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於2018年7月3日經深圳市政府六屆一百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7月9日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1號
《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已於2018年7月3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一百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8年7月9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營造最優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以項目高效順暢報建為核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利用社會資本開展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除外。
第三條 在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辦理中,政府部門應按照主動服務、最佳化審批、改進方式、放管並重的原則,及時了解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和相關部門傳送的項目信息、需求和意見,強化諮詢服務,主動指導、協同推進項目單位在報建登記中的問題,涉及國家、省的審批事權要積極幫助協調。
第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上級部門新下放的審批事項外,嚴禁在公布的審批事項目錄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審批事項、許可條件和受理材料,嚴禁擅自延長辦理時限,嚴禁在審批信息系統之外業務流轉。
凡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的事項,實行收件確認,項目單位對所申報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審批部門對備案內容承擔檢查管理職責。
改變以批代管的審批管理觀念和模式,推行告知承諾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嚴格違法違規懲戒,守住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和廉潔廉政的底線。
第五條 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作為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深圳分廳的線上受理系統,應滿足項目單位、審批部門、中介機構等多方共同使用的需求,是建設項目施工報建事項辦理的跨部門協同平台,實現統一受理、並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查詢、信息共享。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積極引導項目單位網上申報、線上辦理。
第六條 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流程按照項目建設的時序,分為土地出讓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四個階段。土地出讓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由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城市更新項目的土地出讓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由區級城市更新部門)牽頭,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由住房建設部門牽頭,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每個階段包括應辦理審批事項和可能涉及辦理的審批事項,兩類事項並行推進。各階段內可能涉及辦理的審批事項均不互為前置,具備必要條件即可辦理。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流程圖、各階段具體事項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並公布。
從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至不動產登記辦理完成,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時間控制在45個工作日以內。從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至取得施工許可,控制在33個工作日以內。
第二章 土地出讓及用地規劃許可
第七條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發放用地規劃許可證)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按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備案,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備案通過線上平台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
發展改革部門對通過線上平台申報備案的社會投資建設項目賦碼,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唯一身份標識。
第九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建立“多規合一”信息平台,整合規劃國土、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海洋、林業、水務、氣象、海綿城市等各類空間性規劃和相關規劃信息,形成全市空間規劃一張藍圖。為項目論證、項目生成提供平台支撐,為線上平台提供空間數據和相關功能支撐,為項目建設所需提供信息查詢。
第十條 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擬定用地出讓方案,應徵求轄區政府、發展改革、水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建設、文物、產業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意見,涉及代建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轄區政府要一併明確接收部門。經政府審定後,開展招拍掛出讓工作。
用地成交後,項目單位繳交地價款、完成資金來源核查即可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協定出讓的項目用地按許可權經區政府或市政府批准並取得項目備案後,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可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若項目涉及地質災害、壓覆重要礦產、文物保護、機場、水務、危險品、燃氣、電力、軌道交通等事項的,應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二條 方案設計核查15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三條 重點地區、重要節點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實行招標,並向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除前款及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招標的項目外,項目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方案設計、施工等發包方式,不再強制要求招投標。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依據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開展方案設計,完成方案設計後即可申請方案設計核查。
對於產權移交政府的交通基礎設施(含市政道路、行人立體過街設施等)及配建公交首末站,交通運輸部門與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同步對方案設計進行並聯審查,並先行出具專業審查意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免於方案設計核查:宗地內規定建築面積不大於5000平方米、規劃功能和建築類型單一的建設項目;列入市重大項目計畫的普通工業、倉儲項目;臨時建築。
第十五條 除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項目,及國家明確規定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外,項目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取得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住房建設部門整合規劃、建築、人防、防雷、海綿城市等相關部門施工圖審查環節,將施工圖技術審查內容納入具備綜合圖審資格的服務機構進行統一圖審。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方案設計核查意見,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證,即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環保等審批事項不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前置條件。涉及大型建設項目的,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視需要徵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
涉及國家安全、軌道安全、文物保護、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由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相關主管部門和公共服務設施接收單位的意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名批覆(包括建築物命名核准/公共設施名稱核准/專業設施名稱核查及備案)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事項合併辦理,分別核發相關證件;開設永久路口審批與市政管線接口審批合併辦理,分別核發相關證件。
交通運輸部門不再辦理開設永久路口審批及交通影響評價。占用挖掘道路、開設臨時路口由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從產權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別並行辦理,統一出證。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完成方案設計後,人防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單位申請對自建、免建及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項目提出人防工程建設要求,需建設人防工程的,相關設計納入施工圖審查。
第十九條 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等法定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即可辦理消防設計審核。
除前款規定外的建設項目,應在取得施工許可後7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檔案報消防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在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完成後,即可同步申請辦理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告知性備案。如涉及不跨市級行政區劃的珠江河口灘涂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河道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批的也同步辦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標準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除可以免於辦理水土保持審批的建設項目外,在城市已開發區域的建設項目實施告知性備案管理。
第四章 施工許可
第二十二條 施工許可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三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在項目開工前取得環保部門批准或完成備案,在此之前可開展地質勘探、場地平整、基坑支護、樁基、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工作。
對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但環境影響程度較輕無需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且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實行告知性備案;對原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免於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四條 凡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採取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措施,取得基坑支護、土石方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證及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住房建設部門合併辦理施工許可(專項)及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後即可開工。
凡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採取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措施,取得樁基礎施工圖審查合格證及樁基礎報建證明書,住房建設部門合併辦理施工許可(專項)及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後即可開工。
第二十五條 凡已依規定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採取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措施,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消防審核意見的,住房建設部門合併辦理施工許可證及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書面承諾後,辦理施工許可無需提供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勞務工工資分賬協定,無需核驗安全生產許可證、人員資格證書等原件。
第五章 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可根據工程實際選擇聯合驗收或分項驗收,聯合驗收7個工作日內辦結。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八條 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單位的需要,配合實行聯合驗收或部分聯合驗收,統一驗收竣工圖紙、統一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對於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託、統一測繪、成果共享,驗收測量數據納入線上平台。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需要採取分項驗收的,由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並聯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取得實地測繪報告後,即可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對涉及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內容的,項目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充協定後,即可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對新建、擴建項目,項目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明、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竣工測繪報告後,即可申請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土地使用權未登記的,還應一併申請辦理。
對改建項目,項目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明、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竣工測繪報告後,即可申請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需要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充協定的,還應提交相關協定。
第三十三條 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項目單位可在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取得項目用海批准檔案、宗海圖以及界址點坐標材料後,申請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
對填海造地的,項目單位可在填海項目竣工後,申請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時,一併申請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依法需繳交地價、海域使用金以及稅費的,還應提供相關繳納憑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配套措施參照《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第五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地區、重要節點”建設項目為:
(一)位於福田中心區、香蜜湖片區、前海深港合作區、後海中心區、深圳灣超級總部片區和深南大道、濱海大道沿線,且建築面積不小於2萬平方米的項目;
(二)位於空港新城、留仙洞總部基地、寶安中心區、龍崗大運新城、深圳北站周邊地區、光明鳳凰城、坪山中心區,且建築面積不小於5萬平方米的非居住項目;
(三)東部濱海岸線沿線範圍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