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發展管理辦法

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發展管理辦法

為了促進無公害蔬菜的發展,加強無公害蔬菜的管理,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2003年7月2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發展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8.05
  • 實施時間:2003.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產地認定和生產,第三章 產品認證和標識,第四章 經行銷售,第五章 其他,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無公害蔬菜的發展,加強無公害蔬菜的管理,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蔬菜,是指產地環境、農藥肥料使用、產品質量符合甘肅省地方標準《蘭州市無公害蔬菜》(DB62/800-2002,DB62/T801~803-2002)和生產過程符合甘肅省地方標準《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規程》,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並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蔬菜及其初級加工產品。
本辦法所稱蔬菜中包括馬鈴薯和本市地產百合。
第三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無公害蔬菜發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農產品監測機構具體負責無公害蔬菜的檢測監督工作。
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的發展、管理工作。
市商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無公害蔬菜的流通管理工作。
質監、環保、衛生、水利、工商、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協同做好無公害蔬菜的發展、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和檢驗監測體系,實施國家和地方標準,在生產經營的重要環節設立無公害蔬菜檢測站點,加強監督檢測。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產品監測機構,應當採用先進的檢驗檢測手段、技術和設備,對無公害蔬菜進行檢驗檢測和監督抽檢,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客觀、科學、準確、公正的檢驗監測數據報告。
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嚴格的自檢制度,對所生產和經營的無公害蔬菜進行自檢自測;無自檢自測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委託依法設立並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者和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無公害蔬菜進行自檢自測和委託檢測,應當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產品監測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各類市場經濟主體均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從事無公害蔬菜的生產經營活動,創辦無公害蔬菜生產組織和無公害蔬菜銷售專業市場、配送中心及服務網路。

第二章 產地認定和生產

第六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應當建立生產基地。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編制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城市規劃。
無公害蔬菜基地的選址和確定,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甘肅省地方標準《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質量》(DB62/T801-2002)。
第七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實行產地認定製度。
具備一定規模的蔬菜生產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其他從事蔬菜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蔬菜生產者),均可申請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定。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定工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的具體辦法和程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蔬菜生產者申請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定,應當向所在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基地的區域範圍和生產規模;
(二)無公害蔬菜的生產規劃和計畫;
(三)生產基地的環境說明;
(四)生產管理制度、生產技術規範和產品質量保障措施;
(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名冊;
(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答覆;對符合條件的上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上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上報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程式統一報批,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報批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經認定並獲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應當設定標示牌,標示牌應當標明基地面積、產品名稱、生產者等內容。
第九條 在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及其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廢氣、廢水,傾倒垃圾和廢棄物;
(二)利用廢水、污水灌溉農田;
(三)新建、改建、擴建對環境可能造成污染的生產、生活等建設項目;
(四)銷售禁止使用的農藥和肥料。
第十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應當按照甘肅省地方標準《蘭州市無公害蔬菜農藥使用準則》(DB62/T802-2002)規定的品種、用量、次數、方法和安全間隔期,安全、合理地使用農藥。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監督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按照規定使用農藥,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逐步引導採用生物農藥和生物防治技術。
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或致癌、致畸、致突變農藥。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禁止使用的農藥目錄。
第十一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應當按照甘肅省地方標準《蘭州市無公害蔬菜肥料使用準則》(DB62/T803-2002)的規定使用肥料。
無公害蔬菜施肥,應當以有機肥料為主、化肥為輔,並根據農作物需肥規律、土壤供肥情況和肥料效應,實行平衡施肥。
因施肥造成土壤污染、水源污染或影響農作物生長、達不到質量標準時,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應當停止使用該肥料,並及時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使用硝態氮肥和含硝態氮的複合肥、復混肥以及未經無害化處理和充分腐熟的有機肥料。
禁止將各類生產、生活垃圾作為肥料使用。
第十二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實行生產手冊管理制度。
無公害蔬菜生產手冊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無公害蔬菜生產者發放並監督管理,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要求,進行標準化生產,並將生產過程中的下列事項如實記載在生產手冊中:
(一)種子或種苗的來源、品種;
(二)土壤處理情況;
(三)灌溉用水情況;
(四)病、蟲害發生情況;
(五)農藥使用情況;
(六)肥料使用情況;
(七)蔬菜收穫、貯藏及出售情況。
第十三條 農業、環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分別對無公害蔬菜生產種子、農藥、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生產基地的環境保護及污染源治理、生產基地水源基礎設施建設及水質等加強監督管理。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產品蔬菜監測機構,應當對無公害蔬菜生產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生產手冊對各項登記事項進行經常性檢查和檢測;無公害蔬菜生產者在接受檢查和檢測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生產過程原始記錄等資料。

第三章 產品認證和標識

第十四條 無公害蔬菜實行產品認證和標識制度。
無公害蔬菜的產品認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程式進行。
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的組織、協調和標識管理工作,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範圍內的蔬菜生產者,均可申請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
申請無公害蔬菜的產品認證,應當向經國家有關機關批准、具有相應資格的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定書及相關材料;
(二)無公害蔬菜生產手冊;
(三)認證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的無公害蔬菜產品目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
在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生產產品認證證書規定範圍之外的蔬菜品種,應當向原產品認證機構申辦認證證書的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無公害蔬菜經產品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認證證書規定的品種、數量,及時向無公害蔬菜生產者發放無公害農產品標識,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證書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識,只準無公害蔬菜生產者自用,不得轉借、出讓、買賣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禁止偽造、冒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
第十八條 獲得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證書的蔬菜生產者,可以在認證證書規定的產品、包裝、標籤、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
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不得超出認證證書規定的品種、數量等範圍。
無公害蔬菜投入市場,應當附有無公害農產品標識。

第四章 經行銷售

第十九條 政府支持和鼓勵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者可以採取產銷掛鈎、產銷一體、連鎖配送等多種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公害蔬菜生產者可以進入市場直銷自產蔬菜。
經營無公害蔬菜的各類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和商場、超市,應當與無公害蔬菜基地建立穩定的供貨關係。
無公害蔬菜經營者應當從進貨源頭加強檢驗檢測,確保所經營的無公害蔬菜安全合格。
第二十條 經營無公害蔬菜的各類批發市場和商場、超市,應當向商貿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按要求設立無公害蔬菜檢測點,配備經蔬菜監測機構培訓合格的檢測人員。
第二十一條 上市銷售的無公害蔬菜,應當附有無公害農產品標識;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無公害蔬菜,還應當附有無公害蔬菜產地證明;經初級加工進行包裝的無公害蔬菜,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明生產單位和產地。
商貿行政主管部門和質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無公害蔬菜銷售市場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覆核上市銷售的無公害蔬菜所附的產地證明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對無公害蔬菜進行抽檢和速測,抽檢和速測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無公害蔬菜抽檢和速測,應當包括有機磷類農藥殘留量、氨基甲酸酯類農藥殘留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經營無公害蔬菜的各類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和商場、超市,應當建立無公害蔬菜專銷區,並採取相應的保存和衛生措施,確保所售無公害蔬菜與可能對蔬菜造成污染的物品相分離。
商場、超市經營的蔬菜,必須是無公害蔬菜。
第二十三條 進入本市銷售的外地蔬菜,應當是無公害蔬菜並附有當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產品監測機構頒發的無公害蔬菜產地證明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識;未附有無公害蔬菜產地證明及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不得上市銷售。
本市無公害蔬菜銷往外地,應當按照銷往地政府的規定,附有市或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產品監測機構頒發的無公害蔬菜產地證明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識。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裝載過化肥、農藥、糞土和其他可能污染蔬菜的物品而未經清污處理的運輸工具載運無公害蔬菜。
禁止使用可能污染蔬菜的器具裝盛無公害蔬菜。
禁止使用非生活飲用水洗滌上市銷售的無公害蔬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商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無公害蔬菜的市場信息體系,開展無公害蔬菜的供求預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為無公害蔬菜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技術指導和信息諮詢,並根據需要開展其它相關服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無公害蔬菜的生產、經營,實行責任追溯制度。
無公害蔬菜的生產、初加工、包裝、運輸、儲藏(保鮮)、銷售等各個環節,都應當遵守相關標準,符合技術規程要求,並對主要事項和相應的技術指標進行記載;發現不符合安全標準和質量標準的產品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追溯發生問題的環節,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無公害蔬菜實行不合格產品退出制度。
對經檢測不合格的無公害蔬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物主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停止生產;
(三)已經售出的,由商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經營者公告追回。
不合格無公害蔬菜的無害化處理,應當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產品監測機構監督下進行;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予以銷毀;物主拒不處理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產品監測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物主承擔。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中、國小校、大、中專院校集體食堂和對社會公眾開放的酒店、餐廳,其食品原料所使用的蔬菜必須是無公害蔬菜。
向部隊供應的蔬菜,必須是無公害蔬菜。
第二十九條 農產品監測機構在對無公害蔬菜進行檢測時,除國家規定的檢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對無公害蔬菜的抽檢和速測,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者對農產品監測機構和檢測點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產品監測機構進行覆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獲得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的蔬菜生產者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產地認定程式報請撤銷其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
(一)產地環境或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甘肅省地方標準《蘭州市無公害蔬菜》規定要求的;
(二)擅自擴大產地範圍的;
(三)所產蔬菜經檢測或抽檢連續三批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借、出讓、買賣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以及偽造、冒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會同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無公害農產品標識;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範圍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要求在生產手冊中如實記載相關事項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貿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經營無公害蔬菜的各類批發市場和商場、超市未按規定備案,或未設立檢測點、配備檢測人員的;
(二)經營無公害蔬菜的各類市場和商場、超市未設無公害蔬菜專銷區的;
(三)商場、超市銷售非無公害蔬菜的;
(四)幼稚園和學校集體食堂、對社會公眾開放的酒店和餐廳用非無公害蔬菜作食品原料的;
(五)向部隊供應非無公害蔬菜的。
第三十六條 無公害蔬菜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無公害蔬菜與其他可能對蔬菜造成污染的物品相分離的;
(二)違反無公害蔬菜運輸、裝盛等規定的;
(三)使用非生活飲用水洗滌無公害蔬菜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商貿、質監、環保、衛生、水利、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兩個和兩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對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都具有監督、檢查管理權的,不得就同一事項進行重複檢查;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已經實施檢查或者行政處罰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檢查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前款所稱兩個、兩級、兩次以上,均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以及申請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等事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辦理也不予答覆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農業、商貿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蔬菜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無公害蔬菜管理、監測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無公害蔬菜的深加工及其製成品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及產地證明和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及標識管理,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尚未作出具體規定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及工作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 無公害瓜、果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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