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2號)精神,設立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城建局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依法履行權責清單中的行政職權。
(二)取消、下放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調整的行政職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城建行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行業作業標準、管理辦法、操作規程並指導監督實施。
(二)按有關規定,負責城建行業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負責編制城建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編制城建行業有關的年度建設項目、維護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有關城建行業各類工程的安全質量監督工作。
(六)按有關規定,負責城建行業行政許可事項工作。
(七)承擔市園林綠化委員會城市組的工作,承擔城市森林防火、防台防汛和除雪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八)指導區市縣、先導區業務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建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機關文電、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會務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工作。
(二)法制處。
負責擬訂法制建設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有關聽證;協調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內部審計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負責全局部門預決算管理;負責財政性資金項目計畫、招標(採購)、結算、契約和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局屬單位財務的監督指導;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全局統計管理;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招標(採購)管理。
(四)工程技術與安全監督管理處。
負責市政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市政工程設計變更、竣工驗收、檔案和設施移交等工作;負責城建行業的科技、節能、環保、材料、設備等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城建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城建行業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承擔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及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
(五)基礎設施項目處。
負責編制城建行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城建項目計畫;承擔市財力投資城建項目的有關前期工作;負責城市小區市政工程規劃設計審核,參與市政工程驗收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庫;負責城建有關應急、搶險等工程的設計組織工作。
(六)市容環境管理處。
負責對城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制定市容環境管理方面的法規、標準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搞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市容環境管理考核工作,指導局屬市容環境建設管理單位的業務工作;承擔市城市防台防汛和除雪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七)行政審批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局進入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核、辦結工作,擬訂相關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協調涉及多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組織辦理事項所需的集體討論、專家論證,參與聽證等;負責本局和所屬事業單位進駐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人員的管理;指導本系統區市縣、先導區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承辦本局和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風景園林綠化管理處。
負責對城市綠化進行巨觀管理,檢查、指導城市綠地建設、養護管理和綠地占用及樹木伐移審批的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區域詳細規劃以及年度綠化計畫;負責風景區評定的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較大林政糾紛和違章案件;承擔市城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運營管理處。
參與組織編制城建行業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發展規劃;參與組織有關城建特許經營項目立項工作,組織項目談判,並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協調相關部門對有關城建特許經營項目進行監管、監測、鑑定、論證等;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的費用支付、費用調整及爭議等具體問題。
(十)黨委辦公室(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組織建設、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宣傳等工作;負責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一)信訪維穩處。
負責本系統的信訪維穩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投訴和綜合治理工作。
設定紀委、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其他事項


(一)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職責分工。市環保局負責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市城建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相關工作。
(二)行政審批及其事中事後監管的職責分工。行政審批職能劃入行政審批辦公室後,相關業務處室依據法律法規,負責行政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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