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商品房價格計算方法暫行規定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機關下發的〔2001〕107號檔案對重慶市商品房價格的計算方法重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商品房價格計算方法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渝府發 〔2001〕 107號 
渝府發〔2001〕107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重慶市商品房價格計算方法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重慶市商品房價格計算方法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商品房建設成本和銷售價格調控管理,保持價格合理、穩定,保護購房者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鎮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銷售商品房,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品房是指具有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開發建設並銷售的各類房屋,包括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宅(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以下統稱經濟適用房)。
第四條 商品房價格管理的原則:按照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不同類型的商品房價格實行不同的價格管理形式。對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它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商品房價格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商品房價格的作價原則,管理和監督檢查全市商品房價格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依據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價格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商品房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構成。
第七條 以下成本因素計入商品房價格:
(一)土地徵用及拆遷安置補償費:指土地徵用或受讓國有土地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應交納的土地徵用費、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淨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受讓國有土地按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拆遷舊建築物回收的殘值和安置中的差價收益相應沖減拆遷安置補助成本費用。
(二)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指商品房開發項目實施前期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的勘察、測繪、通電、通水、通路、場地平整等費用。
(三)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指列入商品房施工圖預(決)算的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一般包括房屋基礎工程、房屋主體工程、室內水電安裝、通訊等工程費用和房屋附屬工程費用。
(四)基礎設施建設費:指開發小區(或規劃紅線)內的道路、堡坎、室外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照明、綠化、環衛等工程的建設成本費用。 基礎設施建設費還包括開發小區(或規劃紅線)內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成本費用。
(五)管理費:指企業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及附加費、辦公費、宣傳費、交通差旅費、產品銷售費、固定資產使用費、科技費、財產保護費、契約契約公證鑑證費。經濟適用房的管理費按本條(一)至(四)項費用之和的2%以內計算。
(六)貸款利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商品房建設項目籌措建設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支出。貸款利息=建設項目所發生的實際銀行貸款金額×當年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工程建設平均貸款周期。
(七)規費:指按國家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規定繳納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八條 不得計入商品住房價格成本的費用:
(一)規劃紅線內的經營性用房和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各種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與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
(三)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四)開發經營者自留的房屋建設費用;
(五)各級財政撥款建設的非經營性公共建築、配套設施的建設費用;
(六)按規定不能計入商品住房價格成本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利潤:經濟適用房按照本《規定》第七條(一)至(四)項費用之和的3%以內計算;其它商品房由開發、經營企業根據市場平均利潤和市場行情自行確定。
第十條 稅金:按國家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應以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如購房者要求,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也可按建築面積或套(使用面積)計價銷售。不論以何種面積或方式計價銷售,其列入計價的公攤部位和面積應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予以明確。每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售價=建築總造價÷∑(套內建築面積)建築總造價=成本+利潤+稅金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台建築面積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第十二條 在商品房竣工並經綜合驗收後,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應向有權測定商品房面積的單位申請核定商品房銷售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和陽台建築面積。若核定的套內建築面積與銷售時計算的套內建築面積差異值在±6%以內(含3%),雙方按購房契約約定的單價計算,多退少補;差異值超過±3%以上,購房者有權選擇多退少補或退回所購商品房,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不得強行要求購房者只能多退少補,或只能退回所購商品房(本《規定》發布前已簽訂購房協定的,按原協定執行)。
第十三條 商品房必須實行明碼標價。標價的內容包括:
(一)商品房座落的具體位置[地點、幢號、樓層、房號(預售商品房應標明軸線範圍)];
(二)戶型(提供用於面積計算的房屋建築平面布置圖等相關資料);
(三)面積(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陽台建築面積同時標明);
(四)價格:每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和建築面積銷售價格(含朝向、樓層差價)同時標明;
(五)土地使用年限;
(六)代收費;
(七)物業管理的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代收費是指在商品房價格之外應由購房者自己交納的費用。包括:
(一)未計入商品房價格成本的天然氣安裝費;
(二)未計入商品房價格成本的閉路電視安裝費;
(三)住戶直接與經營單位結算的水、電一戶一表的安裝收費;
(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應由購房戶交納的費、稅;
(五)應由購房者自己交納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允許列為代收費項目收取:
(一)商品房室內水、電、通訊安裝工程費;
(二)小區(或規劃紅線內)室外水、電、通訊管網設施安裝費(包括供電貼費、開閉所、配電房等建築安裝工程費);
(三)按規定應計入商品房建安工程費或基礎設施費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房銷(預)售價格應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在經濟適用房銷(預)售前應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經濟適用房價格成本資料,經物價、建委、國土房管部門會同審查後,方可銷售。
第十七條 其他商品房的銷(預)售價格由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依據本《規定》自行確定,市、區縣(自治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抽查審核,被抽查的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了解的情況用於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和市財政部門定期公布向開發建設項目收費的項目目錄。經公布的收費項目可以計入商品房銷售價格構成,凡未經公布的收費項目,開發經營企業有權抵制並拒絕繳納。
第二十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房銷售價格的市場監測,並發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重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市、區縣(自治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屬於違反建設、規劃、國土、房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至八條關於商品房價格構成規定的,由市、區縣(自治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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