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蘭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是一部甘肅省蘭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4月30日發布,2003年07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蘭州市
  • 發布文號: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3號
  • 發布日期:2003-04-30
  • 生效日期:2003-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蘭州市
【發布文號】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3號
【發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蘭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3號)
《 蘭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4月25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志銀
2003年4月30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預售商品房等行為。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蘭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處(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並直接負責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
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和紅古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計畫、規劃、工商、物價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房地產開發應當堅持舊城區改造與新城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章開發企業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並具備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住所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契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併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變更手續後的30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並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分級管理和年檢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開發經營業績等,核定或者審核其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確定和資質的管理,按照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不得越級承攬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攬房地產開發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項目;
(三)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項目;
(四)四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承擔層數在六層以下且建築面積不超過1萬平方米的開發建設項目。
第三章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應當按照“先確定項目、後開發建設”的原則進行。
計畫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年度計畫,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但對全市經濟社會影響較大的、跨行政區域的以及其他重點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畫,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經計畫部門核准的,還應當報經計畫部門核准,並納入全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符合本市土地儲備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
已確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開發企業。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編制《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要求;
(五)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六)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標通知書,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開發項目中標通知書之後,應當與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規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按規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對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已經審定並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之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條件申請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建設;未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開發建設,應當遵守《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應當進行竣工驗收;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應當進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綜合驗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房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城市配套設施的建設、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以及拆遷補償安置、物業管理等綜合內容進行驗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招、投標雙方應當依法簽訂開發項目建設書面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方簽訂契約之日起5日內,到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性質、占地面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和開工許可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城市規劃道路的代征代拆完成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情況、項目建設進度等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並定期送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備案,接受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檢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作為資質審查和年檢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開發項目設立項目建設資本金,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
項目建設資本金應當存入銀行專戶,並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款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定的規劃方案進行項目開發建設,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承擔劃定的規劃道路代征、代拆任務。
城市規劃道路的代征、代拆,應當接受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拆遷統一管理,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徵收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五章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預售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依照本辦法規定中標的開發項目,並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三)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一)權屬有爭議的;
(二)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權屬不明,或者屬共有物但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所承擔的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任務尚未完成的;
(四)未按規定的進度要求完成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任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並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契約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開發項目的相關契約及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有拆遷補償安置事項的項目,項目轉讓人還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地產行政管理 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的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總投資25%以上的證明檔案;
(五)經登記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六)建築工程施工契約;
(七)商品房預售方案及預售商品房平面圖;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對同意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售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與預售商品房購買人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預售商品房所作的宣傳廣告,其內容應當作為對預售商品房購買人的承諾條款,寫入預售商品房購買契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契約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價款,應當存入銀行專戶,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款用於該項目建設,在支付和清償該項目的全部建設費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購買人可以將已預購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轉讓,但相關當事人應當簽訂轉讓契約及其他相關協定,明確轉讓人、受讓人與預售人三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預售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預售商品房建成交付使用時,向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契約備案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自備案之日起10日內告知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發證情況自核發之日起10日內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48號令)和國家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77號令)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一)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規定程式吊銷其資質證書,並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按規定程式註銷其資質證書;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或者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按規定程式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按規定程式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程式吊銷其資質證書,並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七)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返修,並處以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標企業未按規定領取、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或不按規定期限備案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向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提供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標企業未按規定設立或者使用項目建設資本金的;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完成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任務或者未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事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辦理也不予答覆,以及受罰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公布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蘭政發〔1988〕27號文發布的《蘭州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蘭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蘭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隨著我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特別是1992年以後,在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制度和房地產生產方式三項重大改革不斷完善的進程中,蘭州市房地產業得到了迅猛發展,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交易和中介服務等多種經濟活動的高附加值的綜合性產 業。在房地產業的各項經濟活動中,發展最快的是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開發經營作為房地產業 的重要環節,直接關係到我市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也對我市經濟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我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不斷發展,不僅帶動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且加快了城市建設速度。據不完全統計,由房地產開發完成的道路代征、代拆和拆遷補償安置等折合人民幣約10億元,為政府節省了大量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給城市建設開闢了重要的資金渠道。
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不斷發展,進一步改善了城市面貌和城市環境,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提高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加快了商貿城的建設步伐。但是,由於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管理依據不夠具體等原因,我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上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沒有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 質證書的企業和單位開發經營房地產及偷漏國家稅費的現象仍比較嚴重,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盡合理,一些“皮包公司”炒賣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問題依然存在,有些實為房地產開發項目而卻以“聯建”名義進行建設的項目仍比較普遍;土地使用權出讓與房地產企業資質脫節、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脫節、與拆遷補償安置脫節以及商品房預售管理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管理脫節等現象仍然比較嚴重;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行為不規範,影響被拆遷人和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商品房質量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依法解決。此外,省、市人大近兩年來在對我市城市建設工作進行視察時,多次對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混亂無序現象和亟待規範的行為以及管理上存在的有關問題,提出了儘快立法、就上位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對我市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依法予以規制的法律監督建議;同時,新聞媒體多次呼籲依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加強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多次提出要求,希望為這項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強的具體依據。張志銀市長在2002年7月22日全市整頓房地產市場動員大會上的講話中,也提出要儘快制定和完善房地產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因此,為了依法規制我市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儘快制定出台《蘭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不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二、起草“辦法”的依據
1、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城市房地產管理條例》;
2、參照了建設部第77號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95號令《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和檔案。此外,還參考了兄弟城市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和有關問題的說明
本“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分別對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執法主體、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取得、房地產開發建設及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商品房預售、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法律責任等作了相關規定。
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是:
1、 關於“辦法”調整的行為。本“辦法”只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從開始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包括期間的商品房預售等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各種主要行為作了規 范性規定;至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以後的商品房銷售、出租等房地產二級市場行為以及購房者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的房屋轉讓、出租、抵押等房地產三級市場行為,不屬本辦法調整範圍,因此未作規定。
2、關於不同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攬開發項目的範圍。 “辦法”第十條對此所作的規定是根據建設部的有關規定並參考兄弟城市已經取得的成功經驗做出的,目的是限制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攬與其開發建設能力不相適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3、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或開發用地的方式。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符合本市土地儲備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已確定的開發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開發企業”。其目的是鼓勵實力較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企業集團開發建設房地產,杜絕“空殼”企業炒賣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房地產開發用地。
4、關於商品房預售。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預售商品房購買人,由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支付定金和房價款的行為。確切地說,商品房預售的實質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的融資行為,它涉及到預售商品房購買人的切身利益,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依據國務院第248號令的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我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建工程招投標、建築工程質量、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並通過《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是否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的要求、是否按照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承諾的時間表進行開發建設和預售款項是否投入該開發項目建設、配套基礎設施是否完善、工程項目有無變化等開發建設全過程進行動態管理。因此,本“辦法”在規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品房預售的同時,又作了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將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備案情況及時告知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等規定。這些規定,對於防止出現因建設項目審批手續不全、資金短缺、拖延工期、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善、工程質量不合格以及開發商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而致使項目“爛尾”等情況,都是非常有利的。
5、關於房地產開發項目設立資本金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價款的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是一種投資活動,涉及拆遷補償安置、預售融資等行為,一旦開發項目出現問題,當事人雙方的權益都將受到損害。從各地實踐看,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開發項目的同時缺少必要的資本金,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挪用商品房預售款,是導致房地產開發項目出現“爛尾工程”和“半截子工程”、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原因。為此,“辦法”作了相關規定。
6、關於法律責任。為了實際工作中行政執法人員便於操作和相關當事人便於掌握,“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對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已設定了的相關罰則,從執法主體和處罰程式上作了相應歸類和明確規定;同時,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所設處罰種類和額度均在市政府的立法許可權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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