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運輸、橋樑、隧道、捷運、輕軌、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委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委託區、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 (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
依照前款規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二)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三)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國家發展改革管理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建設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依法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有形建築市場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已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三)建設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滿足施工招標要求的設計檔案及其他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工程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日前,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於5日。一個公告期內報名的投標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再延長一個公告期。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方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具有承擔招標工程能力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
方法。
資格預審檔案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財務狀況、在建工程情況、業績、擬投入的技術裝備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擇優確定不少於7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招標人確定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後5日內,應當將資格預審檔案、資格預審報告、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名單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將資格預審結果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網路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日。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 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範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檔案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要求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檔案;
(三)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書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採用的技術規範;
(八)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招標檔案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應當從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檔案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發現招標檔案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七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並同時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10日前進行。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
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招標檔案允許投標人提出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並作出相應報價作為備選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書;
(二)投標報價及主要材料用量;
(三)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情況;
(四)擬投入的主要機械設備;
(五)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六)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進行分包的情況;
(七)招標檔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標檔案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投標人印章。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並妥善保存投標檔案。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檔案。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為無效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並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其中,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的報價進行調整的,應當附詳細的調整內容和價格,以調整後的報價作為最終投標報價。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80萬元。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檔案提交招標人。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檔案的,招標人應當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投標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時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招標人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在開標時,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檔案,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項目法人(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項目經理資格證書的;
(二)投標檔案未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標檔案未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未加蓋投標人印章,或者投標人委託的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的;
(四)投標檔案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六)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檔案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定的;
(七)招標檔案規定投標檔案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放棄投標: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二)招標檔案中要求項目經理參加開標會議而項目經理未參加的。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市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工程,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建設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提出評審意見後應當簽字確認,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對該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於其成本,且該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三)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澄清或者說明的;
(四)投標檔案對招標檔案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作出回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根據前款規定將投標人的投標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人可以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應當在投標檔案能夠滿足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採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應當評審出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和要求的投標,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招標檔案中設有標底的,評標時應當參考標底。
評標人可以參考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評標細則進行評標。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意見,並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工程,以及國家融資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的,招標人可以依排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且不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第三十六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時間30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時間30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其開標、評標活動應當接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並將中標結果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網路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日。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未收到實名舉報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契約訂立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契約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標人(包括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一)中標通知書發出,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契約的;
(二)招標過程因正當理由被招標人宣布終止或者暫停的;
(三)依照本規定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投標或者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檔案的;
(二)中標後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契約的;
(三)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拒絕與中標人訂立契約,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違反本規定, 應當招標而未招標或者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項目契約金額0.5%以上1%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招標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違反本規定,不具備自行施工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評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招標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中標項目金額0.5%以上1%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工程,以及國家融資的招標工程,未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的。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違反本規定,未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或者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招標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
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並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備案職責的;
(二)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不履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採用招標方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發布的《天津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津政發〔1998〕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