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是2013年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所作的決定。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精神,經研究論證,省政府決定,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總計36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5項(不含初審),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項(不含初審),承接國家下放行政審批項目20項。
對於國家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我省有對應項目或有初審環節的,各實施主體應當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實施。對於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承接部門要明確事項名稱、實施主體、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定期檢驗及依據、收費項目及依據等,通過部門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進行公示。
各地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統籌安排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我省以往公布涉及此次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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