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省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管理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精神,結合黑龍江省實際,省政府對省政府各部門現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省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管理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對省政府各部門現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對象
此次清理對象是已向社會公開的省政府各部門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清單所列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國家已定為非行政許可審批而我省定為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清理原則和標準
堅持“多取消、審一次、真備案”的原則,分類處理,分步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一)與國務院對應的事項。
1國務院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我省對應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都予以取消。
2國務院將非行政許可審批調整為行政許可事項或省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應國務院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法律法規明確省級具有審批許可權,且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予以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
(二)與國務院不對應事項。
1對於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原則予以取消。 其中,對於有法律法規依據、工作實際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予以調整為行政許可;對於無法律法規依據、工作實際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的規定,依法履行新設程式後,予以調整為行政許可。今後,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違法設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
2對於面向市、縣政府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予以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其中,凡與地方政府之間能夠協商處理的,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予以取消;確因工作實際需要保留的,予以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
3對於屬於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無法調整為行政許可的事項,不再列入政府行政審批項目清單。
4對於需要通過強制備案的備案類審批,取消事前審批轉為事後備案,實現“真備案”。
三、實施步驟
國務院對應的事項,根據國務院清理步驟推進,2015年上半年完成清理工作;與國務院不對應的事項,按照以下步驟推進,2014年9月底完成清理工作。
(一)自行清理階段(7月中旬前)。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清理原則和標準抓緊實施,建立工作機制,把責任落實到內設機構和專職人員,採取召開部門專題會議、徵求社會意見等方式,對每一事項都要認真研究論證,提出具體意見並附充分理據。各部門要於7月15日前將具體清理意見由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省編辦。
(二)審核協調階段(7月中旬至8月底前)。
省編辦對各部門的清理意見認真審查,逐項分析論證並提出初步意見後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進行會審;會審確定的清理意見反饋至有關部門或與部門會商。
(三)審議公布階段(9月底前)。
省編辦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終審形成清理意見,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清理結果以省政府名義向社會發布,相應調整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清單。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按時完成清理任務。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本級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