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業經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省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2.26
  • 實施時間:2013.02.01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業經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省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業經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省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6日
為了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事項,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我省開展了新一輪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再次對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統稱實施主體)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如下:
一、經審定,保留行政審批689項,取消和調整312項。
二、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各實施主體應當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實施。公布轉為事後監管的事項,各實施主體不得再以行政審批方式實施管理。
三、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省直有關部門要依法規範本系統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定期檢驗、收費及標準等內容,並指導監督下級部門認真執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在法定辦理時限的基礎上按照不低於20%的標準縮短辦理時限,涉及投資和產業發展、社會事業和重點民生工作、文化建設以及非行政許可審批等重點領域的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時限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縮短。對行政許可進行定期檢驗,要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進行定期檢驗,要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涉及行政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符合相關規定,並按照財政、物價部門公布的事項和標準收取。
四、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實施主體應當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銜接意見和落實措施,承接單位要做好承接工作。
五、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本決定公布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省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省直部門應當在相關依據頒布後15日內將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依據、實施主體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全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向社會公布。
六、各級人民政府法制、監察、編制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從嚴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對違反本決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設定、實施行政審批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本次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保留行政審批事項表、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事項表、取消行政審批事項表、轉變管理方式事項表、省級初審行政審批事項表,請登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www.hl.gov.cn)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站(www.hljfz.gov.cn)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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