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貴州省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項規定,發布單位82202,發布文號黔府辦[1987]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 性質: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貴州省建設廳、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1987-01-17
  • 生效日期:1987-01-17
  •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7]9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商品房價格管理,積極推行城鎮住宅商品化,推動城鎮住宅制度的改革,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屬商品房的生產經營,都必須納入價格管理的範圍;凡是從事商品房生產經營的單位,都必須按照本規定的程式申報價格。
第三條 制定商品房價格的原則:
一、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二、商品住宅的售價要與民眾的支付能力相適應,與城鎮住宅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適應;商品房的生產經營以保本微利為限。
三、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以各地最高定價為限,自行向下浮動,建立競爭型價格模式,確保商品房適用、經濟、美觀。
四、正確制定質量標準、等級標準,綜合考慮商品房的質量。結構、層次、朝向、自然環境、所處地段、交通條件等因素,“按質論價、分等定價”,核定商品房的分地段價格或綜合價格。

第二章

商品房價格的構成和核定
第四條 小區內建設的商品房的價格構成包括下列項目:
一、土地開發費(土地徵用費和青苗賠償費);拆遷安置費(遷移補償費和拆遷房屋補償費);三通一平費(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
二、土建造價。包括房屋本身的造價,即土地造價和室內水電安裝費(含主要材料價差);勘察設計費;室外配套工程費,即路燈、水箱、給排水、污水處理、環衛設施和綠化等費用;小區內管線工程費,即小區內主要給排水、污水處理、供電等管線工程費;其他直接費,即利息(一般以一年為限),不可預見費和基礎加深加固費等。
三、公建設施分攤費。包括小區內幼稚園、中國小校舍、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等公建設施費(這些費用,原則上不應由商品房負擔,如當地財政確有困難,可由商品房合理分攤一部分)。
四、開發管理費。包括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廣告宣傳費等。
五、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建築稅不包括在商品房價格之內,應交納的建築稅按照稅務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小區內修建的商品房價格、原則上以小區為單位核定。即土地開發費、拆遷安置費、三通一平費、勘察設計費、公建設施分攤費、室外配套工程費、小區管線工程費、開發管理費和其他直接費按小區住宅總面積分攤;房屋本身的造價、稅金、利潤則直接計入每棟房屋的價格。
零星修建的商品房的價格,以棟為單位仍按小區商品房價格(加地段因素)確定其配套和未發生的費用由開發公司如數交地方財政,作專項基金用於城市建設。
第六條 商品房本身的造價、三通一平費、勘察設計費、室外配套工程費、小區管線工程費、公建設施分攤費及其他直接費按工程預算成本計入價格;土地開發費、開發管理費、稅金、利潤,按實際發生數計入價格;開發管理費一般可按工程預算成本的1.5-3%計提;利潤一般應控制在銷售成本的5%以內。
第七條 商品房價格計算公式 工程預算成本=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三通一平費+勘察設計費+室外配套工程費+小區管線工程費+公建設施分攤費+其他直接費;
銷售成本=工程預算成本*(1+開發管理費率)+土地開發費+拆遷補償費+稅金;
銷售價格=銷售成本*(1+利潤率)+地段差價+質量差價
第八條 商品房地段差價的劃分,由各地根據城鎮的具體情況及供求關係確定,在同一城鎮內同類型、同標準、同質量、同地段的房屋價格,應基本保持一致。地段差價不屬開發公司經營利潤,作財政收入如數上交。
第九條 商品房可核定不同層次的價格,但整棟房屋的綜合平均價為100%。
第十條 根據國家頒發的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確定商品房的質量差價。評為合格工程的質量價差為零;評為優良工程的加價2%,沒有達到驗收標準的不準出售。

第三章

質量管理許可權及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商品房的作價原則和計價的具體規定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省物價局、省建設銀行共同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各地城建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會同物價部門、建設銀行制訂本地區商品房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三條 各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應將每棟(小區)商品房的概(預)算資料和其他可計入價格的成本項目資料報送城建部門、物價部門和建設銀行,經審核定價後才能出售。未核價的商品房不準出售。
第十四條 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是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實行等價交換的原則,任何部門不得平調其利潤或無償調撥商品房。

第四章

商品房價格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省物價局、省建設銀行負責指導各地貫徹執行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有權糾正、制止。
第十六條 各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不按本規定執行,自行訂價、提價的,各級物價檢查部門可按國家物價局〔85〕價檢字206號檔案《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修訂)》查處;建設銀行有權拒付提價部分的款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結算的商品房,可按原有規定辦理;未辦理結算的,按新核定的價格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建設廳、省物價局、省建設銀行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