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甘肅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是對商品房買賣價格調控的有效手段,為經濟穩定增長做出巨大貢獻,也是刺激內部需求。

甘肅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應當按照本細則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商品房,是指具有開發經營資格的各類房地產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房。二手房是指產權明晰、經過一手買賣之後再上市交易的商品房。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和二手房時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公開標示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條 全省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負責對全省商品房開發企業和銷售二手房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明碼標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各市、州、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商品房開發企業和二手房中介機構的明碼標價進行日常監管。
第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中介機構銷售二手房應當在其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及中介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標價牌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部門統一規定(具體式樣見附屬檔案),市、州價格監督檢查部門監製。其他標價方式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縣(區)價格監督檢查部門監製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並統一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58。
第八條 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取得預售許可或備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向當地政府建設、價格部門申報備案的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價格一旦公示,不得隨意變動。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時,應按規定向當地政府建設、價格部門重新申報備案,並按重新申報備案的價格及時更換標價。
第九條 商品房經營者使用標價牌、價目表進行標價的,要將標價牌、價目表上無法全部標示《規定》第十條所列相關因素製成標示牌,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與標價牌、價目表一同標示。使用價格手冊標價示的,要在價格手冊中明確標示《規定》第十條所列相關因素。
第十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製作專門的公示牌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收費:
(一)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和資質。
第十一條 新建商品房明碼標價內容按以下要求標示:
(一)開發企業名稱標示該樓盤開發企業全稱。
(二)樓盤名稱按建設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名稱標示。
(三)預售許可證按建設部門批准的證號標示,同時公示批准文號。
(四)銷售價格按向建設、價格部門申報備案的價格標示。
(五)土地性質按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性質標示。
(六)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要求標示。
(七)坐落位置應標示樓盤所在準確位置。
(八)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按規劃部門批准的標準標示,如有改動,應當明確標示。
(九)樓盤建築結構按設計要求標示,如有改動,應當明確標示。
(十)裝修狀況要標明毛坯、簡裝、精裝等。
(十一)基礎設施配套情況要標明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是否齊全。
(十二)房源情況應當標示當期銷售的全部銷售房源。
(十三)銷售狀態按實際情況標示已售或待售。
(十四)房號、樓層、戶型、層高按實際情況標示。
(十五)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按測繪部門預測數據標示。
(十六)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按一次性付款優惠、按揭付款優惠、分期付款優惠等實際優惠條件標示。
第十二條 二手房明碼標價應當標示以下內容。
(一)樓盤名稱。
(二)坐落位置
(三)樓號、單元號、房號、樓層、朝向、套型。
(四)建築面積(房產證登記面積)。
(五)建築結構(框架、混合)。
(六)產權(產權、契約)。
(七)裝修(毛坯、簡裝、精裝)。
(八)使用年限(按建築契約時間算起)
(九)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十)銷售價格。
(十一)中介服務費。
第十三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標準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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