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房屋交易管理規定

大連市城鎮房屋交易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城鎮房屋交易的管理,維護房屋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的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大政發[1987]144號
【發布日期】1987-08-14
【生效日期】1987-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城鎮房屋交易管理規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四日大政發〔1987〕144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房屋交易的管理,維護房屋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建成區及縣(市)、區城鎮範圍內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包括直管和自管公有房屋、商品房屋、私有房屋的有償轉讓、交換等,均應執行本管理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房地產管理局(處)及所屬房屋交易管理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城鎮房屋交易的職能機構,負責房屋交易的管理、監督和諮詢服務工作。
第四條 城鎮房屋交易,禁止進行臨時建築、違章建築和宅基地交易;禁止買賣、轉讓、交換近期拆遷房屋和列入改造規劃的房屋;禁止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外地駐連單位擅自買賣私有房屋;嚴格限制私房產權人居住公房出賣私房。
第五條 房屋交易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成交;也可以填寫房屋供需登記表,經當地房屋交易管理所牽線搭橋,自主議定房屋交易事宜。
第六條 房屋交易雙方,應按照自願互利、平等協商、等價交換、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合法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從事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交易,不準弄虛作假,哄抬房價,強買強賣,倒買倒賣。
第七條 房屋交易的賣方,須持合法的產權證明(出賣共有房屋的,需有產權共有人同意出賣的證明),由產權人直接參加交易。產權人因故不能參加交易的。可由經過公證的委託代理人進行交易。
第八條 出賣自建公助、自買公補房屋的,應徵得原公助、公補單位同意,並退回補助、補貼;出賣產權共有房屋或已出租房屋的,產權共有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交易房屋的價格,應根據市房管局制定的價格控制幅度,結構房屋結構、質量、面積、環境、造價、折舊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房屋成交後,交易雙方應在一個月內持產權證明、買賣協定及有關資料,到當地房屋交易管理所辦理審查備案、變更產權的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契稅和手續費。逾期不辦理的,由房屋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補交契稅,並按月計算罰款,每超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罰款成交額的百分之一。罰款由交易雙方平均分擔。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管理規定;從事非法交易的,由房屋管理部門查明事實,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交易中發生爭議和糾紛的,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仲裁機關申請調解和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管理規定,由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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