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1月4日
  • 審核單位: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
  • 施行時間:2013年4月1日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條款條例,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3〕第3號
《蘭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1月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2月16日

條款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被考核單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的考查、評價和獎懲等活動。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對實行雙重管理、垂直管理部門的依法行政考核,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考核的,考核結果應當抄報其上級管理部門;由其上級管理部門負責考核的,考核結果應當抄送當地人民政府。
第六條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眾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依法行政考核納入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基本要求
第八條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一)加強組織領導;(二)依法行政能力建設;(三)加強和規範制度建設;(四)依法科學民主決策;(五)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六)強化行政監督;(七)依法化解矛盾糾紛;(八)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第九條加強組織領導考核的基本要求:(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協調機構,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二)落實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監督檢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階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務,並對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三)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按工作要求獨立設定法制機構,配足專職人員,辦公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發揮法制機構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四)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條依法行政能力建設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落實政府常務會議和部門局(委、辦)務會議學法制度;(二)每年應舉辦不少於兩期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研討班或法制講座;(三)建立政府部門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製度;(四)落實擬任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測試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制度;(五)依法行政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六)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七)及時開展新頒布的與本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學習宣傳和專項培訓。
第十一條加強和規範制度建設考核的基本要求:(一)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二)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政府規章,實行立項論證、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三)政府應當以法定形式公布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報送備案;督促下級機關履行規範性檔案報備職責,對報備檔案全面審查;(四)完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和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依法科學民主決策考核的基本要求:(一)規範行政決策程式,健全完善重大決策規則,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二)落實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及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部門局(委、辦)務會議制度;(三)建立重大決策論證聽證制度;(四)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條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考核的基本要求:(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開展執法評議考核,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二)依法履行職責,查處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推進和規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工作;(三)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完善相關制度;(四)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規範行政執法案卷;(五)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時應當持有合法有效證件並主動出示;(六)健全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禁止下達罰沒指標,嚴格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
第十四條強化行政監督考核的基本要求:(一)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依照規定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聽取意見和建議,按規定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二)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三)支持和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工作,執行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四)聘請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或行風評議員,並組織其參與監督活動;(五)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建立投訴監督平台,健全對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的調查、核實和及時依法作出處理的工作機制;(六)加強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每年定期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或執法監督專項檢查;(七)建立行政問責機制,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依法化解矛盾糾紛考核的基本要求:(一)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二)建立行政複議應訴與行政審判工作聯繫制度;(三)健全行政複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行政複議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的要求,保障行政複議經費;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並公正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履行參加行政複議活動的職責,服從並履行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完善行政複議工作制度,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統計報表;複議案件檔案管理有固定場所和專櫃存放,案卷歸檔及時規範;法律文書標準規範。
第十六條全面推進政務公開考核的基本要求:(一)加大項目建設、醫療衛生、教育等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力度;(二)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行網上辦事與審批。政務大廳和投訴中心規範運行,加強行政服務中心硬體建設。依法答覆公眾申請公開的信息;(三)推進辦事公開,規範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公共事業領域的辦事公開,重點是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監督渠道等;(四)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評議考核。
第三章考核程式
第十七條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採取平時抽查和年底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依法行政考核堅持全面考核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書面審查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九條依法行政考核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及市、縣(區)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行風評議員組成考核小組開展具體工作。公眾評議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可以採取座談會、問卷調查、走訪公眾、徵求意見等方法進行。
第二十條依法行政考核程式:(一)制訂方案。考核機關制訂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確被考核單位、內容、方式和評分標準,並於每年第一季度下發;(二)收集資料。考核機關及時採集和統計被考核單位依法行政的各種數據、資料,進行匯總分析;(三)組織核查。考核機關對報送的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和資料進行審核,並根據實際需要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實地檢查;(四)開展評議。考核機關組織行政執法監督員或者委託社會專業機構進行評議;(五)確定結果。考核機關在收集資料、自查自評、組織核查、開展評議的基礎上,綜合分析評定,確定考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被考核單位在考核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評報告;(二)各專項考核自評結果及依據;(三)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會議記錄、檔案資料、有關案卷、統計報表等;(四)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根據考核得分情況,考核等次分為優秀、良好、達標、未達標四個等次,等次的分值劃分由年度考核方案確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考核方案,予以加分或提高等次:(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績突出,獲省級以上表彰、獎勵的;(二)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創新舉措被省級以上機關作為經驗推廣的;(三)依法行政有關工作被省級以上新聞單位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導的;(四)考核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一)行政決策違法或者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二)未全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發生資源違法開發、環境污染及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三)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民事糾紛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四)違法處置民事糾紛、突發性事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五)違反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六)其他造成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違法行政行為;(七)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報備規範性檔案的;(八)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九)考核機關依法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對考核情況予以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給予通報表彰;對未達標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整改情況由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檢查驗收,並向本級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達標的,建議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考核中發現有違法行政行為的,考核機關應當啟動行政問責程式,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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