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市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規定

《甘肅省城市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規定》在1989.05.23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城市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5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5月23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包括縣城、工礦區和建制鎮)的綜合開發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實行全行業歸口管理。省建設委員會為全省城市房產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各地(州、市)縣(市、區)主管建設的綜合部門為本地區的城市房地的綜合開發主管部門。
第三條 各級城市房地產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組織編制和審定開發小區的修建規劃;會同計畫部門編制近遠期和年度開發計畫;組織開發區的招標投標工作;協調開發中的有關問題;對開發公司進行資質審查;對房地產開發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市場。
第四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安排的建設項目,除少數經當地政府批准單獨撥地建設外,均應納入開發小區,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五條 商品房開發列入全省計畫。各地、州、市開發主管部門應於當年10月底前申報下一年度開發計畫。經省建委匯總平衡後會同省計委下達。
第六條 開發小區的商品房屋,應由建設單位帶計畫、投資和材料,向開發單位預訂或購買。經開發公司同意並承擔有關配套費用的,建設單位也可按照開發小區修建規劃的要求自行組織建設。
第七條 開發區內的服務性配套工程如中國小、托幼、管理用房等投資,不能攤入商品房成本。
第八條 設市城市及地區所在地的縣城,開發區地面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蘭州市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修建規劃,經市、縣(市)政府批准後,報省建設委備案。
第九條 城市綜合開發拆遷工作歸口市、縣(市)房產(城建)部門管理。
第十條 開發區內的工程應建成一項驗收一項。小區全部建成後,由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全面驗收,審定小區財務決策,接受竣工資料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 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綜合開發的名義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已合建的房屋產權,屬分成單位的房屋,歸分成單位所有;已出售的商品房屋,歸購房單位所有。
第十二條 各級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綜合開發的管理,嚴禁亂收費,除按國家和省上規定收的費用外,不準自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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