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業用地開發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1989年7月22日甘政發[1989]104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業用地開發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7.22
  • 實施時間:1989.07.22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保護和利用待開發農業土地資源,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開發,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綜合性開發,包括尚未被利用或利用得不充分、不合理的農業土地資源開發和對現已利用的農業土地資源多層次的結構調整及深度開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待開發農業土地資源包括:荒山、荒坡、河灘、閒散地、廢棄地、戈壁、中低產田及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業用地開發工作的領導,將農業用地開發計畫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列為責任目標管理的內容之一,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用地開發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並會同計畫、農業、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開發規劃,根據上級分配的開發指標,安排開墾和整治、改良耕地的年度項目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監督、檢查規劃、計畫的實施。
第六條 編制農業用地開發規劃,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計畫和政策,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利於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
(三)保持水土平衡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有利於扭轉一些地區生態系統惡性循環的局面;
(四)充分發揮農業土地資源優勢,先開發投資少、見效快的閒散地、廢棄地,利用有限的資金,在短期內獲得儘可能大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對農業用地的開發者實行下列優惠政策:
(一)開發的土地所有權不變,開發者優先享有使用權;
(二)實行誰開發、誰承包、誰受益的原則,土地使用權一定三十年或五十年不變,在承包契約有效期限內和不改變原承包契約內容的前提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或轉包。
(三)新開發的農業用地,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徵一至三年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移民新開發的農業用地,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徵三至五年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同時,均免交三至五年統購糧和各項提留。
(四)實行資助、擇優扶持或招標優選。
(五)集體或個人騰出川、水地,搬遷到荒山、荒坡等劣地上建房時,騰出的宅基地優先承包給搬遷者耕種,並從耕地占用稅的地方留成中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費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省外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海外僑胞、港澳同胞來我省開發農業用地,上述優惠政策同樣適用。
第八條 國家企業、事業單位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開發集體所有的農業土地資源,可以由開發者與土地所有者實行聯合經營,也可以由開發者與土地所有者簽訂有期有償使用契約。
第九條 開發前要對待開發農業土地資源開展調查,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適宜性評價,確定開發的適宜範圍,適宜程度和利用價值,制定年度與中期開發計畫。
第十條 農業用地開發前期勘察論證及規劃設計的費用可從耕地占用稅中列支。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等用於農業的,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供土地資源調查報告、開發論證報告及審查後的開發計畫等有關資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發給農業用地開發證書後,方可開發。
國家、集體投資開發的農業用地,一律採取公開投標承包。
第十二條 開發農業用地一千畝以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備案;一千畝至五千畝的,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五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批准後的開發者要和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簽定契約,土地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契約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農業用地開發可採取國營、集體、聯戶、個體或集體與個體聯合開發的形式。科研人員可進行技術承包,發揮科技優勢,進行科學管理。
第十五條 開發農業用地所需資金應以自籌為主,國家資助為輔。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社會集資建立土地開發專項資金,對開發者實行有償投資。
農業用地開發資金來源包括:1.按法律規定徵收的開發建設資金;2.耕地占用稅留成部分;3.被征地後的土地補償費;4.集體或個人集資;5.國家資助;6.利用外資。
農業用地開發資金還可以從農田水利小流域治理資金、扶貧資金中給予支持。鄉(鎮)企業發展較好的縣、鄉、村,也可用以工補農辦法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 農業用地開發資金的發放,對採取貸款、有償或無償投資等多種形式。凡有直接經濟收入的項目一律有償扶持,有償投資到期回收後,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繼續周轉用於開墾宜耕荒地和整治、改良現有耕地。
第十七條 農業用地開發工作結束後,由開發者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驗收。土地管理部門驗收時要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發放使用證,並將新開發土地面積列入統計年報。
成片荒地開墾後形成的較大面積的新耕地,應以家庭農場或聯戶經營為主,也可採取投標的方法由種田能手租賃、承包,做到規模適度,集約經營。
第十八條 對待開發的農業土地資源自己無力開發時,應允許別的有條件者開發;對易開墾的荒地,要限期完成開發,在限期內無力開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予以收回,另行安排開發者。
第十九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保護和開發農業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堅持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限期復墾;無力復墾的,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具體辦法依照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國務院發布的《土地復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禁止毀林、毀草開荒,破壞植被。未經批准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要限期治理,並處以每畝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阻撓、破壞開發農業土地資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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