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商品房的市場管理和商品房價格管理,加速住宅商品化進程,推動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福建省發布了《福建省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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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價值規律,促使商品房經營企業加強經濟效益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2.“按質論價,分等定價”。除工程成本等固有的價格因素外,要考慮房屋的質量、結構、層次、朝向、自然環境、所處地段、交通條件等調節因素,正確制定質量標準、等級標準、按質分等核定商品房價格。
3.要同當前住房制度改革的總要求相適應,按照目前房租實際水平和人民民眾的支付能力,以“保本微利”的要求核定商品住宅的價格水平。
4.要建立競爭型價格模式。經營商品住宅,要以當地政府制定的價格為最高限價,允許向下浮動;非住宅用房,允許上下浮動。
1.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包括土建造價、室內水電等設備安裝費和建築材料差價。
2.征地拆遷費用包括徵用土地補償費,耕地占用稅、拆遷補償安置費。
3.三通一平費包括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費用。
4.室外配套費包括小區內道路、路燈、通訊、給排水、污水處理、煤氣管道、環衛設施、公共綠地、綠化和建築小品等建設費用。
5.利息一般以一年利率為限,計算基數由各城市根據當地資金占用情況確定。
6.經營管理費包括工資、勞保福利、旅差費、辦公費、廣告費、上繳各級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等。
7.其他用費包括小區規劃及系統工程設計費、地質勘探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試驗費等。
8.利潤。
1.公共設施費包括小區幼托、中國小、文化站和行政管理(如居委會、房管站、派出所)用房的建設費。公共設施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投資,如地方財政無力承擔,經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批准,可例入售價外的代征費。
2.城建大配套征地附加費(系指閩政(1986)綜413號文規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作為代征費。
3.建築稅。
1.房屋本身的工程造價;
2.征地拆遷費;
3.三通一平費;
4.室外配套費;
5.利息(個人購房已預付購房款或訂金的,應相應不計利息或少計利息);
6.經營管理費。
舊住宅出售給個人,可比照此規定計算,然後按成新程度折價出售。
△工程成本=房屋本身工程造價+三通一平費+室外配套費;
△售價=(工程成本+管理費+其他費用)×(1+利潤率)+征地拆遷費+利息;
△綜合售價=售價±(朝向、層次、地段差價等調節因素)。
商品房經營單位地段差價的收入,應上交當地房地產行業歸口管理機關調節使用,主要用於遠郊區地段差價補貼、地形複雜地段開發補貼,也可安排部份公房建設解決無力建購房的居民住房問題。
地段差價收取標準,以房屋售價為基數,城市最繁華區增加25%;繁華區增加15%;一般市區增加5%;邊緣發展區不增不減;遠郊區減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