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江西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
通過時間: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2年6月1日
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在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開發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房屋產權產籍、房屋質量管理和竣工驗收、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審批等管理工作。
各級計畫、城市規劃、建設、土地、財政、價格、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或者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規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組織計畫、城市規劃、建設、土地、房產等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第六條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居住小區和工業區的布局、規模、配套標準及建設進度。要優先開發改造棚屋區以及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的區域。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需要,提前提供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設計條件。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按批准的詳細規劃設計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規劃控制指標和設計條件的,必須報原批准單位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條在城市舊城區進行房地產開發,應當遵循疏散人口、增加綠地、完善設施、改善環境的原則和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
開發建設多層住宅必須保持合理的房屋日照間距,新城區住宅日照間距比例不得小於1∶1,舊城區住宅日照間距比例不得小於1∶0.7。
第九條舊城區改造詳細規劃中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情況圖應當公開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
南昌市的重大城市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與管理
第十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1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並應當提供具有驗資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有5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備案,並按國家規定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
備案必須提交以下檔案:
(一)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的驗資證明;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聘用契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其取得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建設項目。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接房地產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4個等級,其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審批許可權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二級、三級和四級資質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按照國家規定不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核發一次性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由省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省範圍內跨地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當憑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到開發項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房產主管部門登記,並將開發所需項目資金存入當地銀行。
開發項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房產主管部門按前款規定登記後,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的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承擔微利住宅建設任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必須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的,必須停止進行開發經營活動,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和破壞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推行招標投標辦法。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建設、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向土地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築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六)項目經營方式等。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承接開發項目時,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用於記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中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和處理意見。
發放《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占地範圍內的配套基礎設施必須與房屋主體工程同時或者先行規劃、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定,並應當通過招標擇優確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保證所開發項目的整體質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所開發的項目按期竣工並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使已經動工的開發項目停工或者拖延施工。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承擔開發的企業應當在限期內予以補救達到驗收標準。
綜合驗收合格的條件如下:
(一)符合規劃要求;
(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畢;
(三)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完備;
(四)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已經落實;
(五)物業管理單位和方式已經確定;
(六)契約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條件。
預售商品房,應當簽訂預售契約,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契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申請刊播、設定、張貼商品房預售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其承辦或者代理商品房預售廣告業務。商品房預售廣告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的預售款必須用於已經預售的房屋及其有關工程建設,在支付和清償該預售房屋的全部建設費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用商品房預售款,致使商品房不能按期竣工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已竣工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申請確認產權,並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條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必須實行限價銷售。實行限價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前,向市、縣人民政府價格部門申報核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轉讓、出租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造成房地產開發項目不能按期竣工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廣告經營單位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的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供出售用的住宅、別墅、度假村、寫字樓、辦公樓、商業用房、服務業用房、公用事業用房、標準工業廠房、倉庫等。
第四十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修訂的條例
(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規劃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與管理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在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開發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房屋產權產籍、房屋質量管理和竣工驗收、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審批等管理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土地、財政、價格、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或者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產開發規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組織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土地、房產等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第六條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居住小區和工業區的布局、規模、配套標準及建設進度。要優先開發改造棚屋區以及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的區域。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需要,提前提供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設計條件。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按批准的詳細規劃設計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規劃控制指標和設計條件的,必須報原批准單位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條在城市舊城區進行房地產開發,應當遵循疏散人口、增加綠地、完善設施、改善環境的原則和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
開發建設多層住宅必須保持合理的房屋日照間距,新城區住宅日照間距比例不得小於1∶1,舊城區住宅日照間距比例不得小於1∶0.7。
第九條舊城區改造詳細規劃中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情況圖應當公開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
南昌市的重大城市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與管理
第十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一百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並應當提供具有驗資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有五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備案,並按國家規定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
備案必須提交以下檔案:
(一)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的驗資證明;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聘用契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其取得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建設項目。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接房地產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四個等級,其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審批許可權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二級、三級和四級資質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按照國家規定不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核發一次性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由省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五條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的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承擔微利住宅建設任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必須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的,必須停止進行開發經營活動,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和破壞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推行招標投標辦法。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建設、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向土地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築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六)項目經營方式等。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承接開發項目時,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用於記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中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和處理意見。
發放《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不得收費。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占地範圍內的配套基礎設施必須與房屋主體工程同時或者先行規劃、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定,並應當通過招標擇優確定。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保證所開發項目的整體質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所開發的項目按期竣工並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使已經動工的開發項目停工或者拖延施工。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條件。
預售商品房,應當簽訂預售契約,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契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申請刊播、設定、張貼商品房預售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其承辦或者代理商品房預售廣告業務。商品房預售廣告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六條商品房的預售款必須用於已經預售的房屋及其有關工程建設,在支付和清償該預售房屋的全部建設費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用商品房預售款,致使商品房不能按期竣工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已竣工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申請確認產權,並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八條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必須實行限價銷售。實行限價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前,向市、縣人民政府價格部門申報核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轉讓、出租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造成房地產開發項目不能按期竣工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廣告經營單位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所稱的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供出售用的住宅、別墅、度假村、寫字樓、辦公樓、商業用房、服務業用房、公用事業用房、標準工業廠房、倉庫等。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