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大連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管理辦法是一份地方法規,發布於1997-09-30,即日生效,目的是為有效地掌握建設工程項目總量和規模,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7-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1997年9月30日大政發〔1997〕87號)

檔案全文

第一條根據《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投資興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應依照本辦法辦理報建手續。
第三條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以及投資總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行政區內投資總額500萬元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單位辦理報建手續,應在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檔案被批准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基本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發放前進行。
第五條建設單位辦理報建手續時,應持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批准檔案,向項目報建主管部門申領並填報《大連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以下簡稱《報建表》)。《報建表》經項目報建主管部門審核後,加蓋報建審核印鑑。
第六條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後,建設單位持經審核的《報建表》辦理其他建設手續。對於不辦理報建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基本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不得辦理招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七條對當年不能竣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到批准立項部門辦理下年度結轉計畫,併到項目報建主管部門辦理結轉報建手續。凡沒辦理結轉手續的項目,一律按計畫外項目處理。
第八條《報建表》填報內容發生變化時,建設單位應立即到項目報建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報建、結轉、變更登記手續的,由項目報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罰沒款一律上交財政。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