益放在首位的根本要求。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和過程
《條例》主要依據的上位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甘肅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甘肅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1987年2月,蘭州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了《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10月修訂為《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市政府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和實施細則。2003年7月市政府又公布實施了《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發展管理辦法》,這兩個《辦法》的制定極大地促進了全市蔬菜產業的發展,有其重要歷史作用。但是,隨著當前城市建設的需要和無公害蔬菜標準化生產的發展,上述兩個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市無公害蔬菜產業發展的需要。2005年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將地方性法規《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和政府規章《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發展管理辦法》合併修訂為《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這一構想得到了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和有關工作部門的肯定,市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從2005年開始,在總結以往我市在蔬菜基地管理和發展無公害蔬菜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學習借鑑20多個城市的30多部有關無公害蔬菜發展和蔬菜基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經過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形成了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條例(草案)》議案。去年10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了市政府關於提請審議《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發展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與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條例》是適應我市市情,鞏固我市蔬菜產業發展成果,促進農民增收的需要;是推進我市蔬菜標準化、無公害化生產,保障和擴大蔬菜外銷以及出口的需要;是保障我市無公害蔬菜產業長遠發展的需要;是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消費安全的需要。出台此條例十分必要。條例草案的立法依據比較充分,條款內容也比較具體,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時,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今年5月7日,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帶領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法工委的同志到市農牧局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農牧局對法規草案的起草說明,對落實初審時常委會組成員人員提出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會後,法工委的同志會同市農牧局的有關同志,利用四天的時間,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對草案建議修改稿逐字、逐句、逐條進行了研究修改。並於今年5月中旬,分別召開了由蔬菜種植戶、經營戶代表和農牧局系統有關方面負責人等40餘人參加的小型聽證會,市工商、質監、商務、國土、規劃、環保、衛生、安監、水利等部門負責人和部分縣區人大及法工委負責人等30餘人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在5月15日召開了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農牧廳負責人和立法顧問、法學專家等30餘人參加的法規論證會。對法規草案修改討論稿進行了座談論證,在充分聽取與會同志修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草案修改審議稿。5月21日,我們召開了法制委員會會議,逐條對草案修改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會後,根據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法工委又進行認真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最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2009年8月13日召開的蘭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審議。由於《條例》吸收了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意見,經過多次修改論證,立法依據比較充分,條款內容也比較具體,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已經成熟,在這次會議上經表決獲得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現在報請批准的《條例》共分為七章四十五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產地管理、第三章生產管理、第四章產品認證和標誌使用、第五章經營管理、第六章法律責任和第七章附則。
1、關於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的界定
《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立法目的:“為保障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加強生產經營管理,維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使立法目的更加明確。
依據農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對無公害蔬菜和無公害蔬菜基地的概念作了界定,在第二條中規定“本條例所稱無公害蔬菜,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經專門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的蔬菜產品”,“本條例所稱的無公害蔬菜基地,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式認定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明確了本《條例》調整的範圍和內容。
2、關於市人民政府的責任
發展無公害蔬菜產業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公益事業,是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公害蔬菜發展規劃,按照社會發展與無公害蔬菜規模相協調的原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推動規模不斷擴大,市場不斷發展,農民持續增收,並要加大財政投入,安排相應經費,用於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3、關於執法主體和相關部門的責任
制定和貫徹好《條例》必須明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這樣才能搞好無公害蔬菜的監督管理,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條例》第三條規定“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公害蔬菜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蔬菜基地管理、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等機構分別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無公害蔬菜生產環境複雜,污染源多,僅靠主管部門的監管,難度較大,需要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村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作用,通過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來推動無公害蔬菜生產者經營者守法經營,《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加強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管”。“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村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對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服務”。考慮到無公害蔬菜監督管理牽扯方方面面,涉及到許多政府部門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協同配合。因此,相應規定了“市、縣(區)工商、質監、商務、國土、規劃、環保、衛生、安監、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實施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
4、關於產地管理
產地管理是本《條例》的重點之一。在《條例》中專門設定一章進行表述,主要是對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規劃、認定、保護和管理進行了相關的規定。一是根據農業部有關規定在第十條規定“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實行產地認定製度”。二是為了嚴格保護和管理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嚴格控制徵用、占用。《條例》分別在第十二、十三條中設定了“經認定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除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徵用、占用或改變土地用途”。“確需徵用、占用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按有關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用、占用手續”。為保護我市無公害蔬菜基地提供了法律保證。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國家建設徵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同時,考慮到今後無公害蔬菜產業的發展,在第十五條規定“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平方米不低於15元的標準徵收”,避免無公害蔬菜基地建設投入不足的問題。四是在《條例》第十六、十七條中,就無公害蔬菜基地環境保護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公害蔬菜基地的環境保護”。“禁止在無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
5、關於生產管理
生產管理也是本《條例》的重點之一,只有抓好了生產管理,才能切實保證無公害蔬菜的安全,保護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本《條例》第三章專門對無公害蔬菜的生產管理活動進行規範。一是在第十八條中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指導、監督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按照規定使用農藥、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建立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生產規範、技術推廣體系和監測體系,組織實施有關標準與規範,在生產經營的重要環節加強監督檢查”。二是在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分別設定了農藥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和無公害蔬菜生產實行生產手冊記錄製度。規定“禁止在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內銷售、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業投入品”。同時,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要求,進行標準化生產,並將生產過程中的有關事項如實記載,從制度上對無公害蔬菜的生產環節進行了規範,有利於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保持我市蔬菜產品在全國的質量領先水平。另外,將“鼓勵無公害蔬菜生產者使用生物農藥、生態肥料、有機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農業投入品”的內容作為倡導性條款設定為《條例》的第二十一條。
6、關於產品認證和標誌使用
近年來,國家正在全面推進“無公害食品行動計畫”。農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中提出:“國家適時推行強制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據此,農業部要求在3年內全部完成無公害產地認定。因此,做好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和標誌使用,有利於按照發展“規模、特色、效益”農業的要求,在積極擴大外銷,保障農民增收的同時,保證消費者的基本安全。《條例》將產品認證和標誌使用的內容單列一章,在第二十二條規定“無公害蔬菜實行產品認證和標誌制度”。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無公害蔬菜產品進入市場,應當有無公害農產品標識。”
7、關於經營管理
無公害蔬菜從農田到餐桌,涉及環節多,不僅要在生產環節進行規範,還要在流通環節加以嚴格管理。本章主要明確了無公害蔬菜產品的經營主體,對經營場所、產品包裝、上市要求、檢驗檢測等內容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無公害蔬菜經營應當實行進銷台賬、索證索票制度,確保經營的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合格”。二是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無公害蔬菜的批發市場、超市應當設立無公害蔬菜檢測點”,同時,根據我市實際要求“農貿市場、社區市場應當逐步設立無公害蔬菜檢測點”。三是為了更好地利用蘭州“高原夏菜”的品牌優勢,保證我市外銷蔬菜質量,《條例》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本市無公害蔬菜銷往外地,應當有無公害農產品標識和市、縣(區)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無公害蔬菜質量合格證明”。“本市外銷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無公害蔬菜品牌產品,應當統一包裝、統一標識”。四是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檢測達不到無公害蔬菜標準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經營者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另外,《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中明確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的職責。
8、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共設定法律責任十二條。主要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事項和相應的處罰辦法。同時,為了防止《條例》的處罰產生疏漏,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另外,為了對行政管理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在無公害蔬菜管理中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第四十三條做了“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9、關於其他農產品參照執行
根據有關部門對農產品的分類和我市實際,《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無公害瓜果、百合、馬鈴薯、食用菌等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以便於操作。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如有不妥,請在審議中指正。

研究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9年8月14日審議通過,並於2009年9月27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接到報告後,組織人員進行了研究,徵求了省農牧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等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及立法顧問的意見,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和立法顧問進行實地調查和研究論證之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該條例又逐條進行了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條例主要內容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可操作性較強,具有一定的蘭州地方特色。制定該條例對於進一步保障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加強生產經營管理,維護公眾健康具有積極作用。因此,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9年11月5日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4日對《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進行了審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認為,該條例基本成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經法制工作委員會11月25日召開會議研究,擬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將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造成無公害蔬菜基地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並進行治理。治理達不到要求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經費由責任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並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第四十三條“構成犯罪的,”後增加“由司法機關”五個字。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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