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下放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許可權的通知》(甬政發〔2013〕83號)精神,進一步規範國土資源管理,強化監督檢查考核,確保相關行政審批和管理許可權調整下放(以下簡稱“改革放權”)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平穩有序,經研究,現就做好改革放權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土資源行政審批和管理許可權調整下放工作的實施意見
- 範圍:寧波市
- 發布時間:2013年7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3年8月1日
概述,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國土資源服務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土地資源層級審批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建設與監管制度。,建立健全地質礦產資源監管制度。,加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規範放權事項辦理要求及工作流程,積極穩妥推進,確保改革放權承接規範有序,抓緊落實承接機構和人員隊伍。,組織開展放權事項業務培訓和指導。,編制承接方案和簽訂委託授權協定書。,建立評估考核制度,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立改革放權實施評估考核制度。,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
概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下放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許可權的通知》(甬政發〔2013〕83號)精神,進一步規範國土資源管理,強化監督檢查考核,確保相關行政審批和管理許可權調整下放(以下簡稱“改革放權”)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平穩有序,經研究,現就做好改革放權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國土資源服務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土地資源層級審批制度。
建立土地資源層級審批備案監管制度,建設項目用地、臨時用地、設施農用地審批和村發展留用地核定等,需按規定及時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納入全市整體監管範圍,定期跟蹤建設項目實施情況,確保放權事項辦理與結果合理可控。規範土地資源層級審批制度,行政區域範圍的土地資源審批原則上按照同級審批原則,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原由市國土資源局代辦的核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預審和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和寧波國家高新區分別組織實施。完善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嚴格把關項目立項條件,對不符合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項驗收。
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建設與監管制度。
進一步完善土地供應計畫,統籌土地出讓時序,合理確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實行土地出讓計畫月度備案制度,統籌調配土地供應時序、結構和規模。建立土地出讓市場指導價格體系,定期公布土地出讓市場指導價格,規範土地出讓地價管理。對區域招商引資的特定項目,在預先明確產業要求、準入門檻、建設標準等基礎上,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集體決策,可以對由用地單位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後5年內不得分割轉讓部分產權涉及的用地按照基準地價政策確定出讓底價。進一步規範土地市場信息發布,完善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集中辦理市轄區(除鄞州、江北、鎮海、北侖區外)土地和礦產資源“招拍掛”出讓工作,出讓前期及後續管理工作由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辦理。實行土地出讓協商機制,市級儲備土地及經市政府批准由其他機構進行一級開發封閉運作的土地,出讓規劃條件和出讓價格須徵得市級土地儲備或一級開發主體同意,並共同商定出讓時序。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或未經市級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主體同意,擅自出讓市級儲備土地或其他機構一級開發土地的,由市政府委託市國土資源局責令撤銷有關土地出讓公告,並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建立健全地質礦產資源監管制度。
建立完善採礦權交易監管機制,嚴格執行《關於印發寧波市採礦權出讓交易規定的通知》(甬土資發〔2013〕3號),實施“淨礦出讓”。建立採礦權價款評估監管工作機制,通過對評估工作備案、評估報告備案、評估報告清單備案等方式,有效監管採礦權價款評估工作。建立完善採礦權批後監管機制,落實礦山現場巡查工作制度,明確專人定期開展現場巡查,實行“一礦一檔”。建立儲量動態監管工作機制,對界樁、地面標誌、開採現場平面圖等定期開展現場檢測,強化儲量檢測質量管理。建立礦山督查和年檢覆核工作機制,定期組織採礦權、探礦權現場督查,其中實地抽查比例不低於5%。建立選礦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監管機制,對各地每個選礦項目審批環節的規範性進行事前規範和事後檢查,並對選礦現場進行檢查。建立地質災害危險性二級評估備案監管機制,評估報告經專家審查通過後,由縣級國土部門進行備案。
加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
以國土資源“一張圖”工程為基礎,按照“統一平台、相對獨立、數據共享、相互聯通”的原則,建立完善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監管平台,固化操作流程,規範行政行為,實時掌握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批前、批中、批後執行情況。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快建設統一規範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將市、縣、鄉三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全部納入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線上辦理、實時監管。本次改革放權事項中已經完成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從改革放權正式實施之日起,全部納入信息化審批管理;尚未完成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必須在2013年底前完成建設任務,並投入試運行。從2014年起,所有放權事項必須全部納入信息化審批管理。其他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要力爭在2015年底前全部納入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力爭在“十二五”末基本建成“規劃管理-耕地保護-土地供應-權證管理-批後監管-執法監察”的“六位一體”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實現國土資源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層級、事項、內容”信息化全覆蓋,建設用地“批、供、用、補、查”全程監管體系初具雛形。加強規範化建設強化國土資源依法行政能力
規範放權事項辦理要求及工作流程
涉及社會服務對象的審批服務事項,應全部納入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服務中心,實行視窗集中受理、“接辦分離”和視窗進、視窗出。為規範統一改革放權事項辦理,確保區域之間業務辦理要求和工作流程相對統一,市國土資源局要儘快完成改革放權事項的標準化操作規程制定,明確辦理規則、辦理流程、辦結時限和辦理要求等。承接單位要按照市國土資源局統一制定的標準化操作規程,嚴格依法依規承接、行使改革放權事項,原則上不得隨意增加、減少申報材料和審批環節,或更改辦理要求。對未按規定執行標準化操作規程的,暫停該區域改革放權事項辦理。其他縣(市)區要認真學習標準化操作規程,同步完善原有審批和管理規程,實現與市國土資源局、周邊縣(市)區基本統一。
委託下放的改革放權事項,具體操作中由受委託方依法依規履行審批(管理)職責後,加蓋委託方專用公章;直接交辦下放的改革放權事項,由承接單位依法依規履行審批(管理)職責後,直接加蓋交辦方專用公章。涉及改革放權事項的審批專用章,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製作啟用行政審批專用公章的通知》(甬政辦發〔2009〕14號)規定,由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統一刻制並下發。
積極穩妥推進,確保改革放權承接規範有序
抓緊落實承接機構和人員隊伍。
各地要高度重視國土資源改革放權承接工作,及時對國土資源部門機構、人員、職責等進行調整和配備。根據改革放權事項和地方工作實際,確有不足的要抓緊選調或增配,把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的幹部充實到國土資源幹部隊伍中來。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抓緊向當地政府或管委會匯報改革放權工作,積極爭取並儘快落實承接機構與人員隊伍,確保7月底前機構、人員、辦公場所“三到位”。
組織開展放權事項業務培訓和指導。
為確保放權事項順利承接,市國土資源局要抓緊組織相關業務培訓,指導幫助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工作人員全面掌握放權事項的法律依據、概念含義、行使方式、政策界定等,確保相關工作不因改革放權而受到影響。對部分放權事項涉及面多、內容相對集中的,也可採取“上掛下派”的形式,通過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工作人員直接到市國土資源局學習或市國土資源局相關同志下派蹲點等途徑,“手把手、面對面”開展業務指導。同時,要加強市、縣兩級業務指導交流常態化,市國土資源局要深入基層開展調研,準確了解政策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和基層困惑及時予以指導幫助。考慮到工作連續性和穩定性,改革放權事項涉及的技術支撐服務機構暫不調整。
編制承接方案和簽訂委託授權協定書。
承接單位要在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編制完成本區域承接方案,包括承接機構、人員配備、辦公地點、進駐視窗的審批服務事項與人員、辦事規程、分管領導、部門銜接等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審核同意後,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同時,對以委託形式下放的放權事項,在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市政府與承接政府(或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與承接國土資源分局完成簽訂委託授權協定書並授予委託方專用公章。
建立評估考核制度,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
建立改革放權實施評估考核制度。
為積極穩妥做好改革放權工作,確保放權事項順利承接、風險可控,按照“實時報備、月度檢查、季度分析、年度考核、定期評估”的要求,建立改革放權動態跟蹤和考核機制,實施放權事項常態化管理,確保“放而不亂”。自改革放權正式實施之日起,市國土資源局每季度10日前要及時將季度執行情況整理分析成報告;2014年第一季度組織對改革放權事項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2013年國土資源目標管理考核。同時,建立改革放權工作實施評估制度,對此次改革放權事項進行全面評估,重點包括改革放權事項合理性、承接單位執行情況、監管方案落實情況等。對評估結果不理想或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調整或暫停部分地區行使改革放權事項。
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
按照《關於印發寧波市國土資源系統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甬土資黨發〔2013〕1號)要求,進一步強化承接單位國土資源系統廉政風險防控建設,拓展防控重點、層級和覆蓋面,完善廉政風險排查機制,最佳化權力運行管理。各承接單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視改革放權事項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切實負責本單位廉政風險防控。改革放權後2個月內,各單位必須完成具體事項的廉政風險點排查和約束監督機制建設。逾期未完成的,暫緩實施改革放權工作,待防範機制落實到位後,再行調整下放相關審批許可權。
本實施意見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