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再取消69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已於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7年4月6日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再取消69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7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6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
決定發文
決定內容
序號 | 項目名稱 | 項目類別 | 項目依據 | 行使主體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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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從事地圖出版活動或者超越經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地圖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80號) |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2 | 網際網路出版機構未在其網站主頁標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文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令第17號) |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3 |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對開辦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9號,2015年8月28日修正) |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4 | 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 | 年檢 | 《關於印發<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管理辦法>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2號) | 省文化廳 | 實施依據已修改 |
5 | 對用人單位招用無資質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2000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 | 省人社廳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6 | 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 | 省安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7 |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2005年國務院令第446號) 三、《煤礦安全培訓規定》(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 | 省煤管局 | 屬對應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事項 |
8 | 煤礦瓦斯等級鑑定 | 行政確認 |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 二、《煤礦安全規程》(2016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 每2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鑑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上報時應當包括開採煤層最短髮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鑑定結果。高瓦斯、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鑑定工作,但應當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採區、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並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省煤管局 | 省煤管局根據修改後的實施依據,停止對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結果審定批准工作,調整為由各市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龍煤集團將轄區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結果匯總上報省煤管局 |
9 |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 行政確認 | 一、《黑龍江省信息技術標準化監督管理辦法》(1999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二、《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08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0號) 三、《國務院批轉國家技術監督局等部門關於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制度報告的通知》(國發 〔1989〕75號) | 省質監局 | 依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制度已經取消,改革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
10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按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收費,未按規定填報檢驗案例、有關材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關於印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鍋〔2003〕249號) | 省質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11 | 未按規定辦理及偽造、變造、冒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08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0號) | 省質監局 | 依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制度已經取消,改革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
12 |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過) | 省質監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廢止 |
13 | 對生產、銷售活動中,經營性服務中,公益活動中使用劣質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9號) | 省質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14 | 對絮用纖維製品生產者未依法進行原料進貨檢查驗收和登記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9號) | 省質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15 | 對生產銷售絮用纖維製品標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9號) | 省質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16 | 對偽造絮用纖維製品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9號) | 省質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17 | 對信息技術標準化(條碼質量)的監督檢驗 | 行政確認 | 《黑龍江省信息技術標準化監督管理辦法》(1999年黑龍江省政府令第4號) | 省質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18 |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國家計量局發布) 三、《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 省質監局 | 屬對應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事項 |
19 | 對發布的化妝品廣告有違法內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2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20 | 對廣告經營資格的行政監督檢查 | 行政監督檢查 | 《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8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21 | 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8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取消工商部門職責 |
22 | 對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籤或者標籤內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偽造、塗改標籤或者試驗、檢驗數據,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取消工商部門職責 |
23 | 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取消工商部門職責 |
24 | 對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籤、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67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取消工商部門職責 |
25 | 對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一伙食單位,銷 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取消工商部門職責 |
26 | 對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於或高於規定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8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取消工商部門職責 |
27 | 對陳糧出庫未按規定進行質量鑑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8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取消工商部門職責 |
28 | 對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8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取消工商部門職責 |
29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8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取消工商部門職責 |
30 | 對經有關法定檢驗機構認定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不退貨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5年12月15日通過)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廢止 |
31 | 對經營者不履行“三包”規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5年12月15日通過)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廢止 |
32 | 對未使用消費者協會監製的信譽卡,偽造、仿製信譽卡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5年12月15日通過)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廢止 |
33 | 對經營者在保險公司投保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經營者推諉賠償消費者損失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5年12月15日通過)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廢止 |
34 | 對經營者強行銷售、強行服務、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及其他不合理條件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5年12月15日通過)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廢止 |
35 | 對帶料加工及修配業的經營者在給消費者的取貨憑證上未寫明材料名稱、數量、加工、修配費用以及消費者提出的規格、款式、質量等要求和取貨日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5年12月15日通過)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廢止 |
36 | 對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按照約定履行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5年12月15日通過)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廢止 |
37 | 對商標代理組織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辦活動或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委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及從事其他非法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2010年工商總局令第50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38 | 對商標代理人私自接受委託、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財物,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未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託人同意把未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宜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未拒絕接受委託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2010年工商總局令第50號) | 省工商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39 |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審核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32號) 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商務部 國家發改委令第4號) | 省商務廳 | 該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轉為日常工作 |
40 |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審核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32號) 三《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國家經貿委 海關總署令第27號) | 省商務廳 | 該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轉為日常工作 |
41 | 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 年檢 | 《關於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合函 〔2009〕60號) | 省商務廳 | 參加聯合年檢的省外匯管理局已取消該項年檢 |
42 | 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許可審核(審核轉報)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14號,2016年11月5日修正) | 省畜牧獸醫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取消了省級初審環節,調整為省級審批事項 |
43 |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及評價意見落實情況的行政監督檢查 | 行政監督檢查 |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水規計 〔2012〕112號) | 省水利廳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44 | 營業稅的徵收 | 行政徵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0號) | 省地稅局 |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 知》(中辦發 〔2015〕56號)要求,落實“營改增”工作 |
45 |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 | 行政徵收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 | 省地稅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 |
46 | 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2007年國家統計局令第10號) | 省統計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失效 |
47 | 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法律、法 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2007年國家統計局令第10號) | 省統計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失效 |
48 | 未到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的;拒絕領取排放許可證或臨時排放許可證的;工業污染企業未按時報告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和排污監 測、計量結果或在監測、計量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黑龍江省工業污染防治條例》(1996年11月3日通過) | 省環境監察總隊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49 | 對受處罰的工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黑龍江省工業污染防治條例》(1996年11月3日通過) | 省環境監察總隊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50 | 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 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採取其他脫硫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訂) | 省環境監察總隊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 |
51 | 許可權內建設項目(含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報告的行政確認 | 行政確認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通過) 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程式規定》(2005年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9號) 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部分行政審批前置收費項目和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的通知》(黑政辦發 〔2014〕57號)四、《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程式》(黑環辦〔2006〕200號) | 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規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2016年省政府令第7號)的附屬檔案2《轉化的中介服務事項》第2項,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技術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技術評估 |
52 |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委託確認 | 行政確認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訂)二、《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2009〕145號) | 省環保廳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廢止 |
53 | 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許可檢驗機構的確認 | 行政確認 |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9號) | 省食藥監局 | 實施依據已修改 |
54 | 保健食品註冊現場核查確認 | 行政確認 | 《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 | 省食藥監局 | 屬落實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事項 |
55 |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註冊現場核查確認 | 行政確認 |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3號) | 省食藥監局 | 屬落實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事項 |
56 | 食品經營者未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工商總局令第43號) | 省食品藥品稽查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57 | 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經過安全性評估,出口商未遵守規定出口食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02月28日通過) | 省食藥監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 |
58 | 未經許可改變許可事項、偽造出借食品流通許可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 | 省食品藥品稽查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59 | 保健食品、化妝品委託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註方式的,被委託企業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10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0號) | 省食藥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60 |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清單,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定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工商總局令第43號) | 省食品藥品稽查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61 | 食品經營者聘用無健康證明人 員、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或者拒絕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工商總局令第43號) | 省食品藥品稽查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62 | 超出審核同意範圍提供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超出有效期使用《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未在網站主頁規定位置標明審核或者覆核同意書編號,提供不科學、不準確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借開展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淫穢內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9年衛生部令第66號) | 省衛生監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63 | 檢測機構超出資質認證範圍從事檢測工作、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證明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18號) | 省衛生監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64 | 違規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18號) | 省衛生監督局 | 實施依據已廢止 |
65 | 許可權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 省安監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 |
66 | 許可權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非煤礦,不含醫療機構放射)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 省安監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 |
67 |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非煤礦,不含醫療機構放射)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 省安監局 | 實施依據的具體條款已修改 |
68 | 肉品品質檢驗員確認 | 行政確認 | 一、《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9日國務院令第238號,2016年2月6日修訂) 二、《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2009年10月23日通過,2015年4月17日修正) 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8年商務部令第13號) 四、《黑龍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省畜牧獸醫局職責和內設機構調整的通知》(黑編〔2014〕87號) 五、《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 定》(國發〔2016〕68號) | 省畜禽屠宰管理所 | 屬對應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