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1年9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in Lanzhou , Gansu Province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Management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1]169號
  • 發布日期:1991-09-25
【生效日期】1991-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9月25日甘政發〔1991〕16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簡稱開發區,下同)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省科委具體管理和指導。
第三條開發區的範圍是:以蘭州市城關區寧臥莊地區為中心,南至定西南路,西至天水路,東至范家灣610―1規劃馬路,北至濱河東路延伸至段家灘,總面積為5.2平方公里。其中以南昌路、渭源路、科技街、定西路為高新技術開發輻射和經貿區,南河道為產業基地。
第四條開發區高新技術發展範圍,執行《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五條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國家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的方針,堅持改革開放,實行國家對經濟特區的特殊政策,把開發區辦成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孵化器”,帶動傳統產業發展的輻射源,實現“東擠西進”雙向開放的視窗和科技、經濟體制改革的綜合試驗區。
第六條開發區發展應堅持改革與發展相結合,以改革促發展;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互補並存;科(技)工貿一體化;促進科學與技術發展同提高本省產業技術基礎相結合;國家適當扶植與企業自主發展相結合;自主開發與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相結合及對開發區內企業、人員實行待遇優惠的原則。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經省科委認定批准進入本開發區的所有高新技術企業和部門。
第二章 體制
第八條甘肅省人民政府成立開發區領導小組,對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監督和協調本辦法的實施。
第九條領導小組下設開發區辦公室,辦理具體事宜。
開發區辦公室歸口省科委管理。
第十條開發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實施國家和甘肅省制定的關於開發區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本開發區發展規劃、計畫;
(三)負責新建企業認定預審,企業高新技術和產品認定、鑑定、開發立項審批及其它業務活動管理;
(四)協助有關部門管理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業務,負責開發區內企業科技、商務人員出國審查和引進國外專家的立項審批,審批1000萬美元以下的資金引進、500萬美元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和企業引進儀器設備的預審;
(五)籌集管理開發區發展基金;
(六)負責企業人事、勞動工資的綜合管理;
(七)完成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設立開發區專家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省內各有關學科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對開發區建設和發展提供決策諮詢;
(二)討論和參與制訂開發區發展規劃;
(三)參與開發區內重大技術問題論證、項目評估等。
第十二條開發區內建立工商、稅務、審計等服務體系、接受其主管部門領導和開發區辦公室的領導,分別負責有關業務管理。
第十三條各專業銀行根據需要在開發區內設立辦事處,負責對企業的信貸投資業務。開發區內可根據需要建立高新技術股份投資公司,支持企業高新技術產品開發,提供信貸擔保和風險資金。
第十四條在開發區內可建立技術進出口公司,管理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進出口業務。
第十五條蘭州海關在必要時可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對進出口貨物和關稅的征管工作。
第三章 基本建設
第十六條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和建設,由開發區辦公室會同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共同管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搶占土地和阻撓開發區建設。
第十七條省、市人民政府每年給開發區下達一定規模的基建“籠子”,根據財力安排基建計畫和配套資金,進行開發區建設。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自籌資金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經營性用房(包括附屬用房及相應的拆遷安置用房等),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由開發區辦公室批准;超過50萬元的,由企業提出基建計畫項目書,經開發區辦公室匯總,報省計委批准。
第十八條與開發區內建設相配套的給排水、道路、交通、電力、通信、供熱、綠化等設施,由蘭州市人民政府安排實施。
第四章 資金
第十九條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資金,實行多渠道籌集。
第二十條設立開發區開發專項基金,其資金來源是:
(一)省財政的年度專項撥款;
(二)省計委年度專項撥款;
(三)省科委從科技三項費撥付的項目專款;
(四)省市財政按規定返還開發區的稅金;
(五)開發區內企業上繳的管理費;
(六)開發區內企業由國家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提留;
(七)社會團體和個人、國際友人捐資等。
開發基金實行有償使用,滾動發展。重點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製、開發;部分用於開發區企業短期周轉資金。
開發基金的管理、使用,由開發區辦公室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優先安排開發區開發和生產建設所需資金,落實國家下達的專項貸款。
工商銀行應將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視同“雙保”企業對待,安排流動資金貸款。
建設銀行在“八五”期間確定一億元的基建貸款,用於開發區建設。
人民銀行根據開發區實際需要,應安排發行一定額度的短期融資債券;經批准設立證券交易市場,促進資金流動、籌措。
第五章 外貿與進出口
第二十二條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蘭州海關和開發區辦公室下發的檔案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以外,由開發區提供證明,到海關辦理免徵出口關稅手續。
第二十四條開發區內企業進口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產品生產的儀器和設備,經開發區辦公室審核,按國家規定程式審批。
第二十五條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經開發區辦公室審核,報省經貿委批准,獲取外貿經營權或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六條開發區內企業的科技、商務人員一年多次出國,向開發區辦公室提出申請,按國辦發(1990)9號檔案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外商在開發區興辦“三資”企業或向開發區投入技術和資金,按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企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進入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按《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進行資格認定,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開展開發、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開發區企業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結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開發區的各項管理規章和制度。
第三十條開發區內企業可試行股份制,組建企業集團、企業產權市場和發行企業債券等試點。
第三十一條開發區內企業可根據各自的性質和實際,實行“包死基數、超額分成”、“包死基數、超額全留”、“利潤遞增包乾”等各種經營承包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開發區內企業有權確定自己的內部機構、人員編制、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
第三十三條開發區企業實行高新技術企業核算辦法和會議報表制度。按照開發區具體要求申報會計和統計報表;接受開發區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開發區辦公室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每年對區內企業進行一次考核,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給予警告並限期達到,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條件,報經省科委批准,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如有嚴重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勞動人事
第三十五條開發區內企業需要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和歸國專家以及勞動就業招工指標,由開發區辦公室提出申請,報省人事局、勞動局列入計畫,優先安排。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科技和管理人員到開發區內興辦、領辦、承包高新技術企業或應聘到開發區企業工作的,經開發區辦公室同意後,按規定辦理調動手續。
科技人員到開發區企業工作的,原單位應予支持;如原單位不同意,科技人員可提出停薪留職、辭職,原單位在接到申請報告的一個月內予以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科技人員可辦理相應手續。科技人員與原單位因流動問題發生爭議時,可申請省人才交流中心予以仲裁。
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徵得原單位同意或認可,並在開發區辦公室備案後,可在開發區內企業從事業餘兼職勞動。
第三十七條開發區內無主管單位的企業人員調動、職稱評定、檔案管理等,由開發區辦公室同省人事局、勞動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開發區企業急需聘用回國人員和歸國專家、外國專家、可採取先聘後調辦法。但不得聘用國家重點定向培養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人員。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甘肅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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