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政府部門第九批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蘭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國土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榆中國區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批准給你、請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政府部門第九批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 施行地區:蘭州市
蘭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國土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榆中園區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1日
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榆中園區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榆中園區(以下簡稱榆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切實維護農村房屋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榆中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榆中園區(定遠鎮、連搭鄉行政區劃範圍,含金崖鎮、來紫堡鄉其中插花土地)內,項目建設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
第三條 下列人員為房屋補償安置對象
(一)榆中園區規劃範圍內具有合法宅基地,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前在轄區派出所已登記的在籍常住農村人口,且房屋屬拆遷範圍內的人員為安置對象。
(二)在蘭州高新區管委會《關於蘭州東部科技新城項目征地拆遷的公告》(第1號)發布之日前,蘭州東部科技新城規划起步區20平方公里範圍內建成的合法房屋、構築物及附屬物給予補償安置。
(三)榆中園區範圍內除蘭州東部科技新城規划起步區20平方公里外的區域,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前的合法房屋、構築物及附屬物給予補償安置。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予補償安置
(一)在蘭州高新區管委會《關於蘭州東部科技新城項目征地拆遷的公告》(第1號)發布之日後,蘭州東部科技新城規划起步區20平方公里範圍內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期限修建搭建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物。
(二)榆中園區範圍內除蘭州東部科技新城規划起步區20平方公里外的區域,無論何時實施房屋拆遷,未經批准或超出批准期限修建搭建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物。
(三)榆中園區範圍內未取得合法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檔案的違法違章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買賣宅基地建設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物。
第五條 補償安置方式
(一)補償安置採取房屋置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實行正規主房置換為主、其餘貨幣補償為輔的補償安置政策。
(二)房屋置換採取統一集中安置模式,在摸清底數、審定戶籍、核實宅基地的基礎上,徵求被徵收人意見後,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建設。
(三)安置房的選擇原則,依照簽訂房屋拆遷協定並搬遷完畢的先後順序進行。由村委會提出具體安置分配方案,報鄉、鎮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房屋置換補償標準
(一)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置換安置的,只能享受一次房屋置換安置政策。被徵收人在徵收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有多處房屋的,應合併計算其房屋建築面積。
(二)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按照合法宅基地內每戶每人建築面積58平方米置換安置房屋。
1、被徵收人原有正規主房人均建築面積不足58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可按每平方米900元購買差額面積。
2、被徵收人原有正規主房建築面積超出人均建築面積58平方米的部分,不予置換安置房屋,按本辦法房屋徵收不同結構類型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3、每戶房屋置換安置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應安置總建築面積,確因戶型面積限制,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綜合建設成本價每平方米2600元計價補繳,超出應安置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場價購買;應安置建築面積不足部分,按綜合建設成本價每平方米2600元給予補償。
(三)所有權證載明且實際為住宅房屋,未經政府批准改變為非住宅房屋的,對有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其經營面積部分一次性給予6個月停業補助,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四)地上附著物和附屬物按本辦法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未涉及部分按《蘭州東部科技新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的公告》(第2號)給予補償。
第七條 徵收安置過渡補助及搬遷獎勵政策
(一)過渡費房屋置換安置的被徵收人,從其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後的3個月期限內發放過渡費,每人每月260元。
(二)搬遷獎勵1、被徵收人自行搬遷的,每戶一次性發放搬家補助費1500元。2、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徵收人在15日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20000元。
第八條 法律責任
(一)被拆遷人在原產權、使用情況等方面弄虛作假的,由屬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二)鄉鎮政府、拆遷部門和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接受有關部門和民眾的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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