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正局級建制,是主管全市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類別:委員會
- 地點:大連市
- 類型:城鄉建設
機構職能
職責調整
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章和制度;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信息、保密、信訪、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事務;負責黨委的綜合協調工作和黨群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城市建設計畫;根據市政府分工,承擔政府投資城市建設項目有關前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維護等相關資金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協調城市建設的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的綜合統計;負責本部門財務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財務管理。
(三)法制處。
負責擬訂依法行政規劃和計畫;組織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查和申報;負責本系統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審查;負責本系統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應訴和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負責本系統依法行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協調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有關聽證;負責法制培訓和普法宣傳教育。
(四)綜合協調處。
負責城鄉建設方面相關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市財力投資基礎設施配套工程的項目管理工作;參與城市交通、供水、環保、人防等專業行業的規劃編制;參與編制城市交通設施建設年度計畫;負責公共停車場項目建設的協調推進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擬訂公共停車場建設計畫報市政府審批;指導區市縣、先導區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五)科技與培訓處。
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重大科技發展項目計畫和綠色建築地方性技術細則並監督執行;負責工程建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套用;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行業培訓的相關工作;負責擬訂行業人才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區市縣、先導區建設行業崗位技能培訓等工作。
(六)勘察設計處。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編制;負責勘察設計諮詢單位、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從業行為的管理;負責勘察設計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參與重大勘察設計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七)工程和村鎮建設管理處。
負責市內四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後的監管工作;負責推進市重點工程項目和大中型項目的建設工作;擬訂全市小城鎮(鄉)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協調宜居鄉村建設工作;擬訂全市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補助金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
(八)招投標管理處。
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按管理許可權,承擔有關區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投標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有形建築市場運行工作;負責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招標投標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區市縣、先導區招標投標工作。
(九)建築業與市場管理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建築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建築業、房地產開發、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後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建築業行業運行分析,指導全市建築業企業發展,協調建築企業對外工程承包與合作;負責建立建築行業企業誠信體系並組織運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預防和清理建築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等有關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區市縣、先導區建築行業發展工作。
(十)執法監察處(大連市建設執法監察支隊)。
按管理許可權和分工,行使本系統內相關行政執法機構承擔的行政監察和行政處罰職能;指導區市縣、先導區相關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本部門進入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核、辦結工作,執行相關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並擬訂具體的審批相關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協調涉及多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負責辦理事項所需的集體討論、專家論證,參與聽證等;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事業單位進駐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人員的管理;指導本系統區市縣、先導區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承辦本部門和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人事處(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指導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黨建、思想政治、統戰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組織本系統的職稱及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上報工作;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十三)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設定紀委、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