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

《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在2004.09.1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9.13
  • 實施時間:2005.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第三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完善住房供應政策,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和國家建設部等四部委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下同)開發建設、銷售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大連市房產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內四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計畫、建設、規劃國土、財政、物價、地稅、綜合執法、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應協助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納入大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列入市年度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計畫,並按照國家規定,以行政劃撥的方式提供,每年開發建設規模,由市政府確定。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政府要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承擔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制定措施,落實優惠政策,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依法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和施工單位,任何中標單位不得轉包。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應和中標單位簽定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建設契約。中標單位有違反契約規定的,按契約規定處理。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體現經濟性、適用性原則。2005年至2007年間,戶型設計按80%以上為中小戶型,中戶型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戶型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輔助以少量的其他戶型,以滿足大多數和不同類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消費需要。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嚴格按照建設部《國家康居示範工程實施大綱》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合格率要達到100%,優良品率要達到35%以上。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有關規定核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

第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
(二)屬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
(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標準,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申請購房的家庭人口,必須是同一戶口並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的人員。
第十四條 人口分攤原住房面積,按同在一個房證內的戶口人數計算(不含申請人家庭以外的空掛戶口人數)。
第十五條 家庭年收入按夫婦雙方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計算;未婚、喪偶及離異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計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積金;
(三)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股息紅利;
(六)其他所得。
第十六條 每箇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一套,男女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七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必須提供以下證件:
(一)戶口簿和家庭成員身份證;
(二)住房房證;
(三)家庭成員年收入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符合購房條件且當年準備購房的家庭,可持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住房房證和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沒有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年收入證明,到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按申請購房家庭住房困難程度進行排序,按排序先後確定當年購房家庭資格,並將其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15日無異議的,確定為當年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予以登記建檔,發給《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對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確實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購房資格,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持購房審批單,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房。憑購房審批單、購房有關證件辦理產權證書。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在每套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所銷售房屋的戶型、面積和購房家庭情況等資料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已確定為當年購房對象的家庭,當年內未購房的,取消當年獲得的購房資格,隔一年後可重新申請。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只出售給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給單位。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必須經過審批,未經審批的,不予售房,不辦理產權證書。
第二十二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1年後,方可上市出售,購房人須按成交價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按照同地段土地市場價補繳地價款和減免的有關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收回土地開發權。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責令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交綜合執法部門按每銷售1戶處2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申請人採取弄虛作假手段申請購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對已購的經濟適用住房,責令其補齊同類地區商品房差價。對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大連市其他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契約或協定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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