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商品房的市場管理和商品房價格管理,加速住宅商品化進程,推動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福建省發布了《福建省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建房[87]006號
【發布日期】1987-04-29
【生效日期】1987-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4月29日閩建房006號)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的市場管理和商品房價格管理,加速住宅商品化進程,推動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經營商品房的企業,都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制定商品房價格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按照價值規律,促使商品房經營企業加強經濟效益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2.“按質論價,分等定價”。除工程成本等固有的價格因素外,要考慮房屋的質量、結構、層次、朝向、自然環境、所處地段、交通條件等調節因素,正確制定質量標準、等級標準、按質分等核定商品房價格。
3.要同當前住房制度改革的總要求相適應,按照目前房租實際水平和人民民眾的支付能力,以“保本微利”的要求核定商品住宅的價格水平。
4.要建立競爭型價格模式。經營商品住宅,要以當地政府制定的價格為最高限價,允許向下浮動;非住宅用房,允許上下浮動。
第四條商品房價格因素:
1.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包括土建造價、室內水電等設備安裝費和建築材料差價。
2.征地拆遷費用包括徵用土地補償費,耕地占用稅、拆遷補償安置費。
3.三通一平費包括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費用。
4.室外配套費包括小區內道路、路燈、通訊、給排水、污水處理、煤氣管道、環衛設施、公共綠地、綠化和建築小品等建設費用。
5.利息一般以一年利率為限,計算基數由各城市根據當地資金占用情況確定。
6.經營管理費包括工資、勞保福利、旅差費、辦公費、廣告費、上繳各級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等。
7.其他用費包括小區規劃及系統工程設計費、地質勘探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試驗費等。
8.利潤。
第五條商品房附加價格因素(即商品房銷售代征費) :
1.公共設施費包括小區幼托、中國小、文化站和行政管理(如居委會、房管站、派出所)用房的建設費。公共設施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投資,如地方財政無力承擔,經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批准,可例入售價外的代征費。
2.城建大配套征地附加費(系指閩政(1986)綜413號文規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作為代征費。
3.建築稅。
第六條直接向個人出售的商品房住宅的價格可按下列因素計算:
1.房屋本身的工程造價;
2.征地拆遷費;
3.三通一平費;
4.室外配套費;
5.利息(個人購房已預付購房款或訂金的,應相應不計利息或少計利息);
6.經營管理費。
舊住宅出售給個人,可比照此規定計算,然後按成新程度折價出售。
第七條營業性用房(如寫字樓、旅館、店鋪等)的價格因素,可在第四條規定的基礎上,再增加地段差價(即級差地租、下同)因素。商品住宅地段差價,由各市、縣根據購買力及市場供求情況合理確定。
第八條成片開發的商品房價格,原則上以居住小區(新村)為單位進行核定。房屋本身造價、利息、管理費和利潤直接計入以幢為單位的房屋價格。如果房屋基礎部分造價懸殊太大的應在小區範圍內拉平。征地拆遷費、三通一平費、室外配套費和其他費用按小區(新村)房屋建築總面積分攤。
第九條房屋本身工程造價、三通一平費、室外配套費均按工程成本費計入價格,經營管理費按工程成本和征地拆遷費的3%計取(其中0.5%上繳各級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利息利率按銀行規定;征地費和其他費用按當地平均定額或實際發生的費用計取;利潤按工程成本、管理費、其他費用三項之和為基數並以開發公司相應的等級,分別按3%-5%計取。
第十條商品房價格計算公式:
△工程成本=房屋本身工程造價+三通一平費+室外配套費;
△售價=(工程成本+管理費+其他費用)×(1+利潤率)+征地拆遷費+利息;
△綜合售價=售價±(朝向、層次、地段差價等調節因素)。
第十一條商品房地段差價,大中城市按最繁華區、繁華區、一般市區、邊緣發展區和遠郊區五個等級,小城市按四個等級,縣鎮按三個等級劃分,具體地段劃分界線,由各市、縣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及供求關係確定。
商品房經營單位地段差價的收入,應上交當地房地產行業歸口管理機關調節使用,主要用於遠郊區地段差價補貼、地形複雜地段開發補貼,也可安排部份公房建設解決無力建購房的居民住房問題。
地段差價收取標準,以房屋售價為基數,城市最繁華區增加25%;繁華區增加15%;一般市區增加5%;邊緣發展區不增不減;遠郊區減少10%。
第十二條住宅樓不同層次差價只允許控制在±10%的幅度內調整,各層樓房增減百分比之代數和應為零。
第十三條各市、縣的房管(建委)部門、物價部門、建設銀行,可按照本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縣商品房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組織編制本市、縣的“商品住宅最高價格限額表”(分結構、分地段、分層次、分標準),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物價委員會、省建設委員會和省建行備案。
第十四條各商品房開發經營單位編制的工程概預算,須經當地建設銀行審核後,方可作為成本依據,並與其他可計入價格的成本項目的資料一併報當地房管(建委)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省物價委員會、省建設委員會和省建設銀行負責指導督促各地認真執行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計價原則、計價範圍、更改計價辦法的問題,有權糾正。
第十六條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各級物價檢查機關對不按規定自行訂價、擅自提價的,可按《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查處。
第十七條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用外匯、僑匯購房的,可根據不同情況、不同銷售對象,採取優惠、協商價格。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解釋權屬福建省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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