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市房地產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甘肅省城市房地產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城市房地產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日期:1989-01-01
  • 生效日期:1989-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1-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甘肅省城市房地產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管理,保障開發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開發事業和商品房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城市(包括縣城、工礦區和建制鎮)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
第三條經審查批准登記的開發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開發公司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開發公司一般不管轄施工隊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開發公司的權益,不得平調、挪用、侵吞開發公司的房屋、資金、設備和材料等。
第四條開發公司的宗旨是為城市人民居住服務,為城市建設服務。
第五條開發公司應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照章納稅。
第六條開發公司從事城市土地開發和房產開發業務,並可實行多種經營。
第七條省建設委員會管理全省開發公司資質審查工作。屬縣(市)管理的開發公司由縣(市)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地(州、市)主管部門複審後報省建委審批;屬地(州、市)管理的開發公司,由地(州、市)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建委審批;省級各部門和中央在甘單位所屬的開發公司,經所在地(州、市)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建委審批。現已批准成立的開發公司應按上述資質審查程式重新申報。
經審查批准後,憑《甘肅省城市房地產開發公司資質審查證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開發公司分為五個等級,具體標準是:
一級開發公司:自有資金300萬元,年完成工作量1500萬元,年竣工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有15名以上專職的專業配套的工程師、會計師和經濟師。
二級開發公司:自有資金200萬元,年完成工作量1000萬元,年竣工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有10名以上專職的專業配套的工程師、會計師和經濟師。
三級開發公司:自有資金100萬元,年完成工作量800萬元,年竣工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有8名以上專職的專業配套的工程師、會計師和經濟師。
四級開發公司:自有資金50萬元,年完成工作量500萬元,年竣工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專職的專業配套的工程師、會計師和經濟師。
五級開發公司:自有資金20萬元,年完成工作量200萬元,年竣工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有3名以上專職的專業配套的技術人員。
蘭州市(不含三縣)只能成立四級以上開發公司。各開發公司只能承擔與等級標準相適應的開發業務,不得越級開發。
第九條外省開發公司來我省進行房地產開發,應向省建委交驗資質證明文本,經批准後方可從事開發業務。
第十條開發公司的管理費按《甘肅省城市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開發公司應從管理費的收入總額中提取0.5%繳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按下列比例分級提留:省、地、縣三級管理的按2∶3∶5提留;省、地兩級管理的按4∶6提留。市轄區不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管理費的使用範圍由省上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開發公司稅後所留利潤,應根據主要用於開發經營的原則,分別建立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各項基金的比例為5∶1∶2.5∶1.5。
第十三條開發公司的財務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開發公司建設的單項工程竣工後,未經有關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自行銷售。
第十五條開發公司的節餘資金,用於建造職工住宅和集體福利設施的,經批准可不計入自籌投資計畫指標。
第十六條開發公司的資質覆核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開發公司可委託銀行發售“住宅建設集資證券”,籌措商品房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建立開發公司級別升降制度。對開發小區有10%的竣工工程未達到驗收標準、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開發公司,應根據管理許可權辦理降等手續。
符合升級條件的開發公司,可逐級上報省建委審批。
第十九條開發公司因違犯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使國家或單位受到經濟損失,可令其停業整頓或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要追究領導責任,直至註銷證書。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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