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市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甘肅省城市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意在為推動商品房建設,加強商品房價格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城市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9-05-23
  • 生效日期:1989-05-23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5-23
【生效日期】1989-05-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城市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推動商品房建設,加強商品房價格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商品房價格由各級物價委員會會同同級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建設銀行和房管部門共同管理。
第三條凡在我省境內開發經營商品房的單位,都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商品房是指建成後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及其他建築物。凡是自建或者委託建設、統建或自用的房屋,均不屬商品房範圍。
第五條商品房價格因素的構成:
一、計畫成本:1、規劃設計費;2、房屋建築安裝造價(包括土建、室內水電暖氣等設施安裝);3、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4、小區場地七通一平費;5、小區市政公用工程配套費(包括給排水、供熱、電力、電訊、路燈照明、道路、環衛、綠化和人防);6、貸款利息;7、經營管理費(以上述1-5項為基數按1-3%計算。各級開發公司提取比率,在資質審查檔案中確定)。
二、計畫利潤(以計畫成本1-5項為基數,按企業等級、比率提取)。
三、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四、環境率差價:可根據市區的繁華程度,劃分不同等級的開發地段,並根據開發地段和建築用途的不同,以計畫成本1-5項為基數,收取不同的環境率差價。環境率差價由開發單位代收,原則上應如數上繳當地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用於城市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在舊城區按修建規划進行小區建設的,免徵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七條城市市級和區級幹線、乾管及幹道兩側的綠化投資不得列入商品房售價。
第八條經營房地產開發的計畫利潤率:一、二級企業為7%;三級企業為6%;四、五級企業為5%。
第九條商品房價格計算方法:
計畫成本=規劃設計費+建築安裝造價+征地、拆遷費+七通一平費+小區公用設施配套費+經營管理費+貸款利息
基本售價=計畫利潤+計畫成本+稅金
銷售價格=基本售價+環境率價差
第十條小區內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道路、橋樑、給水、排水、防洪、綠化、集中供熱、煤氣、環衛等),按規定免徵建築稅。對搬遷另建的非生產性項目,其返還原建築面積的部分,免徵建築稅。
第十一條各級商品房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本規定,對違犯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