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試行辦法》是江西省為了加強商品房價格管理,加速住宅商品化進程,推動城市住宅制度的改革而制定的辦法。
【發布文號】贛府發[1985]120號
【發布日期】1985-01-01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2010-12-31(贛府廳發[2010]91號宣布廢止)
【檔案來源】
(一)考慮價值規律的要求,使商品房的生產、經營單位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以促使其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二)從實際出發,與當前住宅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相適應,在考慮房租水平和人民民眾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以“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價格水平。
(三)貫徹“按質論價,分等定價”的原則,綜合考慮房屋的質量、結構、層次、朝向、自然環境、所處地段、交通條件等多方面的因素,正確制訂質量標準、等級標準,按質分等核定商品房價格。
(四)防止壟斷價格形式,建立競爭型價格模式,允許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以國家定價為最高限價,自行向下浮動,以確保建成適用、經濟、美觀的商品房。
(一)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包括土建造價和室內水電安裝費。
(二)土地開發費。包括土地徵用費、青苗補償費或拆遷安置費。
(三)三通一平費。包括通水、通電、通路和平整場地。
(四)室外配套費。包括路燈、水箱、給排水、污水處理、煤氣管道、環衛設施和綠化等。
(五)利息。(一般以一年利率為限,計算基數由各地根據當地資金占用情況確定)。
(六)公共設施費。包括幼稚園、中國小校舍、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等。(原則上由地方財政投資,如地方財政無力承擔,可進入價格)。
(七)其他費用。包括三材差價,不可預見費、基礎加固費差價和勘探設計費等。
(八)稅金。(目前只有建築稅一種)。
(九)管理費。包括工資、旅差費、辦公費、廣告費等。
(十)利潤。
以上各項僅限小區範圍內實際發生的費用,城市幹線、幹道不得計入價格。
零星開發的商品房價格以棟為單位,按其所發生的上述費用直接計入價格。
工程預算成本=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三通一平費+室外配套費+公共設施費
售價=×(1+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