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規定》是一篇政府法規,發布於1998年9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1998]106號
- 【發布日期】:1998-09-29
【生效日期】1998-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物價局、省建委制訂的《江蘇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規定
(省物價局 省建委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和為特定銷售對象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軍轉幹部房、教師住房、合作建房等,下同);
二、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高檔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市、縣價格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價格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價格管理實施辦法,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縣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價格,並報省備案。
列入國家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建設計畫、享受優惠政策的經濟適用房,以及通過集資等方式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其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普通住宅商品房實行政府指導價;高檔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
制定經濟適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價格時,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規定辦理。
一、成本構成
(一)土地徵用(出讓)及拆遷補償費: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徵用土地及拆遷的補償、補助、安置等費用。拆遷舊建築物回收的殘值和安置中的差價收益應沖減成本,受讓土地按實際支出的土地出讓費計入成本。
(二)前期工程費:指開發項目實施前期工程發生的費用,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的勘察、測繪、通電、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費用。
(三)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指列入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預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費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電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材料價格的處理辦法由各市價格、建設部門按省物價局、省建委聯合發布的工程建設材料預算價格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附屬公共配套設施費:指列入建築安裝施工圖預算項目,與主體房屋相配套的非營業性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
(五)公共基礎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直接為商品房配套建設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照明、綠化、環衛等公共基礎設施費用。
(六)管理費用:指開發經營單位為組織開發經營活動所必需發生的費用,以本款前五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具體標準由各市制定。
(七)銷售費用:指開發經營單位為銷售商品房而發生的費用,以本款前五項之和為基數的1-2%計算,具體標準由各市制定。
(八)財務費用:指開發經營單位為開發項目籌措建設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支出、匯兌損益及手續費。利息支出的計算基數不超過本款前五項之和的30%,計算時間為:多層住宅不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不超過36個月。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九)公共設施專項維修資金:公共設施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本款1-9項所列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實際發生的項目執行。未經省價格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
二、利潤
指商品房開發經營單位按規定計提的利潤。利潤的提取基數為本條第一款成本構成中的1-5項之和。
(一)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率最高不得超過3%;
(二)普通標準商品住宅的平均利潤率最高不得超過8%;
(三)高檔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潤率由開發商根據市場供求自主確定。
三、稅金
按國家稅法規定執行。
四、住宅差價
(一)樓層、朝向差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但增減差價總額的代數和應當等於零。
(二)質量差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縣以上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確認的優良工程在最高不超過商品房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1-1.5%的幅度內確定。
五、不得計入住宅商品房價格的費用
(一)開發小區(片)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均執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不得變要通過收費形式無償占用或平調投資者的資金。
(二)按規定不能計入成本的其他費用。列入住宅商品房價格的收費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商品房價格=成本+利潤+稅金±層次差價±朝向差價±質量差價
本條所稱成本=土地徵用(出讓)及拆遷費用+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附屬公共設施費+公共基礎設施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公共設施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