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職責)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投標辦)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具體工作。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國資、審計、監察、金融、交通、水務、海洋、綠化市容、民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進場交易範圍)
市和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監管。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建設工程,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在市或者區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以下簡稱“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全過程招標投標活動。
其他建設工程,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的,可以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是否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決定不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應當依法自行組織招標投標活動;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供發布公告公示和專家抽取服務。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是指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和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五條(信息化建設)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信息化建設,推進本市建設工程的電子化招標投標工作,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工程招標類型)
招標人可以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分別進行招標,也可以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可以對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等進行分階段招標,也可以將不同階段的設計合併招標。
第七條(設計方案招標和設計單位招標)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採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單位招標。設計方案招標通過以設計方案為主的綜合評審確定中標人;設計單位招標通過對投標人擬從事該工程設計的人員構成、業績經歷、設計費報價和設計構思等的評審確定中標人。
第八條(招標啟動)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並自行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開始前,招標人應當向市招標投標辦或者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風險承諾書。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
第九條(工程總承包再發包)
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其承接的勘察、設計或者施工依法再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企業的,可以採用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相應的設計、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依法將部分專業工程分包。
第十條(批量招標和預選招標)
招標人在同一時間段實施多個同類工程的,可以採用批量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應急搶險工程以及經常發生的房屋修繕、園林綠化養護、市政設施和水利設施維修等工程,可以採用預選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標段劃分)
招標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合理劃分標段,不得利用標段劃分降低投標人資格條件。建設工程招標標段的劃分標準,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不招標情形)
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競爭方式取得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具有勘察、設計、施工資質並由其自行進行該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的,該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可免於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已建成工程進行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需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屬小型工程在原項目審批範圍內,造價累計不超過原中標價的30%且低於1000萬元的;
(三)與在建工程結構緊密相連,受施工場地限制且安全風險大,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並經本市專項技術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論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而規避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避招標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編制資格預審檔案以及招標檔案、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評標等活動。
第十四條(資格預審)
招標人可以採取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審查,但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的建設工程除外。資格預審的具體範圍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的,申請人少於7人時,招標人應當不再進行資格預審。
第十五條(投標人篩選)
採用資格後審方式招標的,招標人可以選擇是否採用投標人篩選方式進行招標。未採用投標人篩選方式,投標人少於3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採用投標人篩選方式,經篩選入圍的投標人少於15人的,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篩選條件限於投標人的信用、行政處罰、行賄犯罪記錄以及投標人在招標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約評價。投標篩選條件以及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名單應當在招標公告中予以明示。投標人篩選違反以上規定的,在1至3年內不得再採用投標人篩選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檔案編制)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資格預審檔案示範文本和招標檔案示範文本。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應當使用國家的標準文本或者本市的示範文本。
建設工程招標檔案中的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應當由註冊造價工程師編制。
第十七條(否決性條款)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將否決性條款集中予以載明。補充招標檔案中增加或者刪除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將修改後完整的否決性條款集中載明。
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性條款,在評標中不予認可。
第十八條(評標辦法)
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根據不同建設工程類別,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相應的評標辦法。
第十九條(投標檔案編制期限)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工程總承包招標中,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30日。
國家對前兩款規定的最短期限有更長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資格預審和招標公告)
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時,應當將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報送市招標投標辦或者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暫估價招標)
以暫估價方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或者施工總承包範圍內,且達到法定規模標準的,應當採用招標方式發包。
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的聯合體均可作為暫估價工程的招標人。建設單位在總承包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暫估價工程的招標主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其暫估價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暫估價工程結算,應當以暫估價招標的中標價作為結算依據。
本條所稱的暫估價工程,是指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列明的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工程。
第二十二條(禁止投標)
承擔建設工程前期設計、造價諮詢、監理業務的單位,不得參加該建設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總承包投標。
施工單位拖欠工人工資,情節嚴重且被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的,在公布的期限內不得參加本市建設工程的投標報名。
招標人應當將前款規定納入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中。
第二十三條(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一)在招標檔案中設定的投標人資質條件或者項目負責人資格條件高於工程規模要求的;
(二)除複雜和大型建設工程外,在招標檔案中設定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類似項目業績要求的;
(三)複雜和大型建設工程的招標檔案中,對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類似項目業績的規模要求,超過發包標段規模指標的70%,或者設定與該工程類別不相適應的項目業績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視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查屬實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檔案存在兩處以上錯誤一致;
(二)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台電腦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編制投標檔案;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從同一投標人處領取或者由同一投標人分發;
(四)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二十五條(視同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查屬實的,視為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項目負責人屬於同一單位,仍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
(二)投標截止後,更換、篡改特定投標人的檔案內容;
(三)投標截止後,向特定投標人泄露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評審情況;
(四)以脅迫、勸退、利誘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使中標人放棄中標;
(五)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未確定中標人前,投標人已開展該工程招標範圍內工作;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弄虛作假情形)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弄虛作假:
(一)使用虛假的業績、榮譽、建設工程契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等;
(二)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社保證明等;
(三)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七條(開標人員)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投標人參加開標的人員應當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技術負責人或者擬任該項目的負責人參加開標。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拒收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投標檔案:
(一)投標檔案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
(二)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
(三)授權委託人無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
勘察、設計合併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工程總承包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9人以上單數。
第三十條(專家抽取)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從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中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標人在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資深專家中隨機抽取。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不能滿足項目需求的,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市、區重要項目,在進行設計評標時,招標人可以從本市、外省市或者境外專家中選擇確定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經評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推薦合格投標人。
第三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在評標過程中不得與外界聯繫。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攜帶通訊設備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主動接受、協助、配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等。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表決的情形)
評標委員會評審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表決,形成書面決議:
(一)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人投標;
(二)評標委員會修正投標檔案的錯誤,但招標檔案不允許修正的除外;
(三)投標人對評標辦法中所載事項的爭議內容的釋疑,且釋疑不得改變招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決議應當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決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檔案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重新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人或者在資格預審檔案發售期內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潛在申請人少於3人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人的;
(三)招標投標過程中,因項目發生變更,現有招標資格條件無法滿足項目工程規模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評標委員會認為按照評標辦法,無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的。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原因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人的,經原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投標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中標資格,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
第三十四條(重新評標)
中標通知書送達前,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撤換相應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評審結論,保留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結論,重新計算評標結果。新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評標結果予以確認。
中標通知書送達前,發現投標人有違法行為,影響評標實質性結果的,招標人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
第三十五條(中標候選人公示)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定標前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二)開標記錄;
(三)投標檔案被否決的投標人名稱、否決原因及其依據;
(四)各投標人投標檔案的評分;
(五)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和其投標價中包括的暫估價、暫列金額等;
(六)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檔案中提交的項目業績。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定標)
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辦法完成評標後,招標人應當依法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後,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在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書進行覆核澄清後,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採用覆核澄清方式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2-3名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覆核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是否能完成招標檔案規定的所有工程內容,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候選人對投標檔案進行澄清,但不得改變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第一中標候選人拒絕澄清或者投標檔案澄清後被證明無法完成招標檔案規定的所有工程內容,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並依序對其他中標候選人進行覆核,最終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對定標過程進行書面記錄,存檔備查。
招標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後的30日內無法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將評標委員會確定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
被取消中標資格的,中標候選人可以在5日內向市招標投標辦或者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在投訴處理期間,招標人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市、區重要項目,在進行設計招標時,招標人可以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投標人中擇優確定。
第三十七條(中標結果公告)
進場交易的項目,應當在定標後公告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中標人名稱;
(二)中標價及其包括的暫估價、暫列金額等;
(三)招標人定標原因及依據;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八條(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之內,向市招標投標辦或者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契約)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報送契約信息。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契約無法履行完畢的,招標人應當將契約終止協定或者有關裁決文書報送市招標投標辦或者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後,對契約未履行標的組織招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嚴格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責令相關當事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經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市招標投標辦、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現場抽查)
市招標投標辦、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承包範圍、工程造價、契約履行的計價方式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履職情況進行工地現場抽查。
市招標投標辦應當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並建立招標代理信用管理體系,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條(評標專家監督管理)
市招標投標辦應當組建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技術委員會,為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以及招標投標活動爭議事項提供技術諮詢。
市招標投標辦應當對評標專家履行職責的情況建立信用檔案,作為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依據。
市招標投標辦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設工程,對其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行為進行評標評估,評估結果記入信用檔案。
第四十三條(工程價款變更)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契約價款發生變更的,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抄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的決策約束)
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決策約束制度;資格預審、投標篩選、定標等事項應當納入決策約束制度。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的考核中,應當包括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以及決策約束制度落實情況。
第四十五條(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可以採取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提供保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進場交易、劃分標段、資格預審、組建評標委員會、改變招標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規定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建設工程,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招標人未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全過程招標投標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招標人未按照規定劃分標段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對中標候選人提出改變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投標檔案時限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投標檔案編制期限最短少於20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總承包招標中投標檔案編制期限最短少於30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律責任)
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的情形,被認定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投標人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人弄虛作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接受應當拒收的招標檔案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檔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違規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招標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要求組建評標委員會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編制期限、公示公告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公示公告而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委託處罰)
本辦法規定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招標投標辦實施。
第五十五條(招標、投標、中標無效的情況)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的,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裁決招標、投標、中標無效的,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者評標。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和1988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