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8]66號
【發布日期】1998-08-04
【生效日期】1998-08-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印發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現將《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8年8月4日
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一次性開發500畝以下的,由縣(市)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開發500畝至1000畝的,由行署、市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開發1000畝至1萬畝的,由省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開發1萬畝至2萬畝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省長辦公會議審定,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五)一次性開發2萬畝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報國務院批准。
(一)一次性開發2000畝以下的,由省政府委託省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報省政府備案。
(二)一次性開發2000畝至1萬畝的,由省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開發1萬畝以上的,按第一項(四)、(五)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前款規定的農業開發用地,農墾、森工部門一次性開發500畝以下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駐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土地管理機構批准,向土地所在行署、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