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省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省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4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省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瓊府〔2014〕31號
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深化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對省級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標
通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市縣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規範行政管理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二、清理範圍
本次清理以第八輪省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為基礎,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根據審批對象的不同,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和面向市縣政府等方面的審批事項。
三、清理原則
(一)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各單位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由省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設定的原則上一律取消;屬於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要在一年內予以取消;確因工作實際需要,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有關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的規定,依法履行新設行政許可的程式;屬於國辦發〔2004〕62號檔案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設定的,相關單位要與國務院部門銜接,明確下一步的處理意見,提出予以取消或待調整為行政許可的處理意見,並及時做好有關調整的落實銜接工作。今後,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在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政府規章之外,設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
(二)取消和調整面向市縣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各單位面向市縣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凡與市縣政府之間能夠協商處理的,或者由市縣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一律予以取消或下放;確因工作實際需要保留的,實施部門要送交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報省政府批准後,統一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同時,實施部門要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對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加強規範管理。要最佳化審批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要明確政府內部審批的許可權、範圍、條件、程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提高審批效率。
四、清理步驟
清理工作自發文之日起開始至2014年9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自清階段(2014年7月10日前)。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時對接國務院相關部委,迅速深入開展本單位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全面清查,劃分為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清理出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要逐一提出取消、下放、轉內部審批、待調整為行政許可的具體意見及理由,如實填寫《省級行政審批事項專項清理表》(見附屬檔案),於2014年7月10日前正式行文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審核論證階段(2014年7月10日至8月10日)。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各單位報送的清理意見進行嚴格審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及時反饋。對達成一致意見的予以確認;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再次進行會商,提出覆核意見,並反饋報送單位進行確認。
(三)審定公布階段(2014年9月底完成)。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意見、與各單位進行充分溝通協調的基礎上,提出清理建議,經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定、報省政府批准後統一向社會公布。需提請國務院取消的,按程式向國務院提出調整建議。省政府公布後,各單位要抓好取消調整非行政審批事項的上下銜接,完善監管措施,確保取消和調整工作落到實處。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開展省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是進一步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提高行政效能、服務民眾、積極推進行政管理創新、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客觀要求。各單位要從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轉變觀念,加強領導,周密安排,強化措施,不折不扣抓好落實,確保圓滿完成清理工作任務。
(二)精心組織清理工作。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各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理方案,安排專人集中精力按照“應清盡清、應報盡報”的要求,對本單位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不得有遲報、漏報、瞞報等現象,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三)務求取得實效。各單位務必緊扣時間節點,科學安排進度,認真抓好落實。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和督促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省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省法制辦配合參與清理事項的論證審核,確保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取得紮實成效。
附屬檔案:省級行政審批事項專項清理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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