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本規定共七章五十一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政府令第50號公布的《上海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解讀,
規定發布
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7號
《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應勇
2017年9月18日
規定全文
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
(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建築垃圾的管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和含義)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減量減排、循環利用,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等處置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建築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垃圾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處理原則)
建築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垃圾中的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公安、規劃國土、經濟信息化、海事、水務、物價、質量技監、環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屬地管理)
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建築垃圾處理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六條(分類處理)
建築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理:
(一)工程渣土,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二)泥漿,進入泥漿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後,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三)裝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經分揀後進入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消納、利用;
(四)建築廢棄混凝土,進入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利用。
第七條(信息系統建設)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建立建築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將與建築垃圾處理管理有關的信息納入信息系統。
第八條(信用管理)
相關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市綠化市容、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九條(行業自律)
本市建設、施工、市容環衛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督促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加強建築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自律規範的會員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章 源頭減量與資源循環利用
第十條(源頭減量減排)
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築、全裝修房、建築信息模型套用、綠色建築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築垃圾的源頭減量。
本市鼓勵通過完善建設規劃標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單位採取道路廢棄瀝青混合料再生、泥漿乾化、泥沙分離等施工工藝,減少建築垃圾的排放。
採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源頭減量減排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一條(資源化利用產品強制使用)
本市實施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強制使用制度,明確產品使用的範圍、比例和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無強制使用要求的,鼓勵優先予以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套用標準,對符合標準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實行備案管理,並建立產品目錄。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相關單位要求)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檔案、承發包契約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減排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相關使用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相關要求和措施納入監理範圍。
第十三條(科研與技術合作)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十四條(政策扶持)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政策,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使用和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等予以扶持。
第十五條(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
建築廢棄混凝土應當由相關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回收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處置場所、設施的規劃與建設
第十六條(規劃與建設計畫)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消納建築垃圾的場所(以下簡稱“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所需場所和含泥漿預處理設施在內的中轉分揀場所(以下統稱“中轉分揀場所”)的專項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規劃,編制所轄區域內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分揀場所的建設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規劃外消納場所)
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浜、灘涂等規劃外場所用於消納建築垃圾的,有關單位應當在消納場所啟用前向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至現場予以核實和指導。
第十八條(處置場所與設施的條件)
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分揀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二)有符合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圍擋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有與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規模相適應的堆放、作業場地;
(五)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十九條(中轉碼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建築垃圾水運需求和實際情況,完善轉運建築垃圾的碼頭(以下簡稱“中轉碼頭”)布局,推進中轉碼頭的建設。
中轉碼頭應當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並配備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視頻監控系統、電子信息裝置和防污設施。
中轉碼頭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置
第二十條(工程招標與發包要求)
產生建設工程垃圾的建設單位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工程招標檔案和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規範排放、分類處理以及禁止混同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條(運輸與處置費用的列支)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專門列支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費和處置費。
第二十二條(運輸單位的產生)
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並依法取得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運輸單位的基本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
運輸單位招投標的具體辦法,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招標條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市水路運輸單位的招投標活動。招標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本市登記註冊,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
(二)自有運輸船舶的數量、運輸船舶總載重量或者總核載質量符合有關要求;
(三)運輸船舶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船舶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道路運輸單位的招投標活動。招標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數量符合有關要求;
(二)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並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運輸車輛駕駛員具有3年以上駕駛大型車輛的經歷,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記錄;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選擇運輸單位與確定場所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中,選擇具體的承運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確定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未能確定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統籌安排原則指定。
第二十五條(運輸費與處置費的確定)
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費、處置費由建設單位分別與運輸單位和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的經營單位協商確定,並在運輸契約、處置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處置申報)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或者拆除工程備案手續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計畫、運輸契約、處置契約和運輸費、處置費列支信息,申請核發處置證。
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計畫應當包括建設工程垃圾的排放地點、種類、數量、中轉碼頭、中轉分揀場所、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等事項。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處置規定的,核發處置證,並按照運輸車輛、船舶數量配發相應份數的處置證副本;不符合處置規定的,不予核發處置證,並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處置證應當載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運輸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地點、排放期限、中轉碼頭、中轉分揀場所、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船舶編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等事項。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處置證。
第二十七條(處置證查驗)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民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施工質量安全措施現場審核時,應當查驗處置證。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分類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排放的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類。建設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裝運作業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人員,並按照本市建築垃圾啟運管理規範,填寫運輸車輛預檢單,監督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的規範裝運,確保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駛離。
運輸單位應當安排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並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電子信息裝置等設備正常、規範使用。
施工單位發現運輸單位有違反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要求行為的,應當要求運輸單位立即改正;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施工單位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處理。
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違反規定的施工工地,無權申報本市文明施工工地。
第三十條(車船運輸規範)
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的技術和運輸管理要求,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中轉分揀場所、中轉碼頭、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輛、船舶攜帶處置證副本,並按照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
交通、海事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在對運輸單位的車輛、船舶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查驗處置證副本。
第三十一條(經營單位義務)
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碼頭的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受納建設工程垃圾;
(二)保持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場所、設施、中轉碼頭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進入場所、設施、中轉碼頭的運輸車輛、船舶以及受納建設工程垃圾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並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
(五)對所受納的、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垃圾,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築垃圾消納結算憑證。
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除應當履行前款第(一)(二)(三)(四)項義務外,還應當按照建築垃圾分揀規範,對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揀,並分別堆放。
本市建築垃圾分揀的具體規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消納結算要求)
道路、水路運輸單位按照要求將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至規定的中轉碼頭、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後,憑建築垃圾運輸消納結算憑證,分別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實運輸量和處置量。
市、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建設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支付運輸費、處置費。
第三十三條(拆違產生的廢棄物處置)
依法對違法建築實施拆除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要求進行處置;但是僅產生零星廢棄物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五章有關要求進行處置。
第五章 裝修垃圾的處置
第三十四條(投放管理責任人)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三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定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範、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應當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第三十六條(投放要求)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設定的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並遵守下列具體投放要求:
(一)將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不得混同;
(二)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
(三)裝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三十七條(定向清運)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範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作業服務單位”)進行清運,並明確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作業服務單位)
作業服務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具體招投標活動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作業服務單位的招標條件應當包括: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並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簽訂作業服務協定,明確裝修垃圾作業服務的範圍、規範、期限、中轉分揀場所以及服務費用的確定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清運服務要求)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的運輸車輛,將裝修垃圾運輸至作業服務協定約定的中轉分揀場所。
作業服務單位、清運費用標準等事項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
第四十條(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義務)
裝修垃圾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清運費)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
本市市容環衛、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等行業協會應當定期匯總各區裝修垃圾清運收費價格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處置證管理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建設單位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處置證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施工現場要求的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施工現場要求的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施工現場排放的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類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運輸單位未安排管理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配備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運輸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運輸單位或者作業服務單位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相關要求的車輛或者船舶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相關技術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相關運輸管理要求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中轉與消納利用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條規定,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中轉碼頭或者中轉分揀場所的經營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設定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裝修垃圾投放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裝修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未遵守具體投放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對運輸許可證的吊銷處理)
運輸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在一定期間內被處罰3次以上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
(一)未實行密閉或者覆蓋運輸;
(二)運輸車輛、船舶超載運輸建設工程垃圾;
(三)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建設工程垃圾;
(四)承運未取得處置證的建設工程垃圾。
運輸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或者第(四)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
道路運輸單位所屬的駕駛員在一定期間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計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該運輸單位的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
本條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一定期間,由市綠化市容部門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行政監督)
違反本規定,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實建築垃圾處置場所、設施建設;
(二)未按照要求組織實施運輸單位、作業服務單位的招投標活動;
(三)未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四)未依法履行建築垃圾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參照管理)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參照建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的《上海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建築垃圾既包括在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也包括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裝修垃圾。建築垃圾處理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2010年11月,市政府發布了現行《上海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50號,以下簡稱《建築渣土規定》),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從政府規章層面對建築渣土處置活動進行管理。規章施行以來,儘管本市建築渣土申報量逐年遞增,連續幾年保持在每年1億噸以上規模,但總體上,建築渣土處置活動的運行秩序趨於穩定,車容車貌明顯改善,偷亂倒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為維護城市運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城市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近年來,對照中央生態文明建設和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聚焦《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檔案提出的“加強垃圾綜合治理”任務,以及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垃圾管理“破解難題、補上短板”的總體要求,本市建築垃圾處理在制度規範和管理實踐中仍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包括:一是缺少分類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的強制性要求,推進源頭減量減排的抓手不夠,與重構建築垃圾分類處理體系、強化“全方位、全過程”管理的要求不相適應;二是建築垃圾的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所需場所、中轉分揀場所的源頭規劃不足,導致場所落實情況不理想;三是水路運輸未納入整體監管體系,監管力度相對不足;四是居民和單位裝修活動產生的裝修垃圾排除在現行《建築渣土規定》適用範圍之外,缺少具體的處置規範。
綜上,有必要制定《規定》,對現行《建築渣土規定》進行廢舊立新,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建築垃圾全過程治理體制機制、落實分類處理和全程管控要求、強化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循環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二、《規定》主要增加和完善了哪些內容?
與原《建築渣土規定》相比,新《規定》增加和完善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明確了建築垃圾的分類處理途徑;
(二)強化了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的要求;
(三)完善了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職責;
(四)明確了水路運輸單位納入運輸許可監管;
(五)增加了裝修垃圾處理的基本規範。
三、《規定》確立的建築垃圾分類處理途徑具體是什麼?
此次《規定》明確了建築垃圾分為兩大類——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其中,建設工程垃圾又分為工程渣土、泥漿、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建築廢棄混凝土。各自的處理途徑為:(1)工程渣土,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2)泥漿,進入泥漿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後,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3)裝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經分揀後進入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消納、利用;(4)建築廢棄混凝土,進入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利用。
四、《規定》對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有哪些具體要求?
為進一步發揮立法對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的引領、導向作用,《規定》一方面在總則中即明確“減量減排、循環利用”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納入適用範圍,另一方面增設專章,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明確了源頭減量減排的具體技術、工藝、標準等,同時明確要符合規劃、環保要求;二是實施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強制使用制度,明確產品的使用範圍、比例和質量等要求,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資源化利用產品套用標準;三是要求工程招標檔案、承發包契約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包括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產品使用要求等內容,並納入監理範圍;四是鼓勵相關單位開展科研、技術合作,推廣資源化利用;五是要求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制定相關扶持政策。
五、建築垃圾處置場所、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職責由誰承擔?
建築垃圾需要依託相應的中轉分揀場所和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處理。處置場所、設施是否完備,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建築垃圾處理的實際效果。從以往實踐經驗來看,從源頭的規劃入手,突出規劃編制的作用,是落實處置場所、設施的有效措施。為此,《規定》明確由市綠化市容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全市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所需場所和中轉分揀場所的規劃;區政府按照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場所、設施的建設。
六、今後從事建築垃圾水路運輸業務的單位需要取得許可嗎?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明確,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由於之前建築垃圾可以外運,本市的水路運輸更多地體現為“末端消納”,因此實踐中,僅對道路運輸單位核發運輸許可證,而對水路運輸單位,則通過道路運輸單位與其之間的契約予以約束。在建築垃圾本市消納成為常態的情況下,水路運輸需回歸“中轉”功能,因此,有必要與道路運輸單位對應,一併將水路運輸單位納入運輸許可監管體系。
此次《規定》已經明確,水路運輸單位應當參加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招投標活動,中標單位依法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規定》同時明確了水路運輸單位招投標的基本條件;其他相關管理規範,則仍與原《建築渣土規定》中的道路運輸單位保持一致。
七、《規定》對裝修垃圾處理有哪些基本規定?
與原《建築渣土規定》相比,新《規定》將裝修垃圾納入了適用範圍,並增設一章進行規範,基本規定包括:一是建立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責任人由受委託的物業企業擔任;未委託物業企業的,由住宅小區的業主或者辦公、經營單位擔任。責任人應當將裝修垃圾交由裝修垃圾運輸單位進行清運,並承擔設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以及引導居民分類投放等職責。二是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明確由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招投標活動,中標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作為裝修垃圾運輸單位,提供清運服務。《規定》同時重申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清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