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

《大連市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在1993.09.27由大連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9.27
  • 實施時間:1993.09.27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價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保障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條 凡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從事商品房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均應執行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 商品房價格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
(一)政府委託開發企業建造的“微利房”和“解困房”,實行國家定價;
(二)普通商品住宅實行國家指導價;
(三)其他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國家定價的商品房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建設銀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實行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房地產局、市財政局、市建設銀行,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核定基準價格,開發企業銷售時可根據市場、地段、樓層、朝向等情況,在基準價格的基礎上確定其銷售價格。其中,普通商品住宅的最高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基準價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六條 實行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基準價格的報批,由開發企業在其前期工程結束時向市物價局報送商品房基準價格申報表及有關資料。居住區和居住小區的商品房基準價格,能一次定價的,則以居住區和居住小區為單位報批;需分期定價的,則按建設計畫,分期報批;零星開發或插建的,以片或棟為單位報批。
開發企業在工程後期確因發生特殊的較大數額的不可預見的建設費用,需調整基準價格時,應重新報批。
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必須按規定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第七條 商品房基準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預算成本
1.地價或征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按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規劃勘測設計及前期工程費:依據規劃、勘測、設計契約及實際發生的前期工程費計算;
3.建築、安裝工程費:依據施工圖預算計算;
4.住宅小區公共建築配套設施費和基礎設施配套費:依據詳細規劃、施工圖和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執行;
5.開發企業管理費:以1—4項之和為基數,按不超過百分之三提取,具體提取比例,可按各開發企業業務管理水平確定(含以1—4項之和為基數,按千分之一點五提取的上級管理費);
6.貸款利息:開發企業貸款利息計算基數不得超過小區(片、點)總投資的百分之三十,利率按市建設銀行規定執行,使用期多層按12個月,高層按18個月計算。
(二)利潤:以預算成本中1—4項之和為基數,按利潤率不超過百分之十計算。
(三)稅金和市政府規定的開發企業代收費用。
第八條 實行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格的商品房,按其基準價格與實際銷售價格的差價,稅後依照以下比例繳納房地產增值費:
超過基準價格百分之百以內的,超過部分繳納百分之三十的增值費;超過基準價格百分之百以上,百分之二百以內的,超過部分繳納百分之四十的增值費;超過基準價格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超過部分繳納百分之五十的增值費。
第九條 房地產增值費由市房地產局負責組織收取,市物價局協助。收取的增值費應上繳市財政局,實行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存儲,專款用於“微利房”、“解困房”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由市物價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得參加招商地塊投標。
第十一條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的商品房價格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大連市物價局、市房地產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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