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大連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2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4-01-25
- 生效時間:1994-01-25
-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4〕103號
招投標市場,由市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
施工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
(一)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單位)通過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函進行招標,應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經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批准後,可進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二)至(五)項規定條件的,必須委託經批准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一)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規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評標原則制定評標定標辦法,確定中標單位和中標價格。
招標機構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審定標底,提出評標,定標辦法和定標意見。
(一)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二)有經過批准能夠滿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材料;
(三)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四)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併列入招標範圍。
(一)招標單位到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進行招標項目報建登記;
(二)招標單位在招標前,向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接受招標資格審查;
(三)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檔案,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批;
(四)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
(五)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申請投標,交納投標保證金,接受資質審查,並由招標單位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對投標企業進行資質核准;
(六)招標單位召開招標會,分發招標檔案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招標單位組織踏勘現場,進行招標檔案答疑;
(八)招標單位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九)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標書;
(十)招標單位編制和審定標底;
(十一)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契約。
(一)工程綜合說明書(包括工程名稱、地址、計畫批准文號、建設面積、層數、結構類型、技術要求、工程內容、地質情況、施工現場條件等);
(二)對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
(三)經過批准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四)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及價格變動處理辦法;
(五)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
(七)工期和質量要求;
(八)編制施工方案的要求;
(九)投標須知(投標書投送要求、投標、開標日程及地點安排等);
(十)承包契約主要條款。
招標檔案發出後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踏勘現場和召開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應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招標檔案發出至開標的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過60天,其它工程不得超過30天。
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或委託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諮詢、監理等中介機構編制。
接受編制標底的機構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務。
(一)根據招標檔案、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範;
(二)標底內容應包括工程量清單、標底價格、工程質量、施工工期和主要材料用量;
(三)標底價格由工程成本(含勞保支出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必須符合國家現行建經政策,充分考慮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價格變動因素,還應包括風險費、技術措施費、工期補償費和優質工程補償費以及市場價格的變化。
(四)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一)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有權決定參加投標或拒絕參加投標;
(二)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有權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補償費。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投標證;
(二)企業簡歷、社會信譽及業績;
(三)全員職工人數,經濟、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狀況和主要施工機械設備。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或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
(三)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和加蓋單位公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不參加開標會議。
(一)對招標檔案內容有疑問或發現差錯,應在投標截止日期1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單位詢問;
(二)對招標檔案的部分內容不能確定,必須在投標書中標出,中標後不得附加條件。
(三)投標報價的組成,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邀請有關人員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還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一)國家、省、市政策性調整價格的;
(二)重大設計變更的;
(三)發生未預料的地基處理的。
(一)凡未經批准、應招標而未進行招標擅自開工建設的工程,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罰款,並責令停止施工,補辦招標手續。
(二)投標單位相互串通作弊、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以及沒通過招標而承攬任務的,對責任單位處以標底價百分之二的罰款,並取消其一年投標資格;
(三)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單位,處以標底價百分之二罰款,並對責任者處理;
(四)定標後,拒簽承包契約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中標價百分之二以下罰款,並責令簽訂承包契約;
(五)對私自轉包中標工程的單位,責令停止轉包,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