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放開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放開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是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國土房管局2014年12月31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放開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Chongqing commodity price bureau, Chongqing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 Authority on releasing fees for real estate intermediary services
  • 發文機關: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 發文字號:渝價〔2014〕393號
渝價〔2014〕393號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國土房管局(國土局、房管局),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國土分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門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3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精神,現就放開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房地產諮詢和經紀服務收費、房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及相關信息等諮詢的服務收費,進行房屋買賣居間代理和房屋租賃代理的經紀服務收費,提供房產價格評估、土地價格評估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委託和受託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
二、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按照《價格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公平競爭、合法經營、誠實守信,為委託人提供價格合理、優質高效服務;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價目表,價目表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及完成標準、收費標準、收費對象及收費方式等基本標價要素;一項服務包含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代收代付的稅、費也應予以標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應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管理,維護房地產中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三、各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重點查處收費後不按約定義務履行服務職責,以及串通漲價、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等亂收費行為,維護房地產中介服務正常市場價格秩序。
四、本通知由重慶市物價局和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印發規範房產經營性服務收費的通知》(渝價〔2000〕358號)、《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重慶市地籍、房產測繪、地價評估及土地代辦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0〕368號)、《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放開房地產諮詢收費和下放房地產經紀收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價〔2014〕178號)中有關房地產諮詢和經紀服務收費、房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服務收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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