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8]66號
【發布日期】1998-08-04
【生效日期】1998-08-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黑政發〔1998〕66號)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8年8月4日
黑龍江省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農業開發用地審批許可權,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農業開發用地,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許可權批准:
(一)一次性開發500畝以下的,由縣(市)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開發500畝至1000畝的,由行署、市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開發1000畝至1萬畝的,由省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開發1萬畝至2萬畝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省長辦公會議審定,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五)一次性開發2萬畝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報國務院批准。
二、省農墾、森工系統所屬農場、林業局土地使用範圍內的農業開發用地,應當附主管部門意見,按下列規定許可權批准:
(一)一次性開發2000畝以下的,由省政府委託省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報省政府備案。
(二)一次性開發2000畝至1萬畝的,由省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開發1萬畝以上的,按第一項(四)、(五)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前款規定的農業開發用地,農墾、森工部門一次性開發500畝以下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駐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土地管理機構批准,向土地所在行署、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農業開發用地,須先徵求計畫、農業、環保、水利等部門意見。報國家批准的,還須附有開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設計任務書,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土地權屬檔案以及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規劃圖等。屬於出讓土地的,還須有地價評估報告,土地出讓契約書。
四、邊境地市縣和軍事禁區農業開發用地,必須事先徵求省軍區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報批。
五、外商投資進行成片土地開發,一律報國務院審批。
六、禁止毀林開墾,不得超過省規定的禁止開展坡度開墾林地。
七、各級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經依法批准的農業開發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用於非農業建設。
八、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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