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商品房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南昌市商品房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在1987.06.25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商品房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06.25
  • 實施時間:1987.07.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房價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江西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制定商品房的價格,必須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適應當前住宅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考慮房租水平和人民民眾的支付能力,貫徹“按質論價、分等定價”和“保本微利”的原則,出售商品房的價格,一律以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生產經營單位以國家定價為最高限價,允許自行向下浮動,下浮部分自行負擔。
第三條 可計入商品房國家定價的因素包括以下項目:
(一)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包括土地建造價和室內水電安裝費。
(二)土地開發費。包括新征土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或舊城改造的拆遷補償安置等。
(三)三通一平費。包括通水、通電、通路和平整場地。
(四)室外配套費。包括路燈、水箱、給排水、污水處理、煤氣管道、環衛、郵政設施和道路綠化等。
(五)公共設施費。包括幼稚園、中國小校舍、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等,在地方財政無力投資的情況下,可進入價格。舊城連片改造不包括中國小校舍。
(六)其他費用。包括三材差價、不可預見費、基礎加固費差價、勘探設計費和其他的合理收費等。
(七)利息。按當年市建行發放房屋開發建設貸款的一年利率為限,其基數按本條的(一)至(六)項之和計算,預收款和自有資金除外。
(八)稅金。目前只有建築稅一種,按實際發生數計入價格。
(九)管理費。包括工資、旅差費、辦公費、廣告費等,按本條的(一)(三)(四)(五)項之和的百分之三計提。
(十)利潤。按本條的(一)至(九)項之和的百分之二計提。
以上各項僅限小區範圍內實際發生的費用,城市幹線、幹道不得計入價格。
第四條 非住宅商品房和按單元或整棟出售的商品住宅,均不考慮層次差價。
第五條 商品住宅零星出售應考慮層次價差,其增減率按下列標準計算:
四層樓房:一層不增不減,二層加價百分之一,三層加價百分之四,四層減價百分之五。
五層樓房:一層不增不減,二層加價百分之一,三、四層各加價百分之三、五層減價百分之七。
六層樓房:一層不增不減,二層加價百分之一,三、四層各加價百分之三,五層加價百分之一,六層減價百分之八。
七層樓房:一層不增不減,二層加價百分之一,三、四層各加價百分之四,五層加價百分之二,六、七分別減價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九。
八層樓房:一層不增不減,二層加價百分之一,三、四層各加價百分之五,五層加價百分之三,六、七、八層分別減價百分之一、百分之三和百分之十。
第六條 商品房實行地段差價。根據所處地段的繁華程度,交通條件和配套設施的差異,全市劃分四個等區。各個等區的具體劃分和地段價差率,詳見附表(一)、(二)。
第七條 新區開發與舊城改造,以及舊城改造不同地段,所發生的費用差異很大,應貫徹“以新補舊、抽易補難”的原則。合理分攤拆遷安置費用。
第八條 商品房各地段的基本價格,按各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報來有代表性的成本項目資料,經市建行、市房管局審核後,報市物價局審批,每兩年調整一次。商品房出售的實際價格等於基本價格加或減層次價差再加地段價差。
第九條 商品房的價格按下列原則結算:
(一)成片開發的商品房,原則上以小區為結算單位,零星開發的商品房,以棟為單位進行結算。
(二)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已出售的商品房(含預售),原則上每半年結算一次,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須待全部建成後進行最後結算,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應按時到市房管局辦理結算事宜。
(三)舊城連片改造的拆遷安置費,按實結算,多退少補。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須經市房管局審查批准,方可作為多退少補的依據。
第十條 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辦理結算時,應提供以下主要資料:
(一)經市建行審核的工程決算;
(二)經市房管局審批的房屋拆遷安置方案;
(三)其他實際發生又可計入價格的成本項目資料;
(四)房屋竣工和小區驗收資料等。
第十一條 商品房實際售價中的地段差和一切計入了基本價格而又未發生的費用,均上繳市房管局,由市政府統籌調劑使用,主要用於“抽易補難”。
第十二條 市物價局、市房管局負責指導各地區、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本細則;加強全市商品房的價格管理;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範圍、更改計價辦法的,有權予以修正。
第十三條 在本市地區範圍內從事商品房生產經營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凡不按規定辦理、自行定價、擅自提價的,各級物價檢查所可按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及國家物價局《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查處。
第十四條 凡以室外配套費、公共設施費建成的工程項目,如市政、給排水、園林綠化、供電、郵政、電訊、學校、公安派出所等,經驗收合格後,一律無償分別交給城鄉建設、供電、郵政、電信、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進行管理,其所有權也屬於接收的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市轄各縣可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際價格,報市物價局、市房管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本市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牴觸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授權市物價局、市房管局解釋。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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